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建昆 ]——(2009-9-21) / 已閱11158次
6在法國,公產保護警察的懲罰,大部分不適用刑法典中的規定,而運用道路違警處罰的規定。目前法國法律規定具有警察權力保護的公產稱為道路公產。這里所謂道路,范圍很大,包括很多不是道路的公產在內,違反保護道路規則的處罰稱為道路違警罰。道路違警罰分為兩類:一類為次要道路違警罰(Contravention de PeviteVirile);一類為重要道路違警罰(Contravention de Grande virile),二者適用的事項、受理的機關和程序不同。次要道路違警罰適用于違反公共道路保護的規則,由普通法院受理,訴訟的程序和一般違警罰相同。次要道路違警罰的種類是罰款。沒有罰款的規定時,適用刑法典中違警罰的規定。普通法院有權命令停止道路工程的進行、拆除違法的工程、修復道路、停止侵占行為、賠償損失等。重要道路違警罰適用于海洋公產、河川公產、陸地公產中除公共道路以外由法律規定的其他公產,包括:鐵路、軍事工程、市鎮供水供氣設施、排水工程、筑堤工程等。受理重要道路違警罰的法院是地方行政法庭。主要道路違警罰包括罰款和修復責任。罰款數額較高,同時具有懲罰和恢復損害性質。參見王名揚《法國行政法》,第337至339頁。此外,王名揚在《美國行政法》中,談到刑事司法權是否可以委任的問題時,他說:“這種嚴格限制(指刑事司法權不能委任于行政機關——筆者注)現在開始動搖。1969年,紐約州立法機關通過機動車輛和交通法,把一部分違反交通規則的輕犯罪,由法院移交行政機關審理。……這個法律的制定是……對法院傳統的刑事管轄權打開了一個突破口,這是行政機關進人刑法領域的第一步。”美國的上述作法極似法國的作法。(見王名揚著:《美國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14—315頁)。
7鹽野宏也注意到了這一點,他說:“雖然存在被解釋為排他性的公物管理作用,但是,公物管理權也是以從確保公物的合理利用的角度進行公物利用的調整乃至規制為其對象;所以,發生與立于公共安全觀點在利用者之間進行調整的公物警察競合的情況。”參見鹽野宏《行政法》法律出版社l999年版,第267頁。
8如《公路法》第45條規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沒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池范圍內架設、埋沒管線、電纜為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同意。即有關公路公產本身安全的治安權限,可由交通主管部門行使,有關影響到因使用、公路公產而致交通安全的治安權限,由公安機關行使。日本法律則采取了行政機關之間“相互協議”的方式。如關于《道路法》上的道路占用許可和《道路交通法》上的許可,分別設置了有權限的行政機關相互協議的規定。該協議并不是預定了兩個行政機關的合意,而被解釋為在協議之后分別作出決定。見鹽野宏《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67—768頁。
9參見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5月版,第337—3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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