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建昆 ]——(2009-10-9) / 已閱7410次
公物警察權的分化:從交通監理到交通警察
劉建昆
袁裕來律師轉載了一篇文章,反對交警辦理刑事案件;張成敏先生寫了一篇文章,卻認為交警應該承擔起更多的查案任務。且不論交警能辦什么刑事案件,應該辦什么刑事案件;檢索中發現,原來我國的交通警察,是很晚(1986年)才從交通監理調整為人民警察的。
交警的職權,是一種安全警察權,或者秩序警察權,或者一般警察權,“交通秩序”雖然廣義上仍然可以屬于利用道路公物的秩序,但是其職責目標已經不再是道路公物本身的不受侵犯性,而是著重于利用者本身安全性。而保護道路本身的公物警察權職責,仍然屬于交通部門(城市道路公物警察權則屬于城市建設部門或城市管理機關)。交警建制變更是公物警察權的一次重要分化,從中也可以隱約的感覺到,公物警察權與一般警察權應有的分野——雖然現在還未必能準確表達出來。
從手頭的資料來看,日、韓行政法學術界對于公物警察權的誤解,大概正是因為他們局限在“道路公物——交通警察”關系中理解公物警察權,而忽略了還有一種對道路公物本身進行保護的行政警察權,而這恰恰才是原本意義上的公物警察權(如法國的道路違警案件)。
其實,日本既有《道路法》也有《道路交通法》,正如我國既有《公路法》又有《交通安全法》。從這種二元立法模式上也可以看出,一旦某種公物的利用秩序本身負載了更多需要保護的法律利益,相關的行政權就會出現更為細密的分工。
二○○九年十月二日
附錄:公安部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的通知》幾點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國務院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七日發出《關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的通知》(國發[1986]94號文件),決定全國城鄉道路交通由公安機關負責統一管理。這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通知精神,保證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提出如下幾點要求:一、組織領導這次改革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牽動面大,政策性強,必須在省、自治區政府直接領導下進行。建議各地在省、自治區政府主管領導的主持下,吸收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共同協調進行工作。各市、地、縣公安機關,也應參照上述做法,做好交接工作。各級公安機關的領導同志要充分認識道路交通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性,把這項工作作為當前一件大事來抓,切實加強領導。
二、認真作好體制改革中的各項接收工作(1)人員。要堅決執行國務院關于交通監理機構人員(除專職征收養路費的人員外)成建制劃規公安機關的決定。各級公安機關一定要本著熱忱、歡迎的態度,積極、妥善地安排交通監理人員的工作、生活,使他們安心、愉快地到公安機關來共同工作,保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順利進行。原各級交通監理機構人員的職務等級、工資、待遇(包括福利)、服裝暫時不變。通過學習訓練,按照吸收人民警察的規定,分期分批地轉為人民警察。轉警的具體辦法,待商勞動人事部后,另行規定。交通監理人員劃規公安機關后,為了區別于交通系統其他穿監理服裝的人員,執勤時可先暫佩戴有公安標志的臂章。臂章制式由公安部統一規定。根據國務院通知規定,在這次體制改革交接中,凡由監理規費和養路費開支的人員編制,一律不準增編。(2)經費。按國務院通知規定,交通管理所需經費,維持原有開支渠道。本著顧全大局、合情合理的精神,凡原來從養路費中劃撥原交通監理部門和公路養護部門,用于公路交通管理和交通標志、標線等安全設施的經費,一定要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提取比例劃轉過來。經費劃轉時間從一九八六年十一月起,將本年度預算的剩余部分,從原交通監理部門全部劃轉同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由于道路交通管理經費開支渠道不同于公安機關的其他部門,這部分的財務要單列戶頭、單獨核算;城市、公路道路交通管理兩種渠道來源的經費,不得混用,各級公安機關更不得挪做他用。省、自治區公安廳通過財政劃轉用于公路交通管理的養路費,除補足各地車輛管理規費用于人員費的不足部分外,基建、裝備、交通安全設施等費用,由省、自治區公安廳統一掌握下撥使用。(3)資產。對應劃歸公安機關的原交通監理部門的所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必須進行清理登記、造冊,嚴格交接手續和紀律,防止私分、轉移和毀壞。正在進行的基建項目、器材購置和國外訂貨,仍按原計劃進行,經費按原預算安排渠道付款。(4)在接收次序上,可先省、自治區而后地、市、縣。
三、機構設置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城鄉道路交通管理體制后,由公安機關負責組建全國統一的道路交通管理機構的規定,本著精簡的原則,提出以下設置機構的意見,各地如何設置,報請政府決定:各省、自治區公安廳設交通管理處,對外稱交通警察總隊;各省會市和百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公安局設交通管理處,對外稱交通警察支隊,為副處級單位(原來是處級單位的,仍維持原建制不變);各地區公安處和各地級市公安局設交通管理科,對外稱交通警察大隊或支隊;各縣公安局和縣級市公安局設交通管理科,對外稱交通警察隊;地、市(不含縣級市)交通處、科設車輛管理所,由副職兼任所長。其他職能部門,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自行規定。
四、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各級公安機關在這次體制改革中,要顧大局、講團結,提倡互諒互讓精神,與交通部門共同協商,做好交接工作。雙方意見分歧時,請示政府解決。對轉入的原交通監理人員,要一視同仁,充分發揮他們的專業特長和工作積極性。
(2)要貫徹交接和工作兩不誤的原則。各地原交通監理部門管轄范圍的工作、規章制度,一般不要急于變動,以保證各項業務工作的正常進行。原公安和交通部門在公路設立的檢查站重復的,可根據實際需要予以合并或撤銷。冬季運輸即將來臨,公路交通管理任務十分繁重,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對這一工作的領導,切實抓好日常管理,保證交通安全和暢通。
(3)積極配合交通公路部門做好養路費的征收工作。這項工作做得好不好,不僅關系到國家的收入,也關系到這次道路交通管理體制改革的成敗。各級公安機關務必按照國務院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配合交通公路部門把應該征收的養路費全部征收上來。
(4)要嚴格組織、人事、財經紀律。各級公安機關不得借交接之機安插私人、揮霍浪費,違者按黨紀、國法論處。
(5)各項交接工作務必抓緊進行,力爭在一九八六年底以前交接完畢。各省、自治區公安廳要及時向省、自治區政府報告交接情況,同時報告公安部。
(6)此次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的改革不涉及交通公安機構。交通公安機構的工作任務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