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09-10-19) / 已閱13762次
對于像徐教授這樣的法學名家來說,我個人看法是無論什么網站,不管是否注明支付稿酬,只要是刊登了他們的文章,不管是他們自己投稿,還是網站轉載,都應該支付稿酬,以表示對其知識產權和學術地位的尊重。如果雙方沒有就稿酬具體數額談好,應該按照商業慣例支付。而對于像筆者這樣的普通撰稿人(個人理解這個“普通”,應該是沒有法學類碩士或者博士文憑),如果投稿網站沒有注明是付稿酬的,就可以視為是網站為其做廣告;如果投稿網站注明是付稿酬的,就應該視為是網站愿意刊登選登文章,并按照約定支付其稿酬,以保護廣大在線投稿者投稿的積極性。筆者讀過《人民法院案例選》第62輯,其中有美國網站的介紹,美國不存在免費刊登法律界人士作品的網站,都是收費刊登。這本身就意為著他們的知識產權意識比我們國人要高。而中國大陸呢,早在2001年就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同意接受包括Trips協議在內的一攬子協定。據我的老師范長軍介紹,這一攬子協定大部分都是按美國人的意志行事的。因此同年開始,中國大陸就開始大規模修改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的配套規定,以期與Trips協議的內容保持一致。可是奇怪的是,這么優秀的法律中的許多內容卻被曲解的司法解釋所代替。美國要求中國打擊盜版,可盜版還是存在。網絡著作權的問題,我看許多媒體,包括人民法院報和法制日報都有大篇幅的介紹,幾乎是學術界和實務界公認的法律存在缺陷的領域之一。起訴的案件很多,權利人勝訴的案件卻很少。就算是勝訴的,也是以知識產權法元老、已故學者鄭成思牽頭去告侵犯自己著作權的網站為代表的類似案件。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最終也只是判決停止其侵權,而沒有賠償損失。這一判決,個人看法是它不僅沒有遏制住網絡侵權的風頭,反而還助長了廣大網站繼續刊登侵權文章,因為法院也沒有讓它們付費!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