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0-20) / 已閱7915次
許霆案件中提款機永遠代表銀行,無論機器是否出錯
龍城飛將
一、機器出錯就不代表金融機構?
許霆在機器上多拿了錢,實質上是柜臺上的人多付出了錢。所以,機器不叫機器,叫自動柜員機。即以機器代替柜臺的員工。
如果機器出錯時不代表銀行,判許霆盜竊金融機構罪就沒有依據。 因為此時許霆并不是從金融機構中拿錢。
二、如果機器出錯時不代表銀行,該判許霆什么罪?
根據這種邏輯,此時,許霆取的錢就不再是從金融機構自動柜員機中許霆自己的帳號中取錢,而是相當于從路邊拾得了錢。或者說,就是從立在墻上的一個無人看管的,且不屬于金融機構的殼子里取錢。
這樣,根據判許霆有罪的人們的觀點,出錯的機器不代表銀行。
既然此時的機器不是銀行,這些錢也不屬于銀行。
根據這種邏輯,此時這些錢就成了無主物,許霆是拾得了無主物。
三、拾得了無主物,該當何罪?
依照這種給許霆定罪的邏輯,一會說機器是金融機構,一會說機器不是金融機構。能給許霆套上罪名的時候,就說它是金融機構,為此,許多人還特意爭論自動柜員機到底是不是金融機構。能給他定上罪名的時候,又說它出錯時不是金融機構。 為此,又有人們爭議,出了錯的柜員機是不是金融機構。
四、提款機永遠代表銀行,無論機器是否出錯
可見,說提款機不出錯時是金融機構,出錯時不代表金融機構,是一種非常武斷的說法。
實際上,無論機器是否出錯,它只要安在那個特定的地方,供人們存取款,就永遠是代表金融機構,或者說它就是金融機構。
五、許霆行為的實質上什么?
說盜竊,不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法無明文規定,不應定罪。
說盜竊金融機構,更不符合情理。有罪派已經承認出了錯的機器不是金融機構,怎么可能盜竊金融機構呢?
說侵占,亦不符合構成侵占罪的條件。
說到底,就是機器出錯,給錯了。機器柜員給錯了。
六、銀行付錯款,客戶貪便宜多拿了錢,該當何罪?
許霆的行為很惡劣,但惡不及罪,惡不及刑法條文規定的須處以刑罰的“罪”。
許霆的行為很惡劣,有人想給他治罪,但現行刑法條文沒有明確規定。唯一的辦法就是啟動立法程序。新的法律從內涵與外延上規定了此種行為屬盜竊金融機構罪,今后再有此類事件發生就以此罪名定罪。但現在須按現行法律進行審理與判決,疑罪從無,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銀行付錯款,客戶貪便宜多拿了錢,就是一種民事行為,不應當從刑法角度治罪,銀行應當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若訴訟后許霆仍不還款,符合侵占罪的條件了,再以侵占罪提起訴訟。這是解決許霆問題的唯一合法的路徑。
七、關于許霆案件懂法律的與不懂法律的
想給許霆定罪人的攻擊不同意給許霆定罪的人說,你們不懂法律。那么,就請有罪派對照許霆的事實與相應的法律,給我們這些不懂法律的人講清楚法律。當你把我們這些不懂法律的人講懂了,你就是真懂法了。若駁不倒我們,只能說你的法律還沒有學到家。
想給許霆定罪的人常引用某專家權威的話來論證許霆是有罪的,“看,某某專家也認為許霆是有罪的”,這是中了權威專家拜物教的邪。講這話的人根本沒有思考,專家權威為什么這么說,他們這么說有什么依據。他們的講話是代表法律,還是代表個人的觀點,是學理解釋。在許霆案件上,是學理解釋大過法律本身,還是法律應當大過專家學者的解釋。我們還要問,對權威專家是不加思考地盲從,還是要有思考地理解?
想給許霆定罪的人說,對罪刑法定原則要靈活理解,許霆這種行為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大,所以應當定罪,某某專家就是這么說的。無罪派則堅持,對罪刑法定原則,要逐字理解,不可靈活,不可以因為某種行為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大,就要定罪處罰。我們的理解是,若法無明文規定,即使如此,也不能當時定罪處罰,只能過后啟動立法程序,堵塞法律的漏洞。
2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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