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宏道 ]——(2002-7-4) / 已閱24735次
將員工列入法人治理結構中,讓員工對傳統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成員具有制衡作用,是矯正當前法人治理結構不規范運作的良方。如果上述權利能夠得到保證,在股東代表人不到位時,員工可以督促他們;在董事、監事、經理不忠于職守時可以通過責任追究權約束他們;當出現輕率決策、揮霍公款、拖欠債務與轉移資金,時員工可以要求他們承擔責任。
將員工列入法人治理結構中,完全符合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原則。將這一原則具體地落到實處。
賦予員工參與法人治理,沒有剝奪股東的收益權和其它權益;沒有剝奪董事、監事、經理的經營管理權;沒有增加員工對公司的額外要求,不減少公司收入。如果說發生沖突,或是講約束的話,是與那些違法的、違反章程的、違反各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沖突并加以制約。
我們是共產黨執政的國家,讓員工參加到法人治理結構中來,從政治上是沒有阻力的。從黨的相信群眾、依靠群眾的優良傳統來說,是應該在市場經濟的情況下加以發揚和發展的。
我們為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出了兩項制度。
前一制度解決的是使股東利益落實到自然人;后一制度是解決利益主體的權利問題,使有利益關系的員工這一重要的利益主體有法定的權利來保護自己的利益,體現自己在利益上的要求。有了這兩項措施,法人治理結構就完善了,就能實現國有企業公司化改組的目的。
現在世界各國都在研究改善法人治理結構問題。“在德國等中歐國家,采取職工選舉代表進入公司監事會(即董事會)的方式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和對高層經理人員進行監督。德國法律規定,雇員人數在2000名以上的大公司中,資方選出的監事會成員和職工選出的監事會成員各占1/2。”法國:“法國是西方公有經濟成分比重較大的一個國家,除政府股份占50%以上的國有企業外,還有大量混合所有制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在法國一般稱為混合經濟公司,這種混合經濟是國家利益和私人利益在同一個企業中的結合。這種混合經濟公司分布在法國各個經濟領域”法國的國有企業和混合經濟公司的“企業提出的發展規劃交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最后由企業董事會批準。”(中共中央黨校國情國策研究中心:《國外對國有企業的管理方式》)這些可以供我們借鑒和參考。
作者:高宏道,高級工程師,律師,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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