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0-30) / 已閱4974次
關于梁麗案件再次向副院長何兵教授求教
龍城飛將
依據教授的觀點,梁麗同時涉嫌盜竊罪與侵占罪。由此,我們無法知道,梁麗到底是犯了什么罪,難道我國的法律規定對盜竊罪和侵占罪的界限是如此的模糊,以致法學專家們也分不清楚,或者把二者混淆,或者把兩者同時加之于同一個人的同一個行為之上?
梁麗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
教授說:“本案的事實是,梁麗在行為之初,不僅‘秘密’形式不明顯,而且事后主動告訴同事,并稱如果別人來找就還給人家。這些事實說明,梁的行為不符合‘秘密竊取’”。
接下來,教授又講到:“刑法理論界有人認為,特定關系人將他人遺忘物占為已有,構成盜竊罪而非侵占罪……若采此種學說,梁麗作為機場的特定關系人,在明知應當返還而拒不返還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我們要問:梁麗的行為到底構成盜竊罪,還是不構成盜竊罪?教授能不能給出一個具體而明確的指引?
拒絕返還是法律的規定,還是法理的認識?
教授非常正確的指出,“拒不交還”是指行為人拒絕交還非法侵占物的行為。法律未明之處在于,“拒不交還”是指被害人或他人發現后拒不交還,還是指行為人自已發現系遺忘物,在可以交還時,拒不交還?具體到本案來說有兩點必須研習:一、梁何時產生交還的義務?二、什么才是法律上的“拒絕交還”?
教授說,梁未依制度規定,將物品帶回家,是否構成“拒絕返還”?這涉及法理上對“拒絕”的認定……機場已通過規章的形式,向所有工作人員提出概括性要求:一旦發生此類事件,請予立即返還。梁明知此規定而仍將物品帶回家,此系以行為表現出來的“拒絕返還”。
教授說,“梁將物品帶出機場,即構成法律上的拒絕返還……梁的行為構成侵占罪應無爭議”。
我們要問:何為拒絕歸還,是根據法律的規定,還是根據法理的認識?還是一會兒根據法律規定,一會根據法理的認識?
梁麗構成侵占罪,還是盜竊罪?
教授做出結論:“梁的行為構成侵占罪應無異議。若依嚴格之法理,尚涉嫌構成盜竊罪”。
我們要問:是不是法律的規定對侵占罪與盜竊罪分不清楚,為什么梁麗的行為同時跨上了兩個罪?
我們要問:是梁麗的同一行為同時構成兩個罪,還是或者侵占罪,或者盜竊罪,反正她是必有一罪,不能逃脫?
依法理定罪,還是依法律定罪?
教授有這樣的話語:“若依嚴格之法理”梁麗涉嫌構成盜竊罪。
我們要問:到底是依教授所言之“嚴格的法理”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還是依嚴格的法律規定定罪?
價值300萬元的盜竊罪,可以減輕處罰?
教授又做出結論:“本案也可能構成盜竊罪,具體由法官衡量。但考慮全案情況,即使成立盜竊罪,也可減輕處罰”。
我們要問:僅僅可能構成盜竊罪,法官就可以給梁麗定罪嗎?
我們要問:若梁麗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為什么可以減輕處罰,要知道,這是價值300萬元的金銀珠寶呀!
200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