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0-20) / 已閱9964次
審判權是屬于人民的權力 而非專屬于國家的權力
龍城飛將
司法權,不是本源性權力,是派生性權力。屬于人民主權的具體化,人民主權的委托性權力。人民把權力委托給國家,國家把審判權委托給法院和法官,同時是把權利與義務委托給了法院和法官。
司法,首先是民主的產物,是在人們的監督下進行公平裁決的機構或者人物。可以說,專職司法人員的權威,以及包括在內的權利或權力,最初是來自人的權利,而不是國家的權力。專職的司法人員是人民權利的“代理人”,是受委托者。后來,隨著階級的產生與階級斗爭的出現,階級矛盾的加劇,以及國家的產生,這種權利被異化了,人權被王權所“代表”,但王權已經是異化了的人權,是凌駕于人權之上的權力,王權把人權私有化了。在這種情況下,特殊性質的中間人被打上了王權私有的烙印,審判權被國家壟斷了,并且寫進了教科書,成為不可懷疑的觀念深植于人們的頭腦中。
國家產生的基礎或者根源有兩個,其一是社會分工,其二是暴力。相應地,審判權的基礎或者說來源也有兩個分工和暴力。
審判權屬于人權,而不是國家的權力,是以分工理論為基礎。根據這種理論,審判權由國家行使,是基于人們的委托。因此,人民有權對司法過程進行監督,同時,人民也對法官擁有莫大的生殺權力極不信任,對司法過程,必參與之,監督之。
以暴力論為基礎,審判權由國家行使,是基于國家有權,即人權的國家所有制,換句話說,是人權被國家強行占有了,霸占了。現代國家的官僚們都想把自己打扮成人民的代表,他們行政國家的權力,行使政府的權力是基于人民的委托,決不承認自己將以暴力對人民進行鎮壓。因此,暴力論充斥了我們初級的大學法學教科書,但卻是片面的,誤人子弟的。
因此,如果要問為什么國家會擁有審判權,分工論從而人權論者回答是,人民把這部分權力暫時地讓渡給國家和法官行使,國家不能獨占審判權,人民應以其它方式與國家分享審判權。暴力論卻回答說,因為國家有權力,國家有權力是因為國家有暴力,因此,國家要獨占審判權,不許人們參與,不許人們監督。
柏拉圖說過:“在審判危害國家的違法行為時,應當有人民參與;如果不準許人民參與判決,倘一人犯錯誤,就是整個國家的錯誤,人們就可以合情合理地抱怨……在私人訴訟中,也應盡可能‘讓所有的人參與,因為沒有參與司法的人易于想象他全然沒有參與國家管理’”。 在當代美國的情況則是,由于人們歷來對法官不信任,所以才從英國移植了陪審制度來和法官抗衡。美國法學家H. W. 埃爾曼說,“美國的開拓性社會,通過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將陪審團轉化為那些不受人信任的法官的抗衡力量,排除了對有效執行法律所持有的偏見。”
托克維爾在研究美國的陪審制度后認為,它是一種司法制度,更是一種政治制度。 “所謂陪審制度,就是隨時請來幾位公民,組成一個陪審團,暫時給予他們以參加審判的權利。我認為,在懲治犯罪行為方面利用陪審制度,會使政府建立完美的共和制度。……強制向來只是轉瞬即逝的成功因素,而被強制的人民將隨時產生權利的觀念。……主持刑事審判的人,才真正是社會的主人。實行陪審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這實質上就是陪審制度把領導社會的權力置于人民或這一部分公民之手。” “法律只要不以民情為基礎,就總要處于不穩定的狀態。民情是一個民族的惟一的堅強耐久的力量。……當陪審團參加民事案件的審理時,它的作用便可經常被人看到。這時,它將涉及所有人的利益,每個人都來請它幫助。于是,它深入到生活的一切習慣,使人的頭腦適應它的工作方法,甚至把它與公道等量齊觀。……這種制度教導人們要做事公道,……教導每個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賦予每個公民以一種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對社會負有責任和參加了自己的政府,……對于判決的形成和人的知識的提高有重大貢獻。” 在和英國的陪審制度作了比較之后,托克維爾指出,“事實上拯救了英國的自由的,正是民事陪審制度。” 托克維爾的上述論述中,充滿了“分工論”,即“人權論”的思想。
對暴力論,托克維爾嗤之以鼻。他說,“凡是曾想以自己作為統治力量的源泉來領導社會,并以此取代社會對他的領導的統治者,都破壞過或削弱過陪審制度。比如,都鐸王朝曾把不想作有罪判決的陪審員投入監獄,拿破侖曾令自己的親信挑選陪審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