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0-29) / 已閱4228次
許霆案件辯護的兩條思路
龍城飛將
許霆案件辯護有兩條思路,其一是刑事的,其二是民事的。
就刑事的辯護思路而言,本人認為,盡管許霆在庭上說了一些昏話,不懂得保護自己,甚至引起“挺許派”的倒戈;許霆的父親說話也有不著調的時候;辯護律師臨場發(fā)揮欠佳,甚至要“自動柜員機”作被告出庭,本來占有強大的勝算卻先庭上失了“勢”;公訴人咄咄逼人,法官充任了“第二公訴人” ,但實質上公訴人并未從法律與法理上贏,辯護人也沒有真正地輸。
在庭上,辯護人作無罪辯護,公訴人作了一些反駁。本人已寫幾篇文章指出,公訴人的反駁并未抓到問題的實質,并未回復辯護人的意見,而是同義反復,循環(huán)論證(參見拙文《許霆案的律師辯護不存在方向性錯誤》、《許霆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許霆案件辯護方與公訴方的焦點分析》、《關于匿名新浪網友對重審許霆時法庭上公訴方與辯護律師觀點的批評的意見》、《許霆案件只有一個焦點》、《許霆案件的關鍵是什么?》、《未砸開取款機,一定是犯盜竊罪嗎?--關于匿名新浪網友“無風”對我評論的答復》、《我也想給許霆定罪——由龐德的“不據法司法”想到的》、《關于刑法第63條是否適用于許霆案件對匿名新浪網友的回答》)。
現在談民事辯護思路。許多人認為,許霆的行為可以構成不當得利。在這里,我提醒大家,包括“倒許派”和“挺許派”,銀行給顧客的規(guī)則是,即使銀行少給了錢,只要離開柜臺概不負責。有的網友在問,為什么顧客從柜臺多取了錢,離開之后還得負責,而且還得負刑事責任?所以有的網友主張,許霆實際上連不當得利也稱不上。
我注意到,在法庭上,辯護律師只隨著公訴人的指控進行辯護,忽略了民事部分。雖然辯護律師在上次二審的辯護提綱中提出“被告人許霆的行為只是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因該不當得利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返還給實際受損害的一方” ,但在重審中沒有就這一點向公訴人發(fā)起提問:為什么銀行對顧客的約定是單方面的,離開柜臺后顧客損失了銀行不負責任,銀行損失了卻要顧客負刑事責任?相信公訴人對這個問題是難以回答的。請讀者幫助找一找這種情況下,有沒有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為什么銀行沒有任何責任,包括民事責任,顧客卻要付出沉重代價,甚至是刑事責任的代價?
200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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