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丹 ]——(2009-10-22) / 已閱13004次
淺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判與執行及預防問題
王丹 王長君
近年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出有因在刑事發案中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并呈逐年上升勢頭,不僅直接危及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嚴重地影響了農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增加了司法成本。因此,研究其特點,分析其成因,尋找其對策,預訪該類案件的發生,已為司法界所廣泛關注。
現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規定的過于籠統,存在一定的缺陷。審判和執行實踐中,各地法院作法比較混亂,存在問題突出。諸如,在審判實踐中存在著程序到位了,案件判決了,但糾紛解決不了;在立案環節,立案流于形式,把關不嚴;在執行環節,案件來了,執行不了,強制執行權利異化成了執行義務,執行法院和執行法官被申請執行人牽著鼻子走,申請執行人不信法,不信執行法院和執行法官,反而相信信訪,相信大領導。信訪件滿天飛,執行法官忙于寫回復,寫報告,甚至還有相當多的當事人胡攪蠻纏,你上班他上班,你下班他下班,非哭即鬧,嚴重妨礙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在刑事審判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大體有如下幾種:即故意傷害人身、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槍支、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案件。這些案件主要由財產所有權、債權和人身權利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得不到及時解決而轉化為刑事案件。由山林土地糾紛或相鄰關系糾紛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如糾紛能及時化解,即訟爭平息。反之,則矛盾激化。導致出現故意傷害他人人身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其他刑事案件的發生。
一、 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及案件審理特點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或者人民檢察院所提出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物質損失賠償而進行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刑事訴訟法的組成部分,其所要解決的是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受到的物質損失的賠償。所以,從解決實質問題的性質來說,它屬于民事訴訟,因該賠償與犯罪行為有關,所以把它歸屬于刑事訴訟中。《刑法》第36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這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實質是種特殊的民事訴訟 刑事犯罪派生出民事賠償問題,此種案件中的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二者相輔相成,是一個有機的統一體,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從我院近幾年所審理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看,此類案件多以交通肇事、故意傷害案為多,能占到 %的比例。在處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只有將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通盤考慮,才能科學地進行量刑工作和賠償工作,實現司法公正。如將二者割裂開來,孤立量刑和孤立賠償,就會破壞刑事附帶民事這一有機整體,破壞量刑與賠償之間存在在的必然聯系,從而損害司法公正。這是因為賠償是否充分表明了被告人不同的悔罪態度,賠償得充分與否必然影響到量刑的輕重。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一般有附帶民事訴訟,這種案件侵犯的客體為人身權或財產權。因為一方當事人的人身或財產權利受到侵害后,在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訴過程中,受害一方當事人會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要與刑事訴訟合并審理。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案件合并審理后,不受民訴法及法釋的有關條款的限制,體現刑事優先于民事的原則。在決定普通民事案件的開庭時間必須超過答辯期限或舉證期限后才能確定,但附帶民事訴訟則不受這方面的限制。而是以刑事為主,隨著刑事的審判而一并審判。
要抓好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在閱卷過程中,必須認真審查如下幾個問題。
1、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即主要證據來源必須合法。如公安機關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各種有關證據,即可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反之,則視為無效證據。
2、審查主要證據是否反映案件的事實。在審理這類案件中,我們認為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及鑒定結論都屬主要證據,這些證據如能互相吻合,并能反映案件事實的因果關系,說明這些證據客觀真實,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使用。反之,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3、審查案件的主要證據是否有疑點。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對公安機關偵查的證據確有疑點、不調查不足以認定案件的事實,審判人員可在庭前或庭后依職權收集核對證據。特別是民事訴訟當事人舉證確有困難的,審判人員應主動調取,為案件的正確裁判打下可靠基礎。
4、審查民事訴訟主體是否合格。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民事訴訟主體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一般為被害人或財產被害一方的當事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即為刑事被告人及其他民事被告人,這些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格,直接關系到案件的質量,因此,必須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在審判實踐中,我們必須堅持以刑事為主,民事為輔及不告不理的原則。但如果屬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主體不合格,可在開庭前告知其進行調整;如果共犯在逃,可先由在押被告人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負連帶清償責任,再由在押被告人刑滿釋放后向在逃被告人另案追償;如果被害人的被害結果與其它未被起訴的同案人有關,我們一般不主動追加,以免導致刑事部份審理的過分遲延,損害刑事優先原則;如果其他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與案件事實不符,經告知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仍不肯變更,繼續堅持要訴的,即可依法作出判決。
5、審查定性是否準確。為了正確適用法律,必須做到定性準確。如果定性錯了,整個案件都將成為錯案。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故意傷害人身一般比較容易掌握,但在故意破壞生產經營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案件中,有時不好區別。因此,在閱卷時,必須根據兩者的情況及其四個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對比,從中確定案件的屬性。這樣,才能做到穩、準、狠打擊犯罪。在審判實踐中,對于檢察機關定性錯誤案件的操作有兩種情況。一是及時與檢察機關協商,由檢察機關撤回并改變定性后重新起訴;二是由法院開庭審理后直接改變定性。很明顯,第二種做法比較直接簡便,但實為剝奪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因此,我們認為第一種做法比較妥當,有利于保護控、辯雙方的抗辯權。
在開庭審理時,必須按先刑事后民事的順序進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不是單純刑事案件的審理,而是刑事和民事兩個不同類型案件的審理。因此該類案件的特點決定了在開庭審理的順序必須先審理刑事后審理民事。比喻法官宣布開庭后,在查明當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讀起訴書、法庭訊問、舉證質證、控辯雙方的發言、辯論等都應按先刑事后民事的次序開展,把刑事優先原則作為主線,貫穿于庭審活動的始終。要積極推行普通程序簡化審和簡易程序審。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絕大多數都是發生在農村,且占刑事發案總數的比例大,為了多審快結,提高辦案效率,及時懲治農村的違法犯罪,打擊鄉霸村霸,必須推行普通程序簡化審和簡易程序審,同時,也是庭審方式改革發展的方向。必須抓好民事賠償方面的調解。針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特點,這類案件多數是由民事糾紛得不到及時調整而上升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但要承擔刑事責任,而且也要承擔民事方面的法律責任。如果被告人的違法犯罪造成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不到及時補償,將使本來已經存在矛盾的雙方當事人雪上加霜。重刑輕民,不注重附帶民事賠償的調解工作,輕率下判,達不到定紛止爭的效果。因此,只有抓好民事方面的調解,才能進一步改善民事當事人的對立情緒。才能有利于民事糾紛的進一步解決。、在量刑時,要與被告人經濟賠償情況和被害人的過錯責任大小成正比。設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就是為訴訟便利和更好實現對被害人的民事權利救濟。一方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能夠體現訴訟對效率的追求,即通過訴的合并審理,能夠提高人民法院審判效率,有利于爭議迅速解決;另一方面,通過附帶訴訟,對兩種不同性質爭議的解決都更有利,特別是因公權力的在追究犯罪刑事責任的同時介入了民事賠償事項,會更有利于賠償問題的解決,既減輕了當事人的訟累,也可以避免作出相互抵觸的裁判。長期以來,很多人由于觀念上奉行國家本位主義,過于強調公益優先,未能正確認識到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質屬性乃民事訴訟,而錯誤地將刑庭審理的附帶民事訴訟視為刑事訴訟的附屬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規定,民事賠償情況可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被告人的賠償情況和被害人的過錯責任的情節決定被告人的刑罰是有法律依據的。對于那些積極賠償的被告人,說明其確有悔罪表現,應兌現政策法律,從輕判處;對于那些有明顯過錯的被害人,在決定被告人的刑罰時也應得到從輕處罰。如果賠償與不賠償一個樣,被害人有無過錯責任一個樣,不但違背了立法精神,而且也損害了司法公正的原則。判決說理要充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多數是由人身、財產權受到侵害而引發為刑事案件,刑、民雙方的積怨都比較大。如果我們在判決時,能運用案件的主要證據,對案件的起因、經過及結果在簡單、扼要歸納的基礎上,指出由于被告人的違法犯罪,從而導致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并根據刑、民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責任進行說理,使雙方當事人知道自己的行為究竟錯在那里,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究竟有多大?使案件當事人看完判決書后,從中得到相應的法制教育,有助于被告人認罪服法和改過自新。實踐中,如果我們在判決說理方面下足了功夫,案件上訴率都比較低,如果我們只求數量不求質量,不對案件加予分析說理,即使實體處理很恰當,但多數案件當事人都不能服判息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必須樹立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的統一整體觀念,堅持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同步審理,恰如其分地解決好量刑問題的賠償問題。二者同步審理能充分體現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本意。(一)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實體上有利于公正處理案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大小,是衡量其社會危害程序的一個重要標準;如果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應視為減輕彌補了犯罪后果,屬悔罪表現,法院在量刑時應作為考慮情節。因此,查清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否給被害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所造成經濟損失的大小,以及被告人的賠償情況,既有利于正確解決損害賠償問題,又有利于刑事案件的準確處理。(二)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程序上有利于貫徹訴訟經濟原則。把兩種訴訟活動合并一起審理,簡化訴訟程序,不僅節省法院的辦案時間和人力、財力,對于被害人、被告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來說,也可以避免參加兩個法庭的審理所帶來的訴累。
設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就是為訴訟便利和更好實現對被害人的民事權利救濟。一方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能夠體現訴訟對效率的追求,即通過訴的合并審理,能夠提高人民法院審判效率,有利于爭議迅速解決;另一方面,通過附帶訴訟,對兩種不同性質爭議的解決都更有利,特別是因公權力的在追究犯罪刑事責任的同時介入了民事賠償事項,會更有利于賠償問題的解決,既減輕了當事人的訟累,也可以避免作出相互抵觸的裁判。長期以來,很多人由于觀念上奉行國家本位主義,過于強調公益優先,未能正確認識到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質屬性乃民事訴訟,而錯誤地將刑庭審理的附帶民事訴訟視為刑事訴訟的附屬程序。
二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預防
1、加強對鄉鎮、村委、居委調解組織的建設,健全調解機構,配備足夠調解人員,把大量的、發生在農村的山林土地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等化解在鄉鎮的各級調解機構。
2、各級調解組織在鄉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負起職責,立黨為公,司法為民,積極為民排難解紛,把民間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
3、中心人民法庭,必須加強對村委會、居委會調解組織的指導,選擇一至兩個調解組織作為常年的聯系點,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訓,提高調解人員的業務素質,以點帶面,逐步推廣。人民法院應把中心法庭的這項工作納入年終考評。
4、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審判庭和中心人民法庭,要深入基層,積極開發案源,爭取多辦案、快辦案、辦好案,使各種民事糾紛案件及時地,正常有序地消化,不斷減少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發生。
充分重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價值,從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環節著手,力爭案結事了。一種最行之有效的辦法就是輪崗交流,一是將具有良好民事素養的民事審判法官交流到刑庭長期搞刑事切實加強案件民事賠償部分的調處力度,調解不僅要用在庭審上,尤為重要是要搞好庭外調解工作,耐得住性子,多來幾個反復。審判工作,二是將年輕的刑事審判法官交流到民事審判崗位定期學習鍛煉。調解中,法官要樹立自己的中心地位、指導地位,一定要有“我是法官我主宰”的意識,不能讓當事人牽著鼻子走。
加強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守法意識。使全體人民真正懂得什么行為屬法律允許,什么行為屬法律不允許,什么行為屬違法犯罪,什么行為不屬違法犯罪,使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的規范,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正確化解糾紛,使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從源頭上得到有效的控制。
北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