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君 ]——(2009-10-23) / 已閱15543次
對于父母贈與子女財產有關法律問題的研究
宋君
我國現行法律對未成年人財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較為薄弱,在立法上存在諸多漏洞與空白。因此,完善我國未成年人財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十分必要。未成年人財產權保護涉及未成年人財產范圍的界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權利義務、限制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的處分等基本問題。筆者就該方面法律問題作一下分析,以資法律人員探討。
一、關于未成年人財產范圍的界定問題
保護未成年人財產權,首先應對未成年人財產的范圍加以界定。現行 《中華人名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家庭成員中夫妻財產的范圍進行了明確界定,而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的范圍未作明文規定。筆者認為應在立法上應明確規定未成年子女財產的范圍,具體內容可包括:(1)因繼承、接受贈與或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其中,關于“贈與”的財產,無論財產來源是父母還是父母以外的第三人,都歸子女所有,以逃避債務為目的之贈與除外。未成年子女由父母贈與的財產與由第三人贈與的財產事實上并無不同,但為杜絕少數父母濫用其在未成年子女財產上的管理權,騙取交易人信用的行為,可在父母處分該財產時加以程序上的限制,而不宜在財產的定性上區別對待。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包括接受遺贈、因時效取得、無主物先占、埋藏物發現、因拾得物而取得的報酬以及人身遭受不法侵害而獲得的賠償金,還包括用現金購買的財產。(2)因勞動、經營或其他有償方式取得的財產。這一部分的財產主要包括勞動報酬、獎金、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未成年子女因勞動、營業或其他有償方式取得的財產,根據現代法治原則,無疑應當歸該子女所有。否則,未成年子女應對外承擔責任時,其債權人不能請求對其所有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無法保護債權人的權益,維護交易安全。(3)專供未成年人個人使用的生活用品,如衣服、飾物及學習、工作用具等。(4)作為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共有部分財產權。
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的管理和保護的義務
未成年人大多屬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其財產不能親自進行管理、收益與處分。因此,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有妥善管理和保護的義務。
學術界對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是否應享有用益權與收益權上觀點不一。由于近代民法一般都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享有用益權與收益權,因此,有的學者認為,父母之收益,不僅得以抵償教養子女之費用,且可借彌補家用不足,如有剩余,則聽由父母處分。也有觀點認為以父母子女至親為由,來犧牲子女利益,實為站在父母之立場所作的解釋,并認為應否定父母之收益權,以確保子女利益。
本文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的管理義務應以處理自己事務之同一注意進行管理。父母未盡注意義務,致使未成年子女財產受損害的,應進行賠償;因此危及未成年子女財產利益的,可構成監護權變更的法定理由。因未成年子女財產所得的收益,應歸未成年子女所有。財產所有權歸未成年子女,而收益若歸父母,顯然不符合所有權的基本理念。父母不能以自己承擔了撫養義務作為對價而使用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收益。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收益,可用于財產管理費用、未成年子女教育費用,或在家庭生活困難時彌補家用,如有剩余仍歸未成年子女所有。
三、 關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處分的問題
本文認為,以處分行為有償、無償區別其效力:當父母非為未成年子女利益無償處分其財產時,因相對人取得利益并未支付對價,即使該處分行為無效,也不會對相對人產生太大的不利影響,此時法律應側重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認定父母的處分行為無效;當父母非為未成年子女利益而有償處分其財產時,由于相對人支付對價后才取得利益,如仍認為處分行為無效,勢必給相對人帶來不利,此時法律應側重保護交易安全,認定處分行為有效。此觀點兼顧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較為合理。但這是針對父母已將未成年子女的財產處分的情形而言的,在法律實施的可操作性上并非對保護未成年子女財產權益與維護交易安全起到很好的兼顧作用。因為是否為子女利益屬家庭內部事務,外人難以知悉。因此,筆者以為,我國將來的立法應借鑒外國立法的經驗,明確規定父母基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護需要,可以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否則應視其行為分別認定無效或可撤銷,造成未成年人財產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未成年人財產權利的具體保護,主要體現在以《民法通則》為基本法的一系列民事法律法規中。《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即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未成年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當然也享有財產權利。同時,根據未成年人還不具備保護其財產能力的特殊情況,《民法通則》設立了監護制度,對其財產權予以保護。《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此外,《婚姻法》與《繼承法》還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繼承權、受遺贈權,即以繼受取得的方式獲得財產。
1992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45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第47條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四、完善我國保護未成年人財產權法律制度的主要思路
1、明確未成年人的財產范圍,本人對財產處分的法律能力,未必一概認為10周歲一下的未成年人的財產處分行為均無效,從當今社會發展及習慣來看,這一觀點已經不利于交易的穩定。
2、在未成年人的財產處分上,父母對子女的財產侵權行為應當引起立法者的重視,應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財產進行的處分行為的界限及損害后果的法律責任的承擔。
北 安 市 人 民 法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