[ 蘇發鈞 ]——(2009-8-30) / 已閱29971次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和履行的法律風險防范
蘇發鈞 向芳
一、簽訂施工合同應重點把握的事項
建設工程施工,是建設項目在完成工程設計和施工招標后進行建筑產品生產之前的最后階段,具有投資大、周期長、風險環節多、管理難度大的特點,簽訂及履行施工合同應引起施工企業格外重視,把握并處理好下列問題:
1、嚴格審查發包方資質等級及履約信用。
施工單位對發包方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準備工作,它將不合格的主體排斥在合同的大門之外,為將來合同能夠得到及時、正確地履行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施工方承包的項目應當是經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如果項目不合法會導致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合同時,應先審查建設單位是否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相應的經營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建設單位簽約代表人的資格,審查工程項目的合法性。另外還應對發包方的履約信用進行審查,以降低風險。
2、認真審查施工圖紙及招標文件,審慎提交投標文件。
施工圖紙是否符合業主的質量要求,是否符合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對該工程是否合法、工程是否能獲得施工許可證有決定性的作用。實踐中不排除因為設計的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施工而被延誤,甚至整個工程重新招標,從而損害施工單位的利益,因此在投標前施工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對招標文件施工單位也應當認真研讀,因為一旦中標,招標文件、投標書都會成為施工合同的附件,對雙方都有拘束力,如果不引起重視隨隨便便投標,合同履行過程中就可能追悔莫及。
3、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并切實約定“專用條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面廣,自擬合同文本難以全面約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往往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疏漏,因此建議使用國家示范文本。目前普遍采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總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該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及合同附件四個部分組成。簽訂合同前應仔細閱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這一部分內容注明了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合同雙方如何簽訂“專用條款”,當事人應根據工程及雙方具體情況,據實約定并填寫“專用條款”的內容;當“專用條款”中某一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對應條款自動成為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
4、恰當約定工程的計價方式。
常見的工程計價方式有三種,分別是總價包干、單價包干、成本加酬金。三種計價方式其實是有各自的適用特點的,不能不加考慮地隨便選用。比如總價包干方式,適用于技術不是很復雜、圖紙已經很穩定、工期也不是很長的工程,也就是合同風險已經基本明了的工程。但是,多數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都會有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和材料差價的發生,所以明智地選擇一般不約定“一次包死,不作調整”,但這僅是一種理想的狀態,一般發包方都希望總價包干,而承包人都希望簽可調價合同,到底簽什么計價方式的合同,涉及到雙方力量的平衡。如果選擇可調價的合同,合同中必須對價款調整的范圍、程序、計算依據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材料價格的簽發、確認作出明確規定。關于材料漲跌價差可約定為:“若任一種建材政府指導價上漲或下跌幅度超過5%(具體比例雙方可協商),則甲乙雙方應在該指導價公布后十天內,按公布后的該建材指導價對原合同金額進行相應的追加或調減!
5、明確約定進度款的支付條件和竣工結算程序。
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款,需報何種文件,如何審核確認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額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約定,引起爭議,影響工程施工,應當約定清楚。合同中也應明確約定參加工程驗收的單位、人員,采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序,須簽署的文件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辦法等。此外,合同還應約定具體的竣工結算程序。
6、具體約定工期順延的情形和停工損失的計算方法。
合同一般約定發生以下情形,經發包方或者監理單位確認,工期可以相應順延:(1)發包方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2)發包方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內非施工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6)不可抗力;(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同時,合同還應明確具體地約定非施工方原因發生停工時,施工方損失的計算方法,利于出現停工并發生損失爭議時順利向發包方索賠。
7、預防工程定金、保證金或預付款陷阱。
有的發包方并不是真正想把項目建設完工,而是想利用施工合同騙取承包方的定金、保證金或預付款。因此,凡交納工程定金、保證金或預付款的應采取防范措施以降低風險。防范措施有以下一些:(1)核實發包方是否存在,過往的資信狀況;(2)落實工程是否存在,是否辦理合法報建手續;(3)發包方是否已落實工程后續資金(此點對墊資承包尤為重要,以防止墊付的資金被套牢);(4)要求發包方提供財產抵押或第三人擔保;(5)盡可能進行公證,并對發包方收取的工程定金、保證金、預付款由公證機關制作賦于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8、明確監理工程師及雙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施工過程中,發包方、承包方、監理方參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較多,往往因相關人員職責和權限不明確或不為對方所知,造成雙方不必要的糾紛。合同中應明確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員名單,明確各自的職責和權限,特別應將具有變更、簽證、價格確認等簽認權的人員、簽認范圍、程序、生效條件等約定清楚,防止無權人員隨意簽字。
9、詳細約定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工程施工合同就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法律,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一旦違約,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實踐中,很多工程承包合同無違約責任,或違約責任訂得不全面、不具體,無法操作。沒有違約責任的承包合同對雙方缺乏約束力,失去了訂立合同的意義。因此,必須將承擔或減免違約責任的條件、方式、時間等寫明,以便日后履行。
二、履行施工合同最常見的糾紛及其防范
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歸根結底就是三件事:工期、質量和價款,即工期要保證,質量要合格,價額要合理,這三點處理好了,就不會發生大的糾紛。
1、工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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