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1-4) / 已閱10817次
私刑——法運行的實際狀況
龍城飛將
私人執法超出一定限度可能導致私刑濫用。私刑,即無懲罰權的人對他人非法施加懲罰。懲罰權可能來自法律,也可能源于習慣。
法學領域的私刑指無審判權的組織或個人自行拘捕、監禁、審判他人,施以刑訊逼供,甚至殘害其身體和生命的行為。按《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在美國,私刑指未經合法審判而由暴民或私人將其所指稱的罪犯處死的刑罰,有時亦指刑訊或斷肢的刑罰 。
我國私刑古已有之。族長無異于奉行宗族法律(家法)的法官,為族法的執行者。有時族長甚至下令將犯過的族人處死。家族被認為政治、法律之基本單位,以家長或族長為每一單位之主權對國家負責。可以說家族是最初的司法機構,族長不能調解處理的糾紛,才由國家司法機構處理 。歷代封建國家都或明或暗承認宗族法規,近代以來傳統宗族制度逐漸衰落,但上一世紀80年代以來,農村宗族勢力有復蘇跡象,出現不少宗法組織施用私刑現象。
(一)私人施加的私刑
私人自行扣押他人,非法拘禁,甚至刑訊逼供,殘害其身體和生命,構成私刑。私人施加私刑的情形不勝枚舉,如復仇,討債人對債務人非法拘禁或大打出手,村民群起為民除惡,甚至父母為除害大義滅親等。但依現代法制,這種行為不合法,施刑者應承擔法律責任。這種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甚至故意殺人等罪名。
(二)組織施加的私刑
組織施加的私刑,指宗族頭面人物,以及鄉村基層組織、治安聯防組織、商場、企事業單位等組織的工作人員或治安人員自行扣押、拘禁他人,甚至刑訊逼供,殘害其身體和生命的行為。許多準公權力機關也有動用私刑現象,在我國當前轉軌時期,后一情形尤其嚴重。村干部、治安聯防隊員、國有企事業單位治安人員等履行職務時施加的私刑,可視為準公權力機關施加的私刑。
在廣大農村,村干部濫用私刑的現象比較普遍。電影《被告山杠爺》描述了山杠爺為了教訓一個屢次打罵婆婆的媳婦,叫人抓她游村,后其跳河而死,公安機關逮捕山杠爺,后指控他非法拘禁。
據李昌平介紹,湖北監利某鄉一農民欠隊里190元,干部和打手讓他還1800元,因無力償還被關到“小黑屋”里活活凍死 。
治安聯防組織和商場保安人員濫用私刑時有發生,2001年9月北京惠新西街物美大商場內保人員懷疑某人偷口香糖,當場打死一名民工,打傷數人 。企業老板體罰員工、動用私刑的惡劣事件也常發生,如2001年韓資深圳寶洋廠對56名女工強行搜身案 。
(三)公權力機關施加的私刑
行使公權力的人也運用私刑,司法和其他公權力機關超越職權或濫用權力,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等。超越職權,指公權力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超越職權范圍,如鄉干部將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農民關押或游街,工商干部拘留無照經營的個體戶。
公權力機關施加的私刑以刑訊逼供最為典型,即偵查、司法人員對嫌疑人采用肉刑、變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非法手段逼取口供的行為。長期以來,刑訊逼供視為通過司法發現事實真相的重要手段。“在拷問中,痛苦、較量和真理是聯系在一起的。它們共同對受刑者的肉體起作用。通過拷問尋求事實真相當然是一種獲得證據的途徑,其目的在于獲得最重要的證據——犯罪者的供認。 ”德國人賴德爾對死刑技術的描繪令人震驚,如放逐、石砸、落崖、架刑、絞刑、斬首、車刑、四馬分尸、肢解、溺死、活埋、火刑、斷臺頭、電椅、毒氣室、槍斃等 。
酷刑在中國有悠久的傳統。直到現代,我們進入了社會主義民主共和國時代,酷刑仍未絕跡。
先看文革中飽受酷刑折磨,最后含冤而死的張志新。1975年槍殺張志新之前“她被按在地上割氣管。她呼喊掙扎,她痛苦至極,咬斷了自己的舌頭"。“在被割氣管時張志新劇痛難忍,奮力呼喊,很快,就喊不出聲音來了。這時,一個女管教員,聽著,慘不忍聞,看著,慘不忍睹,慘叫一聲,昏厥在地,隨即被拖了出去”。“張志新冤案在當時是逐步展露的,一些極其殘忍的法西斯細節,也是逐步由含糊到明確,慢慢披露的。在系列報道中,最后的報道最真實,最全面。如果后來不被有關方面要求結束張志新報道,是否還會透露更駭人聽聞的秘密?”
再看上一世紀70年代的1977年,李九蓮在江西贛州被殺。先經萬人公判大會侮辱:五花大綁,四人按跪,腳鐐,黑牌,針藥麻醉,竹筒塞入口中;后游街示眾;行刑者先射腿令其下跪;曝尸荒野后又被看客割去乳房和陰部 。
直到21世紀的2000年,山西嵐縣公安局干警居然還干出泯滅人性,藐視人權的舉動:對維護正義上訪的農民李綠松刑訊逼供,割他的舌頭 。
實踐中刑訊逼供等私刑現象仍屢見不鮮。警察與監獄獄警動用私刑在我國情況嚴重,港澳臺也時有報道 。檢察機關動用私刑,原湖南省邵陽市西區區委書記劉路賢、副區長禹洪峰被屈打成招 。紀委等黨政等其他公共機關亦施加私刑,浙江天臺縣紀委干部陳家躍等4人對中共臺州市紀委采取“雙規”措施的陳安稷非法拘禁45天后又活活打死 。甚至還有法官在訴訟過程中暴打當事人,重慶市長壽區法院雙龍法庭法官陳躍寧因當事人一句臟話當庭銬打當事人 。
現代法治禁止公權力機關施加私刑。1988年中國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表明我國對禁止酷刑的決心。公約規定:
“締約國應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出現酷刑的行為;任何特殊情況,不論是戰爭狀態、戰爭威脅、國內政局動蕩或其他社會緊急狀態,均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上級官員或政府當局的命令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
“締約國應保證將一切酷刑行為,包括施行酷刑的企圖及任何人合謀或參與酷刑的行為,定為刑事罪行,并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規定適當的懲罰”。
“締約國應在其法律體制內確保酷刑受害者得到補償,并享有獲得公平和充分賠償的強制執行權利,其中包括盡量使其完全復原”。
“締約國應確保在任何訴訟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業經確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為證據” 。
鑒于我國公權力機關的私刑、酷刑不止,國家通過一系列立法禁止這些酷刑。《刑法》設有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和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罪三個罪名。《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嚴禁刑訊逼供。《警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國家安全法》、《監獄法》皆規定不得“刑訊逼供”,《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看守所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等亦有相關規定。《國家賠償法》規定公民受酷刑可請求國家賠償 。
從發現公權力機關存在私刑甚至酷刑,到社會形成立法的民意,再到立法機關立法,都是漫長的過程。立法之后,這些公權力機關能否遵守法律的規定,接受民眾的監督,徹底遏制法律禁止的私刑、酷刑,仍然需要公民們做出巨大的努力。
根據憲法,我們的國家是人民的共和國,國家機構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人民的代表,這些公權力機關的人員又是國家委托他們執行司法功能,是國家權力機關委托的代表。對于擁有最原始權力的人民來說,他們是派生的代表,是代表的代表,他們理應接受人民的監督,為人民工作,他們有什么理由和權力肆意踐踏人民的基本人利和自尊?
我們憲法的基本原則常被具體的法律和部門立法所淹沒,國家立法和部門法常常被對于法的解釋所淹沒,法的解釋又常常被地方司法機構的會議紀要,內部規定所淹沒,會議紀要和內部規定最終很容易具體化為中國真正的“司法實踐”。法在這種運動中經過層層衰變,最終已經脫離了本來的面目,變成了少數人在法律、事實、執法、司法的邊緣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這種司法實踐,就是霍姆斯大法官所說的“壞蛋”對法官判決的預測,就是作為法的最初源泉的公民們所感受到的實際的法。
禁止公權力機關的私刑、酷刑,司法的隨意化,違法進行司法活動,是中國公民實現民主、自由、人權、正義最基本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