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建昆 ]——(2009-9-21) / 已閱11907次
民國時期山東的公物警察——護路警察
劉建昆
道路是行政法上重要的公物。盡管現在,城市道路與普通公路的管理是分別由不同的行政機關,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但是不同機關的行政權力是同質的,即公物管理權、公物警察權等;至于交通規則的執行,則屬于一般治安警察權。
民國24年(1935年)3月,山東全省汽車路管理局公布《修正保護專路處罰規則》和《臺濰路工程保護暫行辦法》。同年10月,山東省政府批準《全省汽車路省理局護路警察組織章程》及《服務規則》。月內,山東省政府批準成立護路警察大隊,保護公路,維護正常通車。
以行政權力(警察權)保護公物狀態安定、不受損害,查禁破壞公物的行為和非法利用的行為,這種權力就是公物警察權。山東省護路警察的設立,即是專門設立一種警察機關,執行保護特定種類公物(汽車專路)公物警察權。
護路警察又叫公路警察,與漁業警察、森林警察、鐵路警察等,在民國時期都屬于“特務警察”即專業警察。抗戰前,全國沒有統一的公路警察法令。因此各省出現不同的稱呼,例如民國22年(1933年)8月15日,河南省政府核準公布《河南省公路警察組織章程》和《河南省公路警察服務規則》,就對公路警察的性質、組織、任務、職責等作了明確規定。
當然,具體的公物警察規則在不同種類的公物、甚至不同時期的同種公物上也可能是不同的,這與公物所處的時代背景,技術手段有著密切的聯系。民國時期關于公路的公物警察權,今天仍然可以在有關法規中找到他的影子。例如當年私自伐取專路樹、草、土方,《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仍然規定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當年禁止大車(馬車)利用汽車專路的公物利用規則雖然不存在了,但是今天《公路法》上仍然有“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這樣的利用規則——只是其執法主體已經從警察機關分化為城管局和公路局了。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錄:《山東公路史》節選
為了保護公路不受車馬踐軋,山東省建設廳于民國20年(1931年)頒布《禁止車馬踐軋汽車路暫行辦法》,規定各縣縣政府應督該建設局、公安局、民團與區公所、各汽車路局和所屬各站及稽查、押車等人員,負責禁止車馬踐軋公路,如有車馬踐軋,應由縣政府處罰車戶出工修路。暫行辦法所指的車馬,是指汽車以外的車輛和騾馬牲畜,主要是民間馬拉鐵輪大車。當時將公路分為兩類,一類是指定的汽車專路,只許汽車通行,其他車馬只準橫過,絕對禁止通行;一類是原有官道加寬筑成的汽車路,由各縣置備木牌,安設于路心,指示汽車與其他車馬分轍行走,車馬不得越轍通行。
山東全省汽車路管理局制訂的《保護專路處罰規則》,經呈省批準后,指定在煙濰、臺濰、青煙3條汽車專路施行,如其他車輛、牲畜在這3條專路行走,規定腳踏車罰款10元以下,大車每輛罰款20元以下,小車每輛罰款5元以下,人力車每輛罰款2元以下,自用包車加5倍處罰,騾馬牲畜每頭罰款10元以下。私自伐取專路樹、草、土方,規定伐樹l株,一年生的罰款5元以下,二、三年生的罰款10元以下。私自在路線內割草,每平方米罰款2元以下。在沿路地基以內私挖土方,罰取土戶出10—l00工日修路。車馬違禁情節嚴重的,移送縣政府依法懲辦。全省汽車路管理局還訂有《工程保護辦法》,規定因農業耕作破壞橋梁、涵洞、磁管及其他公路上建筑物的,須照價賠償。
鐵輪大車行走公路,損壞路基路面嚴重。當時大車是農村主要運輸工具,一向有路行走,后因修建公路,占用了原有的大車道,公路又不讓大車行走,在大車沒有適當道路可行情況下,僅靠行政命令禁止踐軋公路,效果不大。為此,當時采取了兩種解決辦法,一是汽車與大車分道,修公路時如占用了原有人車道,而附近又無他路可走,則在公路旁另修大車道;一是準許大車在公路一側路肩上行走。民國23年(1934年)12月21日,山東省政府召開了一次規模較大的會議,在決定修筑8條公路中,濟東濮段八里莊至南館陶、八里莊至濮縣和濟利沾段濟南至利津等3條,因公路占用原大車行走的沿河大堤,要各縣在堤下另修大車道,濟德南段齊河至夏津、曹濟鄆段濟寧至曹縣、巨野至鄄城、濟利沾段濟南至臨邑和商河至樂陵等5條,則在公路旁修一并行的大車道。并規定公路高于大車道0.7米,寬6米,大車道寬4米。公路和大車道外側及兩路間各植樹l行。會后根據12個縣的資料,曹縣、濟陽、東阿、樂陵、商河、齊東、歷城、蒲臺、高唐、齊河等10縣均征調民工修完應修的堤下大車道和與公路平行的大車道,范縣修的沿金堤大車道也征工修竣。只有一處堤下經常積水又無繞道余地,只得沿用長約150米的金堤,豎立木牌,汽車與大車分轍行走。
在公路上設置護路警察,是仿照鐵路的辦法。山東省汽車路管理局于民國24年(1935年)公布護路警察組織章程和服務規則,規定每一汽車路管理段設1護路警察大隊,每大隊設隊長、督察員、書記員各1人。分隊長和督察各若干人。大隊長承局長及主管段長之命,管理全路護路修路等工作.并指揮監督所屬職員長警。分隊長承大隊長之命,辦理所轄路段內護路修路事宜。長警駐站時,并受汽車站長的指揮。護路警察在所轄段內巡查和管理護路修路.每日匯報巡查和處理情況。送有行車事故或其他必要事項,需要協助站長或押車員時。應負責辦理,不準推托。如有損壞道路阻礙行車者。隨時送附近部隊或汽車站,轉送該管地方行政機關處理。規定路警每天出勤,必須佩或符號警笛,在正常情況下,一律步行。有緊急任務時,才許乘坐汽車.為了提高路警的知識和服務質量,規定分期輪訓辦法。訓練分隊長及巡長(或一等警察),訓練期一般3個月。訓練科目分軍事、工務、警務章則3科.軍事方面主要是步兵操典、構筑溝壘工事、防空、防毒常識,工務方面主要是道路工程、簡單測量、架設簡易橋梁工程。警務章則方面主要是違警罰法、公路規則、護路章則等。根據1935年5月調查:當時煙濰路設有護路警察45名,警長1名,在商辦時,護路警察曾多至100多名。
注釋
《山東建設月刊》第一卷第六期《法規》,1931年版。
《山東全省汽車路管理局特刊》第二期,1936年版。
《山東全省汽車路管理局特刊》第二、三期,1935年版。
《山東全省汽車路管理局特刊》第三期,1936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