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君錢 ]——(2009-10-13) / 已閱9115次
關于龍勝扶貧辦非法套取國有資金一案的研討
龍君錢
案情簡述:(詳見中國法院網)
廣西龍勝扶貧辦原紀檢組組長甲某套取國有資金17.19萬,“經扶貧辦領導班子全體成員討論決定”用于發放員工獎金和福利。甲某先后兩次分得贓款10000.00元和2000.00元人民幣。桂林中院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問題:本案是私分國有資產罪,還是貪污罪??????
研討:
筆者認為,桂林中院定其為私分國有資產,定罪有誤,適用法律不當。本案應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關于甲某的行為到底是貪污還是私分國有資產,關鍵在于犯罪的行為方式。本案中,確實存在罪犯甲某等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情節,它與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特點比較接近。從本案的情況來看,“(扶貧辦)多次虛開發票,提高價格報賬套取國有資金”(引號來源《中國法院網》注1,后同)。這一套取行為,本身已經構成貪污罪。至于在套取國有資金后集體私分,那只是一個對于貪污犯罪所得贓款的一種處分行為,不能就以此認定為私分國有資產。
本案扶貧辦犯罪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多次虛開發票,提高價格報賬套取國有資金”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382條貪污的規定。其在作案過程中采取非法手段,使數筆非法(其中也有部分合法)支出,在單位的賬目得以合法出支,符合貪污罪的客觀方面特征。
另據《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03年11月13日,最高法院【2003】167號印發)中指出“貪污罪是一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性職務犯罪,與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一樣……行為人控制控制公共財物后,是否將財務據為己有,不影響貪污罪既遂的認定”。本案中,“(扶貧辦)多次虛開發票,提高價格報賬套取國有資金”的行為,已經構成貪污罪。自從其控制國有資產后,即貪污罪既遂。自于把贓款以集體的名義作為分發,僅是貪污后處理贓款的一種行為罷了。
綜言,本案應以貪污罪治罪,依法處理所有損公肥私的涉案人員。(完)
資料:
1.刑法學(第三版) 張明楷 法律出版 69元 7503676192
2.判例刑法學(上下卷) 陳興良 中國人大 168元 7300105772
3.案情來源: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9042(中國法院網)
作者最后登錄時間 2009-10-13 21:55
作者:龍君錢(苗族) 廣西龍勝人
(后記,扶貧幫困義不容辭。特別是作為龍勝政府領導下的扶貧辦工作人員更應潔身自愛,增強法律意識。堅守共產黨人的優秀作風,時刻銘記入黨時的錚錚誓言:為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