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建龍 ]——(2002-7-12) / 已閱27446次
從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對我國目前創設少年法院的幾點思考
● 姚建龍*
內容摘要 從根本上說,少年法庭向少年法院的發展過渡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目前,我國創設少年法院的條件已經基本具備,第一個少年法院在中國的出現已經為時不遠。
關鍵詞 少年法庭 少年法院 少年司法制度
第一個少年法庭的誕生
美國伊利洛斯州在世界上享有盛譽,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該州在1899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庭法》,同時在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庭,開創了世界少年司法制度的先河。《少年法庭法》集少年刑事訴訟、違法少年的教育改造和特殊保護于一身,它以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引起司法界的重視、社會公眾的認可和歡迎,因此很快在美國本土推廣并進一步波及歐亞大陸、非洲、拉丁美洲和大洋洲。在我國的數千家基層法院中也許還沒有哪一家會象上海長寧區法院那樣在國內外廣為人知,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該法院在1984年率先建立了中國第一個專門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當時只是“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1988年才開始獨立建制)。少年法庭建立后很快在未成年人保護和治理青少年犯罪方面取得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注和指導下,長寧區的成功經驗很被廣泛推廣,很多省、市、自治區的法院紛紛響應,僅僅兩年,少年法庭就發展到100多個。到1990年底,全國的少年法庭已經達到2400余個。截止1998年底,全國共有3694個少年法庭。有必要指出的一點是,我國目前的少年法庭還只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庭,其受案范圍僅僅限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這是與國外的少年法庭、少年法院有重大區別的。不過,無論是芝加哥少年法庭還是長寧區少年法庭,都是以青少年犯罪的增多和危害日益嚴重為背景的。
從1984年至今,我國的少年法庭已經走過了17年的歷程,它在未成年人保護和治理青少年犯罪中所發揮的作用是不可磨滅的,但也暴露出了不少問題。正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田幸所言:“少年司法機構就象一個總也長不大的孩子,法律上沒有地位,職能上難以健全,甚至其存在都受到了威脅,十多年來少年法庭走過的道路,經歷了一個由熱到冷、由蓬勃發展到徘徊觀望的過程。”①今后,少年法庭向何處去?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應該怎樣發展?這是專家、學者和實際部門的同志所共同思索的問題。
創設少年法院的必要性
一、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和發展的需要
一般認為,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從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建立第一個少年法庭開始形成的,迄今已有17年的歷史。如果說在少年法庭草創之初的主要爭議是要不要少年司法制度的話,那么今天的主要爭議則是一個建設什么樣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問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國外的少年司法制度一般都有幾十年、上百年的歷史,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都具有下列共同特征:其一,設置具有特別性的少年法院,審理有關未成年人的案件;其二,設立專門的少年法官,負責少年案件的審理;其三,少年法院的管轄范圍相當廣泛,尤其是英美法系國家,它不僅以犯罪少年為管轄對象,而且凡屬“需要監督的少年”、“需要照管保護的少年”均屬于少年法院管轄的對象。設置綜合性的少年法院是世界各國少年司法制度中所采用的普遍形式。例如,美國在1899年設立第一個少年法庭后,到1925年除了兩個洲外所有各洲都成立了少年法院。今天,美國的50個洲和哥倫比亞特區都頒布了少年法院組織法。在德國,1908年在科隆建立了第一個少年法院,接著法蘭克福也建立了少年法院。日本在1948年公布的少年法規定設立家庭裁判所,將其作為下級法院的一種。家庭裁判所是同地方法院平行的、獨立的第一審法院,不服家庭裁判所的裁判可以向高等裁判所上訴。
少年法庭的存在和發展需要與之配套的法律和少年偵察、少年檢察、少年矯治、少年法律援助等機構,除少數地方外,從總體上說,這些都還是缺乏的。創設少年法院可以促使這些法律和機構的出臺和設立,形成公、檢、法、司配套的工作機制,理順人民法院與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組織之間的關系,完善矯治、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社會幫教綜合治理網絡,是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少年法庭在十幾年的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也需要對以少年法庭為主體的少年司法制度進行改革。中國青少年犯罪學會第二會長、著名青少年犯罪專家徐建教授這樣評價少年法院的創設:它是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走向健全法制化的關鍵一步,是一種對新的法律框架的追求和對成人司法模式的突破,是在原由框架基礎上的重要飛躍,是少年司法制度發展中一個新階段的開始。建立少年法院在實踐上能為科學解決目前少年司法實踐中產生的矛盾創造根本條件,提供情況、數據、經驗,也是從立法上、理論上有效加快少年司法制度的法制化、科學化的重要時間步驟。②
二、仍然十分嚴重的少年犯罪是建立少年法院的內在驅動力
少年犯罪是少年司法制度產生和發展的內在驅動力。③世界各國少年司法體制的建立和發展無不與少年犯罪的嚴重程度密切相關,無不以嚴重的少年犯罪為背景,當然我國也不例外。建國初期,少年犯罪并不嚴重,因此當時并無建立少年司法體制的必要。文革結束后,新一輪犯罪高峰肆虐我國,其中尤以少年犯罪的激增最為突出。在20世紀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僅占整個犯罪總數的20%至30%左右,而據1985年統計資料已經超過60%,一些大中城市更達到70%。在這樣的背景下,以少年法庭建立為標志的少年司法制度應運而生。十七年的實踐證明:少年法庭在治理青少年犯罪中的貢獻是巨大而不可抹殺的。但是,我國當前少年犯罪還相當嚴重。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輯的《司法統計歷史資料匯編》提供的數據,連續20年來少年犯罪在刑事案件總數中的比例一直在10%左右徘徊。目前的少年犯罪還出現了暴力化、成人化、低齡化、智能化、團伙化等特征,社會危害性十分嚴重。
少年犯罪在發展變化,少年司法制度也應隨之發展變化。仍然十分嚴重的少年犯罪對少年司法制度的專業性、科學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少年法庭發展到少年法院勢在必行。
三、少年法庭已經不能適應對未成年人全面保護的需要
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傳統儒家文化大力提倡“幼吾幼以其人之幼”。可以說保護未成年人與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關。由于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21世紀將是獨生子女的世紀,這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范圍、力度、水平都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今天,一個未成年人出了問題,可能就意味著一個家庭甚至一個家族的災難。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一個社會各界所密切關注的問題。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集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于一體的未成年人綜合保護網絡。這一綜合保護網絡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司法保護乏力,而司法保護又是綜合保護網絡中的最后保障線,其他保護方式有賴于司法保護為后盾。這不僅體現為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立法的滯后、缺乏強制執行力度上,也突出的體現在少年司法制度的不健全、少年法庭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上。
目前的少年法庭僅限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大量涉及未成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的民事案件未納入少年審判機構進行審理,明顯不能全面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少年法庭也不能介入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譬如,勞動教養和工讀學校是目前矯治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重要途徑,但是由于審批決定全在行政部門,法院不能介入,其結果是這些未成年人的權益遭受侵犯難以避免也難以得到司法保護與救濟。在國際社會普遍提倡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進行全面保護、注重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我國獨生子女比重日益提高的背景下,僅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為審理對象的少年法庭制度,已不相適宜。歸根結底,少年法庭建立和存在的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治理少年犯罪也是一種保護),當少年法庭已經不能適應這一基本目的的實現時,理應尋求一種新的實現方式。
少年法院有無創設的必要是由社會各種因素決定的,而在各種主客觀因素中居主導地位的是社會需要。正如著名青少年犯罪研究專家、中國青少年犯罪學會副會長肖建國教授所言:“現階段社會強烈要求建立少年法院,……目前有的領導對建立少年法院有濃厚的興趣,法學界、司法界有不少同志在不斷呼吁建立少年法院,無非是看到了社會需要對少年法院的呼喚,看到了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客觀規律。盡管領導個人的因素和社會輿論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不能夠也不可能隨意左右少年法院的設置,因為歸根結底社會需要才是決定少年法院建立與否的關鍵。” ④
創設少年法院的可行性
一、創設少年法院具備充分的法律依據
20世紀80年代初,一批有社會責任感、熱心青少年工作的專家學者和實踐工作者在籌建中國第一個少年法庭時,所面臨的最大障礙是尋找法律依據。找來找去只找到一條——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的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合議庭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以此為依據,在解放思想、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思想指導下,走出了創建“審理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的重要一步。1988年建立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審判庭時,同樣面臨一個法律依據問題,當時人們認為《法院組織法》雖然沒有規定設立少年刑事案件審判庭,但也并沒有規定不允許設立少年庭。確切的說,這些法律依據多少還是有點勉強的。
目前設立少年法院的法律依據相對當年創設少年法庭來說要有力而且充分得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12月4日)第12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79年7月1日通過1983年9月2日修正)第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審判權由以下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9月4日)第40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并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指定專人辦理。”
4、《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即“北京規則”,我國于1985年11月29日批準加入)第2.3條規定:“應努力在每個國家司法管轄權范圍內制定一套專門適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規則和規定,并建立授權實施少年司法的機構和機關。”
200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機構改革意見》中指出:“因特殊需要設置人民法院,由高級人民法院商有關部門同意后,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這實際上又明確了創設少年法院的審批程序。
二、少年司法制度十幾年的發展為少年法院的創設積累了必要的經驗和人才
少年法庭十七年少年刑事審判實踐的探索,為少年法院的創設積累了許多有益經驗。總結這些有益經驗的成果是制定了適應未成年人特點的“寓教于審、懲教結合”的審判程序法律規定和實體法律規定,如《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等等。有些地方的少年法庭,如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在1991年8月曾經試著建立審理審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綜合性少年案件審判庭,此舉大大拓展了少年法庭的工作領域,把少年司法制度向前推進了一大步。雖然這種模式當時并沒有得到肯定,但卻為綜合性少年法庭的創設積累了有益經驗。許多地方為了解決少年法庭案源不足等矛盾和強化少年刑事審判的專業化,突破傳統的按行政區劃劃分少年案件管轄的做法,采取少年案件指定管轄的做法。此舉有利于確保司法公正,有利于對失足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有利于檢察機關對少年案件審判的法律監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當然,它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如同一地區法院之間工作負擔的不均,影響公、檢、法之間的工作格局等。上海長寧區法院與有關部門合作試驗推行的“一卡制”,即用《未成年人犯罪情況剖析及對策跟蹤表》把進入少年刑事司法審判次序的未成年人從教育、感化、挽救出發,把他(她)的個人情況,罪前表現、犯罪原因和條件,審教的歷程和措施,審判后的處置,以及重新回歸社會的幫困解難等等,列入一卡(表),進行歷史地、客觀地、科學地記錄的制度。還有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出的“三段兩議制”,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的“三個工作重點”、“四個教育環節”、“四種類型座談會”等等。這些都是創設少年法院的有益經驗。
少年法庭十七年的發展為少年法院的創設提供了必要的專業性人才。一大批熱心少年司法工作,具有較高政治素質、業務素質的和成年人案件審理經驗的專業性人才已經形成。譬如如果把目前上海市分散在各少年法庭中從事少年案件審理工作的專門人員集中起來,則正好相當于一個基層法院工作人員的人數。
三、創設少年法院必要的經濟基礎、社會輿論背景等條件已經具備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這是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少年法院的創設離不開必要的經濟基礎,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說決定了少年法院能否創設。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建設發展迅速,國家綜合實力顯著提高,一些地方已經提前進入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如果還有人懷疑少年法院在全國范圍內普遍設立的現實性,那么一些經濟條件較好、且少年司法制度發展較先進的地方完全可以先行設立少年法院,待時機成熟,在予推廣。先試點后推廣也是我國推行改革的傳統做法和成功經驗。
在現代社會,社會輿論是不容忽視的力量,少年法院的創設需要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由于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獨生子女逐漸成為我國未成年人的主體。以提高對未成年人保護力度、廣度和水平為目的而創設少年法院,得到社會輿論的廣泛支持可謂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如果說前些年創設少年法院還只是少數專家學者、實際部門工作者的呼吁的話,那么到今天,創設少年法院則已經成為廣大人民群眾共同的心愿。
由于我國特殊的文化背景,一項新制度的誕生,上層領導的態度顯得非常重要,在許多情況下甚至會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少年法院的創設離不開有關領導的重視與支持。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在創設少年法院的工作中,這一條件已經基本具備。2001年6月5日和6日,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并委派一名少年法庭指導小組副組長參加,在上海市召開的有來自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河南五省的高級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級人民法院的有關領導、法官,上海市有關部門領導、部分理論工作者參加的“五省市少年審判工作研討會”專門研討少年法院的創設,頗能說明一些問題。
未來少年法院的模式定位
少年法院的模式定位也就是建立什么樣的少年法院的問題,這也是目前關于少年法院爭議的核心和尚需加強研究的問題。綜合專家、學者們對未來少年法院模式的主要構想,以下是筆者對未來少年法院的粗略素描:
第一個少年法院首先在少年司法制度發展基礎較好而且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地區首先出現,而后再向全國推廣。第一個少年法庭誕生地的上海,被大多數人認為是首選城市。
少年法院的級別屬于基層人民法院,它設置于設區的市,全市的涉少一審案件均到該少年法院審判,少年案件的終審權則歸屬該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對于中央直轄市內少年法院的設置,因為目前的直轄市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中級人民法院,為此,可在中級法院轄區內設置一個基層人民法院級別的少年法院,終審權屬該中級法院。為了解決可能會給群眾帶來的訴訟不便,一種多元的少年司法體制將可能會被采用,即在縣、縣級市基層人民法院建立綜合性的少年庭,負責本轄區內少年刑事和少年保護等案件的審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人民法院設置少年審判庭,它是一種名副其實的能指導少年審判工作的審判庭。也有專家學者主張少年法院的級別是中級人民法院,少年案件的終審權在高級人民法院,如此更會加重群眾訴訟不便,也不合訴訟經濟性原則,因而不為筆者所認同。
少年法院的收案范圍是“寬幅型”的,即包括所有少年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傳統的僅受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窄幅型”做法將不再會被采用。
少年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將盡量采用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點的庭審方式,庭審人員盡量采取緩和的語氣、對話式的庭審方式,“寓教于審”。任何可能加重未成年人心理負擔、對未成年人造成傷害的做法都應盡量避免。
少年法院將更廣泛地與社區教育以及工青團婦等具有維權職能的機構和組織聯系,努力建成社區范圍的未成年人教育保護網絡。在這個未成年人維權網絡中,少年法院將處于重要的位置。
每一項立法、每一新制度的創設也可以說是一個利益均衡的過程,在少年法院的創設過程中有可能損害一些部門的利益。這不僅需要作好協調工作,更需要那些部門利益可能受損的部門以國家、人民利益為重,以祖國下一代的利益為重,做出一定的犧牲,理解、扶持少年法院這一新生事物的誕生。有學者主張在少年法庭“成年”之際(2002年秋天少年法庭成立18周年)建立中國第一個少年法院,因為這樣不僅具有明顯的象征意義,而且也意味著少年法院建立的時機已經成熟。這種愿望是美好的,但是創設少年法院還有許多路要走,首先是得到人大的批準,在明年秋天成立少年法院似乎還有一定難度。筆者預測在少年法庭成立20周年之際也就是2004年,中國將迎來第一個少年法院的誕生。
[本文原載《中國青年研究》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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