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征 ]——(2009-10-18) / 已閱34909次
(1)隨著經濟的全球化的發展,國家之間的相互交往的增多,各國的法律也必定在交往中不斷的磨合,走向趨同甚至統一,法律規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存在空間也將越來越小。
(2)法律規避將可能被弱化或者被公共秩序保留所取代
法律規避的損害范圍一般較小,涉及面不廣,從某種程度上折射出法律的不足或漏洞,可以隨著法律的發展而得到解決,許多法律規避可以通過立法來避免,例如國際避稅,很多國家通過立法消除來這樣的行為。
如果涉及面較大,或者存在較大利益沖突,則可以用公共秩序保留來取代,當事人通過某種行為規避了法律的適用,必將為其他人所效仿,那么被規避的法律和法律條文的必將一次次被避開不用,其效力何在?這還不算危害一國的法律基本理念嘛,當然屬于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另外,法律是不調整思想的,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故意,只能從言行為上判斷,而實踐中很難判斷,主觀上加以認定具有故意還是非故意難以顯現公正、公平。還有,如賀爾澤的案子所示,其過程也起到了規避德國法的作用,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二者是可以統一的。至于公共秩序保留最終只保護內國法而法律規避可以保護內國法也可以保護外國法的問題,我認為,公共秩序保留有待發展,為了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濫用,一些國家或地區簽訂國際條約,來規定公共秩序保留適用的范圍,進而提出了國際公共秩序的概念,所以,一個國家為了另一國而適用公共秩序保留是可能的,也是符合法律的精神原則的。
據此,法律規避與公共秩序保留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但是,法律規避有被弱化的趨勢,將有可能被公共秩序保留所容納。可以預言,法律規避將不會長期存在于國際法律之中。
重慶大學 袁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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