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1-3) / 已閱12486次
蔡律師則用6個為什么:“如果不想占有,為什么要作為一個物件放入洗手間保存?為什么不報告班組長?為什么不上交以利廣播拾物招領(lǐng)?為什么帶回家呢?為什么不作為垃圾處理掉呢?為什么會覺得反正是撿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給小孩子玩或送給親戚朋友!
對此,我的觀點是,梁麗肯定在主觀上是想占有,尤其是她在未發(fā)現(xiàn)里面裝的什么東西的時候。但就此一點并不能給她定罪,給她定罪的充足條件是,嚴格地符合某一項因為的法律規(guī)定。若想以盜竊罪定罪,必須是“秘密竊取”毫無疑義。若想以侵占罪定罪,必須是“非法占有+拒不交還”,不完全符合這些條件就不能定罪。
關(guān)于是否“非法占有”我還可以問一下蔡律師:梁麗是從別人手中搶來紙箱嗎?梁麗是從別人手中騙來紙箱嗎?梁麗拿此紙箱時被人發(fā)現(xiàn)并制止了嗎?在上述這幾個問題的前提下,梁麗不是撿的嗎?此時,梁麗有義務報告班組長嗎?有法律義務上交以利廣播拾物招領(lǐng)嗎?我國現(xiàn)在存在這種遺失即上交的社會風氣嗎?他在沒有干涉的情況下拾得的物品不能帶回家嗎?一定要當做垃圾處理嗎?為什么梁麗不能認為“反正是撿的又不是偷的”?
再退一步講,即使能夠認定梁麗當時是非法占有,就一定可以“侵占罪名”定罪嗎?
焦點三:是否拒不歸還
深圳大學的法學教授吳學斌認為,梁麗把紙箱帶回了家,這個結(jié)果就可以稱為拒不交還了。
方壯毅律師認為,在民警上門詢問后,梁麗自愿交出了這批黃金首飾,不存在“拒不交出或退還”的情節(jié)。因為雖然警方稱作了20分鐘的勸說,但最后梁麗還是自愿交出了這批黃金首飾。深圳大學陳正沓教授也等同這種觀點。
我的觀點是,法學吳教授的觀點太個性化,不像是法律的觀點,倒像是道德的觀點。從道德的角度看,梁麗確定做得不好,主觀上有貪小便宜的思想。但從法律的角度看,必須是梁麗行為的事實完全符合某一項具體的罪名。若有稍微不符合,便不能定罪,否則就不符合現(xiàn)在法治原則。
焦點四:如何論罪量刑
方壯毅律師認為,梁麗的行為是不構(gòu)成犯罪的,盡管這不是一種拾金不昧的高尚行為,但說到底只是屬于道德的范疇,不應上升到刑罰的高度。
蔡華律師認為梁麗的行為是符合盜竊行為的,本案涉案金額數(shù)額特別巨大,盜竊罪構(gòu)成無疑,最高刑可判無期,但這與我國刑法不是以懲罰為目的原則相違背。梁麗當初并不知道紙箱到底值多少錢,也可能就是一個電瓶的價值,所以對梁麗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我同意方律師的觀點,不同意蔡律師。根據(jù)蔡律師的觀點,既然梁麗屬盜竊行為,就應當按法律規(guī)定判刑,不起訴就是司法機關(guān)不作為甚至是違法。雖然梁麗拾紙箱時不知道里面價值多少,但經(jīng)人鑒定后她就知道紙箱的價值有多少了。若要對梁麗不起訴,必要的前提是梁麗不符合現(xiàn)在刑法規(guī)定的任何一條的罪名。
討論梁麗案有積極意義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正沓認為,現(xiàn)在媒體、網(wǎng)友、法律界在梁麗案尚未定性時進行廣泛的討論,利大于弊。這種討論可以從個案來推動司法機關(guān)免犯錯誤,讓司法機關(guān)聽聽不同的聲音,對最后公平公開地處理案件是有好處的。 我非常同意陳教授的觀點。
另一方面,我覺得這個案件引起這么大的爭議,是中國法治的一種悲哀。
案情這么簡單,為什么人們在此罪與彼罪,即盜竊罪與侵占罪之間分不清呢?
為什么這么簡單的案情,人們卻在“秘密竊取”是否適用于梁麗案件上爭議不休呢?
為什么梁麗當時的行為這么清晰,人們卻分不清楚她到底是不是“拒不交還”呢?
為什么不以盜竊罪起訴,必然就是侵占罪,是否起訴要取決于東莞的珠寶公司呢?
為什么人們不斷地引用刑法關(guān)于侵占罪的第270條,卻沒有真正地理解它的具體含義呢?“非法占為已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還”必須這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以侵占罪名定罪,專家們難道對此不理解嗎?
法律說了算,還是上級說了算?
多年前,我國曾時行過法大還是權(quán)大的討論。若是法大,人們都應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從事自己的活動,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等司法活動。若是權(quán)大,則人們就表現(xiàn)出口是心非,表面上按法律規(guī)定辦事,實際上按自己上級的意圖辦事。
一個朋友給我講過這樣一件事。他在我國南方某城市,因法官侵占他們幾個人的利益,到法院投訴。自然,官官相護,他的投訴是沒有效果的。在信訪接待室,他與該法院法制科長有這樣一番對話:
他們拿著相關(guān)的法律文件投訴那個法官,法制科長卻在為那巧取豪奪的法官作辯護?崎L說,這個事情對不對,我們領(lǐng)導說了算。朋友說,你錯了,應當是法律說了算。法制科長無言以對,但他們被侵占的利益也絕對討不回來了。
從這個案件上,我們想知道的是,到底是由于民意的作用領(lǐng)導把事情鬧大,影響安定團結(jié),還是發(fā)自內(nèi)心的真正地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辦事。若是前者正是人們所司空見慣的。若是后者,人們就會提出疑問了,梁麗案件本不復雜,為什么之前其律師幾次要求取保候?qū)彶槐慌鷾剩繛槭裁从械膫刹闄C關(guān)一再聲稱梁麗是犯了盜竊罪,卻能公布相關(guān)的令人信服的證據(jù)?
不管白貓、黑貓,逮住老鼠就是好貓
不管怎么說,我們看到的結(jié)果是,梁麗不被公訴了。我們被告知這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做出的決定。我歡迎這個決定,真心地同意這個決定。只是覺得這個決定來得太晚了,因為梁麗案件十分簡單,并不需要長達九個半月的偵查。如果真是需要這么長的時間偵查梁麗案件,只能說明一種情況:偵查機關(guān)效率太低了。
不管怎樣,做出這個決定起初的原因是迫于民意,還是真正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我們都歡迎。不管白貓、黑貓,逮住老鼠就是好貓。不管是哪個原因,不起訴梁麗是就是遵從了法律,就是我們所期盼的。
200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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