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0-21) / 已閱7054次
評銀行客戶經理蕭對許霆案的總結及對當代人良心的拷問
龍城飛將
在網上,無意之間發現銀行客戶經理蕭發的一個帖子引起人們的熱捧:《對許霆案的總結及對當代人良心的拷問》。讀此帖后,提出如下批評意見:
對于許霆案,銀行客戶經理非常贊同現在的判罰,他將此案小結為三點。
關于第一點:銀行客戶經理蕭認為,許霆有罪,應當被處以適當的處罰。作者沒有提出強有力的支持,只是說“許霆行為的‘秘密性’的問題法院已經給出了明確解釋,判處盜竊罪是成立的”。 其實,這正是人們予以熱議的原因所在,也是法院極力回避的。事實上,幾個判決書都沒有把法律規定的“秘密竊取”解釋清楚。關于許霆案件詳細的研究,參見本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關于第二點,銀行客戶蕭認為,“銀行有錯,這是構成許霆減刑的主要依據”。這是不能成立的。無論銀行正確與否,都不是許霆應當判重刑或減刑的原因。有罪則應判刑,無罪則應釋放。符合法律規定,有判刑的條件則判刑,無判刑的條件則不判刑。
關于第三點,銀行客戶經理蕭認為,“拋開法律層面來說,從情理上講……如果他能夠等到銀行來找他的時候歸還銀行,不僅不會判刑,銀行還會對他報以感謝……事實上所有銀行都是這么做的,這是由銀行自身責任追究體系相聯系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寧可賠錢又賠禮也愿意私了不報官”,這就更不對了。固然,銀行實際上可能是這樣做,但實質上銀行是錯誤的,許霆這種行為有罪則報警,無罪則不報警,為什么還要感謝他呢?若這種行為是犯罪,等銀行找上門來時也已經是犯罪既遂,怎樣銀行此時還要“感謝”?這不是包庇罪犯是什么?銀行這樣做不是犯罪又是什么?
接著,銀行客戶經理對許霆案同時也是對當代人在良心問題上的拷問。說在這個問題上網友大致分成四種,銀行客戶經理蕭進行了點評。在此也對其點評一番點評:
第一種觀點:有罪無期類。銀行客戶經理蕭認為:“這種觀點比較激進,嫉惡如仇,對法律掌握有些教條,也有些過激,沒有對許霆犯罪進行人性化考量”。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官沒有靈活創法的權力,就應當了孟德斯鳩所言在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中嚴格地執行法律。若許霆盜竊金融機構罪成立,沒有任何疑問,就應當判決無期,判決無期以下就是違法的。其實,許霆案件的問題所在不在于量刑的輕重,而在于定性是否準確。
第二種觀點:有罪有期類。蕭持這種觀點,上面我已經對這種觀點進行了分析。
第三種觀點:無罪有錯類。蕭認為,“持這種觀點的人還是比較理智的,認為許霆取走17萬是錯誤的,但在現有法律體系內無法懲戒他。他們主要是在法律條文方面糾纏不清”。其實,這是蕭法律規定不甚清楚。既然在現有法律體系內無法懲戒某人某事,法律早有了規定,疑罪從無,以后再啟動立法程序!
第四種觀點:無罪無錯類。蕭譴責這種觀點的持有者,本人同意蕭的觀點。
2008-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