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詠 ]——(2002-6-29) / 已閱29947次
四、中國面對反傾銷訴訟,何去何從?
實踐證明,WTO貿易爭端的勝敗,涉及國家的利益和人民的福利,WTO貿易爭端,對國家來講,一旦敗訴,損失絕非用數字可以衡量,相應市場份額不僅可能喪失殆盡,而且還要修改法律,進一步開放市場。所以我們必須重視反傾銷之訴,充分運用我國作為WTO成員方享有的權利并履行相關的義務。面對入世后可能出現的對我國提起的反傾銷訴訟浪潮的巨大壓力,筆者覺得可以從以下五方面進行努力:
1、 建立對反傾銷的監控機制及糾正機制,達到預警的效果。
原則上說,所有的出口企業都可能成為傾銷的被控對象,所以筆者認為與其被動地應訴,不如建立起較完善的對反傾銷進行監控的機制。WTO成員承擔著審查所有可能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因素的義務。這些因素包括需求的減少和轉變,技術進步或國內工業生產水平和能力低下等。在某些反傾銷體制下,國內工業自身的衰退,可能會被看作是受到傾銷的損害,成為反傾銷措施的借口。所以我國應注意收集各方面的信息,搜集到信息后,就可以對是否有新的反傾銷調查的可能性進行風險評估,建立糾正機制來限制出口或調整出口價格,從而減少引起反傾銷調查的風險或減少損害幅度。12同時我國還應更多地合理、有效地使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比如說充分利用GATT第23條“非違法之訴”(non-violation complaints)。
當然筆者并不是主張將一切爭議均訴至DSB,頻繁的訴訟不管在人力還是財力上我國都難以承受,但我國可以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外交手段”尋求及時的解決。
2、替代國標準的確定
反傾銷措施作為WTO所允許的貿易政策工具將會在WTO框架內長期存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其產品和企業遭到其他國家或地區反傾銷調查對所能獲得的待遇和地位并不會迅速提高或改變。恰恰相反,由于中國入世后各種關稅或非關稅壁壘的作用完全消失或被大大減弱,其他國家或地區將更加依賴反傾銷措施這一WTO項下合法措施來打擊中國產品,保護本國產業,因此,“從世界范圍來看,我國出口企業反傾銷環境很可能進一步惡化”13。
我們必須承認,中國出口商面對的問題要更加嚴重,因為他并不被自動看作是一個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筆者認為,選擇一個市場經濟國家來決定中國產品的國內價格或生產成本是一種冒險行為,而且永遠不會得到正確的結果,因為由于其產品不同,更何況經濟環境可能存在顯著差別。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簡稱《議定書》),外國對我國提起反傾銷訴訟時,仍可使用第三國替代價格。在入世議定書總則第15條a(ii)“如果被調查的生產商無法清楚地表明生產同類產品的行業在該產品的制造、生產和銷售等方面是以市場經濟為主的。那么,作為進口方的世貿組織成員可以使用某種不嚴格以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的比較為基礎的方法!14一旦這個正常價值定得不合理,傾銷就很容易被確定,在反傾銷訴訟中我國就更容易敗訴。
所以我國在入世文件中對這個問題也作了詳盡的規定,防止WTO其他成員方濫用此項權力,而使我國的正當利益受損!吨袊尤牍ぷ鹘M報告書》第151條對使用可比價格也有相關限制:
(a)當WTO成員進口國在某種情況下確定價格可比性的方式沒有以和中國國內的價格和成本嚴格比較做基礎時,該成員國應該確保在事先明確和公布......。
(b)WTO成員進口國應該確保在付諸實施前將其市場經濟標準和確定價格可比性的方法通知反傾銷慣例委員會。
(c)調查過程應該是透明的。
(d)WTO成員進口國對它所需要的情況應該發出通知,并向中國的廠商和出口商提供足夠的機會讓它們對某一具體事件書面提出證據。
(e)WTO成員進口國應該向中國的廠商和出口商提供一個充分的機會來保護它們在某一具體事件中的利益。
(f)WTO成員進口國應該對其在某一具體事件中的初步和最終的決斷提供詳盡的推理。15......
而且這種計算方法也不是永遠使用下去,在我國入世議定書中總則第15(d)條中明確規定“在中國依據作為進口方的世貿組織成員的國家法律確認,其經濟屬市場經濟則上述(a)項的規定應終止使用,如果該成員的國家法律在其加入世貿組織之時含有市場經濟的特點”。
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的反傾銷應訴和起訴機制
在中國入世工作組報告第四部分“影響貨物貿易的政策”(B)第13部分“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第149條對“國家法律”作了明確的界定,在《議定書》第15節(d)小段中的‘國家法律’一詞,應該解釋為不僅包括法律而且包括法令、規章和行政上的條例。一旦加入WTO,則遵守其一攬子協定,保證國內立法、司法、行政等各方面都不與之相違背乃是必然的。
司法審查也是《1994年反傾銷協議》所規定的必經程序,比照起來,我國的《反傾銷條例》中的“復審”與“審查”都算不上該守則所稱的“司法審查”。由于WTO協議的不可保留性,使得盡快建立符合《1994年反傾銷協議》規定的“完全獨立于負責作出該裁決或復審決定的當局”的司法審查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國反傾銷訴訟體制成為迫在眉睫的任務。
4、配合反傾銷調查
當反傾銷調查開始時,出口商可能會避免給調查給予配合,并打算采取諸如降低出口價格等措施來保持其在市場的份額,或采用其產品的替代品以免予可能被征收的任何反傾銷稅,或改變其產品的某些組成部分的來源以改變其產地。中國出口商應警惕這些做法可能是短命的,甚至可能是飲鴆止渴,因為這可能導致反傾銷稅的加重。而且,事實上,很多的傾銷指控是可以勝訴的,不積極配合反傾銷調查,不積極進行反傾銷應訴,不僅意味著市場的丟失,更意味著中國產品信譽的喪失。16
5、培養一批從事反傾銷應訴的人才
在新的貿易體制下,國家利益不再是通過政治家而是通過律師和其他技術專家來實現的。17發展中國家也不能消極等待,而應當積極地為新的變化作出充分的準備。否則“即使機會是均等的,結果也不會是均等的”18。我們要盡快改變過分依賴外國律師應訴反傾銷案件的現狀,加快培養自己的人才。
五、結語
以上,筆者通過對WTO爭端解決機制進行文本和案例方面的分析,結合我國面臨的反傾銷訴訟的現狀,并根據我國在入世議定書中作出的有關承諾,對我國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應對在最近幾年中可能出現的針對我國提起的反傾銷訴訟浪潮并同時對他國提起反傾銷訴訟從而保護本國的利益作了一些分析和展望。
作者簡介:梁 詠 女 復旦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專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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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WTO首任總干事魯杰羅(Renato Ruggiero)的評價。引自張乃根:“論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若干國際法問題”,《當代法學研究》2001年第1期,第51頁;轉引自Statement of Director-General Ruggiero(17 April 1997), 下載自http://www.wto.org/wto/about/disputel.htm(07/20/97)。
2 黃志雄:“對發展中國家參與GATT/WTO爭端解決活動的法律分析”,《法學評論》2001年第6期,第87頁。
3 See Julio Lacarte-Muro and Petina Grppah: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the WTO Legal and Dispute Settlemnet System: A View from the bench,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00, 3rd), Volume 3 Number 3, p.395.
4 See J. Walley,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System Strengthening in Uruguary Round, in W. Martin &L.A. Winters(eds.), The Uruguary Round and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Cambridge,1996, pp.428-429.
5 資料引自http://www.cnradio.com/news/jjxw/200201270042.html (Mar. 2nd, 2002)
6 李文鋒:“國外對華反傾銷的背景及對策”,人大復印資料F52《外貿經濟、國際貿易》2001年第11期,第20頁。
7 趙維田:“論GATT/WTO爭端解決機制”,《法學研究》1997年第3期,第57頁。
8 WT/DS/141R Anti-dumping duties on imports of cotton-type bed linen from India. 對此案的分析,可參見鄧旭:“WTO爭端解決機制與反傾銷領域新問題的研究”,引自《當代法學研究》2001年第1期,第50頁。
9 See Y. D. Park, B. Eggers: "WTO Dispute Settlement 1995-1999: A statistical Analysi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ume 3, No.1(March 2000).
10 張曉東著:《中國反傾銷立法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193頁。
11 彭文革、徐文芳著:《傾銷與反傾銷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93頁。
12 陶景洲:“再看反傾銷——中國企業反傾銷應訴的深層思考”,《中國律師》2001年第2期,第33頁。
13 前引李文鋒:“國外對華反傾銷的背景及對策”,第21頁。
14 參閱《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頁。
15 參閱《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95-796頁。
16 施敏穎:“傾銷和反傾銷的經濟學分析及其對策”,F52人大復印資料《外貿經濟 國際貿易》2001年第12期,轉引自《嘉興學院學報》2001年第5期,第51頁。
17 John H. Jackso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onstitution and Jurisprudence, 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1998, p.99.
18 倪世雄、成帥華:“GATT/WTO爭端解決機制和發展中國家”,《國際論壇》2001年第1期(第3卷第1期),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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