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0-30) / 已閱5371次
許霆案件的性質是什么?——是“超額透支”或“惡意透支”,還是“錯誤給付”?
龍城飛將
一、“超額透支”或“惡意透支”,還是“錯誤給付”?
網友WHM1958認為,許霆持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銀行借記卡(借記卡的透支限額為零)在銀行的自動柜員機取款時,超過規定的限額取款,只能定性為“超額透支”。不能定性為“盜竊罪”。
我與whm1958的觀點不同。我不認為許霆的行為屬“超額透支”或“惡意透支”,而是出了故障的機器響應許霆的取款要求,錯誤的給付給取款人許霆。
二、借記卡能不能發生超額透支?
WHM1958認為,“不具備透支功能的銀行卡(借記卡)在ATM機正常時不能發生透支,可在ATM機非正常時就也有可能發生超額透支”。
我認為,這種說法不能成立。因為機器正常使用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不正常時更不具備透支功能。在個人使用銀行卡的情況下,透支一定是銀行與持卡人事先有約定,沒有約定的不是透支。信用卡和貸記卡是有明確透支額度即信用額度的,借記卡沒有這種約定。
在使用支票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發生沒有依據的透支,即超額透支。此種情況下,若金額較大,就屬惡意透支。因為支票的使用與銀行卡不同。銀行卡在刷卡時一定是金額在里面,無論借記卡還是貸記卡。而支票的使用則是接受支票的人在接受支票時并不能當場驗證持票人帳戶中是否有錢。
在使用支票的情況下,超額甚至惡意透支的受損人不是銀行,而是接受支票的商戶。在使用銀行卡的情況下,具體到許霆案件,在使用銀行借記卡的情況下,直接受損的不是商戶,而是銀行。
三、刑法第198條可否適用于許霆案件?
WHM1958引用刑法196條:“(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惡意透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我認為,刑法196條不適合于許霆案件。
刑法規定適合此種犯罪類型的是具有透支功能的銀行卡,即貸記卡或信用卡,許霆使用的是借記卡,不屬于這種類型。在制定刑法這一條款時,許霆的情況尚未進入立法者的視野。當時的情況是,有些企業與銀行有較好的關系,銀行給其負責人以較大額度的信用卡。聽說曾有幾十萬上百萬元的額度。有些企業故意透支后拒不還款,如同從銀行貸了款后不還款,即所謂“貸款就是利潤”,實則是詐騙行為。此種情況與許霆的案件是風馬牛不相及也。
附:whm1958留言
刑法196條。。。(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不具備透支功能的銀行卡(借記卡)在ATM機正常時不能發生透支,因為不具備透支功能的銀行卡(借記卡)的透支限額為零,可在ATM機非正常時就也有可能發生超額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