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0-30) / 已閱7928次
許霆案件的法理與法律——處理許霆案件的思路
龍城飛將
許霆案件,本來很簡單,但大家都覺得很復雜,這是思路叉亂了。
大道至簡,解決許霆案件,先理清思路,再各自闡述觀點。
法理問題,法律問題?
就許霆案件而言,首先要知道,這個案件是法理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法理問題:許霆這個家伙真壞,搞了那么多錢,該死。
法律問題:尋找許霆的事實與法律之間的等號。找到了等號,判決有罪。找不到等號,判決無罪。毫無疑問,許霆案件是法律問題。
立法問題、司法問題?
就法律問題而言,可以從立法與司法兩個角度進行研究。
進入法律問題,需要清楚,是立法問題,還是司法問題。
若是立法問題,啟動立法程序,修改刑法內容。但這只能是以后的事。
現在當務之急是需要解決許霆罪與非罪,所以,應當是司法問題。
刑偵問題、公訴問題、審理問題?
就司法問題而言,可以從刑偵、公訴、審理三個角度研究。
刑偵階段:發現并確認事實,對照法律規定,認為有罪,移送公訴機關。此階段已結束。
公訴階段:核實公安機關移送的證據材料,對照法律規定,認為有罪,提起公訴。此階段亦已結束。
審理階段:核實并確認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材料,事實清楚,對照法律規定。
認定事實問題、適用法律問題?
就法院審理而言,分為事實認定與適用法律進行判決兩個階段。
就刑事案件而言,難度最大的是認定事實人。事實認定不清,容易出錯案冤案。云南的杜武、湖北的佘林祥均是因為事實認定不清而成了冤案。許霆案件的事實認定已經比較清楚,不存在大的爭議。
事實認定結束后,就進入適用法律階段。這一階段,難度就不大了。事實清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具體來說,就是對照《刑法》分則中的罪名,對號入座。事實清楚,找不到相應的罪名,仍依照《刑法》第3條判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在這一階段,應當是極少出冤案錯案的。
現在的危險是,就許霆的具體案例而言,在《刑法》分則中找不到對應的罪名,但不甘心判他無罪,就扯上“盜竊金融機構罪”。但這種法律的套用又引起全國輿論嘩然。大眾的輿論當然是直接對照法律,想給他定罪的卻認為輿論不懂法律,而他們又找不出合理合法的解釋,令大眾輿論信服,就有人說大眾輿論“不懂法律”。
觀點多元,原因何在?
但為什么100個人有100個觀點,眾口難調,這是大家思路不同的緣故。實際上,在研究許霆案件時,在多個岔路口上都有人走到歧途。直接以許霆的事實對照相應的法律,才是捷徑,才是正確的思路。
實際上,被人批評“不懂法律”的大眾,在思考這個案件時是最直接地以事實對照法律。而懂法律的許多專家卻是把法律問題與法理問題、立法問題與司法問題、認定事實問題與適用法律問題混淆了。
說“秘密竊取”不以“秘密”為要件,似乎“搶劫是秘密的,盜竊倒是公開的”,是把法理問題搞混了。
說許霆“有罪是肯定的”,要輕判,請求最高院適用刑法第63條,是把法理問題等同法律問題,不管是多么有名的專家發言,都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
說要啟動立法程序,這是把立法問題混同司法問題,這種思路同樣不能解決現實的許霆案件。
事實已經清楚了,做不出合理的判決,是把認定事實問題等同于適用法律問題了。
案件可能的發展方向?
若廣州中院層層上報,請求最高院對許霆的行為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司法解釋,都應當判許霆無罪,這會使司法實踐的人們為難。若最高院解釋說:許霆的案件,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則許霆應當判決無罪。若最高院解釋說:許霆的案件,是盜竊行為,過去沒有明確規定,現在把它列為盜竊罪的一個類型。許霆亦應當判決無罪。因為許霆的行為在先,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即新的立法在后。
若最高院解釋說:許霆的案件,是盜竊行為,現在起應列為盜竊罪的一個類型,應判決許霆有罪。然后,廣州中院據此解釋再次判決許霆有罪,那就是從終點又回到了起點,原先爭議的問題仍然沒有解決。
出路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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