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0-21) / 已閱10915次
不懂法律的人支持判決許霆無罪?
龍城飛將
2008年3月初,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張明楷教授在山東大學法學院作了一場《關于許霆案的思考》報告,有網友將教授的講話整理發表在網絡上。學習了教授的文章后,我對教授的觀點產生一些疑問,寫了《關于張明楷教授<關于許霆案的思考>的分析》。有新浪網友留言道:
[匿名] 新浪網友2008-03-07 15:05:35 留言:有的地方一派胡言。
[匿名] 新浪網友 2008-03-10 12:22:58 關于張教授對許霆案的分析還是有理有據的,只是整理編輯者水平的原因,加之有些內容沒跟上,疏漏了許多論據觀點,對沒有完整的記錄張教授觀點的文章加以如此詳細的評論,很欽佩。但您沒有完整的聽過張教授的講座,所以您并不了解完整的張教授觀點,所以您好多觀點只是以偏概全了。
龍城飛將 2008-03-10 12:31:34 回復:可否找到張明楷教授的全文,我好對照自己的觀點進行反思。
[匿名] 新浪網友 2008-03-11 16:20:55 飛將軍,您的觀點實在沒有說服力,我并不崇拜張教授,相反他的在其他問題上的有些觀點我也不認同,但是您反駁張教授的理由確實站不住腳.要不是工作太忙,我真想和你討論討論.我想,支持你的網友應該大多是非法律界人士。
龍城飛將2008-03-11 18:52:08 回復:不懂法律的支持判決許霆無罪。
下面的文字是我有感而發,對網友留言的回復。歡迎網友繼續留言,批評指正。
正文:
我有一個觀點,當一個人把法律給不懂法的講懂了,這個人就是法律學到家了。大道至簡。換成現代語言說,就是,任何法律都不應脫離法理。而法理,并不是神秘的,遠離勞苦大眾的。相反,許多法理應該來自生產與生活,只不過是法律的角度細化了一些,帶了一些技術性的因素。
這些技術性的因素,一方面是因法律所面臨的事物的復雜,而廣大勞苦大眾每一個具體的個人所面臨的現象和事情不會很復雜。另一方面,是法律共同體為了自己的利益把法律神秘化了。法最早是在統治者手中,秘不示人。而且,廣大勞苦大眾沒文化,也沒有機會接觸具體的國家的制定法。
盡管如此,在西方這種有深厚民主的土壤上,法也在民主的土壤中孕育成長。比如,受同儕審理,維蘭,即最下層的農民也有由同儕審理的權利。這樣,他們有同等級中民主的因素,共同的價值觀,因而有共同的法理,也就能產生共同的法律觀念。
被我們批評為資本主義國家的美國,對此類現象并不避諱。布萊克有兩本書非常經典,其一是,《法社會學視野中的法》,其二是《法律的運作行為》。這兩本書明確地提示了這樣的現狀:即使在講了幾百年甚至上千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西方國家,法在實際上也是不平等的。在等級和階級存在的情況下,向下的法,即向許霆這類小人物的法,往往是嚴刑峻法。向上的法,例如向高官的法,往往處罰是很輕的,有時甚至是象征性的。
所以,中國的法的狀況,至少可以分為三種狀況。其一、文字規定的法。一般情況下,也是老百姓所理解的法。其二、司法實踐中的法。許霆案件就是一個突出的案例,無論如何找不到合適的罪名,司法部門就是不肯作無罪判決,盡管在定罪上存在重重困難。當然,這個時候,定罪判決,他們也一定認為自己是依據法律進行的。
其三,中國實際的法的狀況。這就是布萊克所提示的上行的法輕,下行的法重。試想,審判竊國大盜,總是找出其可以輕判的理由,不管這些理由在老百姓看來是不是理由。對許霆這樣的小人物,卻是千方百計一定要找到定罪的理由。找不到的時候,許多判決書就會打馬虎眼,無視辯護人辯護的理由。我經歷過有的判決書根本不把你這一方的理由寫上去,所以他也不用分析你提出的理由。若覺得屈,你就上訴吧。
上訴能解決多少問題?波斯納分析過,當事人不常與法官打交道,因為很少有人是一輩子官司纏身,而法官的職業注定了他一輩子與訴訟打交道,所以,他更常見到低一級或高一級法院的法官。一般情況下,他會給下級法院法官更多的面子。當然,做得“妙”的法官會稍動一下原有的判決,也給上訴方一個交待。
想給許霆定罪的人,不同意定罪的人,大家都關注許霆的判決結果。但是,與許多“法律人”不同的是,我學法律與法學,完全是自己的愛好與喜歡,如馬克思所言,是我的需要。我學法不是為了生存,相反,我自己有一份很好的工作,生存在先了,然后為了實現法上的正義(鄭成良語)以及社會的正義而學習法。我不像有些人,是以法為謀生手段。所以,在許霆案件的爭議中,以法為謀生手段的人,和不以法為謀生手段的人,表現出來的狀況是極不相同的。
所以,我很坦然地看許霆案件。
我們大家看到一種現象:無論吳義春律師辯護得對與不對,不應該對人家嫉妒。看到吳律師借此機會揚名了,辦公條件改善了,有人妒火中燒,對吳律師予以責罵。這體現出,這些人,雖然學了法律,但只學了一個殼,學了一點皮毛,沒學到法的精神。孟德斯鳩特意寫了《論法的精神》一書。一個民族,沒有法的精神是不行的。法律人如果純粹是一個“經濟人”,此時就不是“經濟人”,而是“機會主義者”了。
斯密的“經濟人”,并不是我們現在所理解的自私自利的人,而是互利的人,是主觀為自己,客觀為別人的。斯密同時還有道德人。斯密還寫了《道德情操論》。他的“經濟人”與“道德”人是結合的,不能分離。
而機會主義者,就是那種自私自利的人,時時損害別人的利益。波斯納也批評了某些司法領域的人的機會主義傾向。
所以,我很感謝你,你說支持我的網友大多是非法律界人士。這就對了。不懂法律的人認為我講的對,是他們實實在在地看到我在講法律,講事實。懂法律的人駁不倒我,只說我們不懂法律。實際上,他們想讓我們接受司法實踐領域里的“老警察”即潛規則盛行這個現實,而我們不懂法的老百姓,懷著一顆純樸的心,只知道“新警察”即顯規則,即國家公布的,寫在文字上的法。強迫“新警察”成了“老警察”,實質上強奸民意。
在中國司法的現實中,我們知道,“老警察”是時時存在的,“新警察”卻是寸步難行。這就是有人提醒的,“中國的司法實踐”。
什么是中國的司法實踐?第一,可能是公開審判實質上并不公開。王紅杰律師的文章:《刑事案件法庭審理不過是公開秀,掩蓋不了秘密審判的事實!》提示了其中的秘密。公開審判,是國家大法規定的,但被層層內部規定淹沒掉了,什么法庭紀律不準記錄,不準錄音,不準錄像,人數限制,事先審批等。第二,審判不遵從法律。許霆案件表明,事實清楚,找不到罪名的時候應當作無罪判決,然而有關機關總是不肯放開這個弱小人物。第三,不考慮辯護方的理由。在許霆重審時,辯護人提出了根據現行法律許霆無罪的理由,公訴人反駁時充滿邏輯矛盾,并沒有說到點了上,想給許霆定罪的就在網上大力宣傳說,辯護人被駁倒了,還有教授寫文章稱《許霆案的律師辯護存在方向性錯誤》,對此,我寫了《許霆案的律師辯護不存在方向性錯誤》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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