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君錢 ]——(2009-10-31) / 已閱9279次
龍勝扶貧辦套取扶貧款的研討之二:嚴格區分貪污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
--兼與《中國法院網》廖一平、賴海寧兩龍勝作者商榷
龍君錢
到底如何正確區分貪污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一直困擾著很多法律專業的學生朋友,也同樣讓很多實務者摸不著頭腦。去年(08)年司考中的卷四曾有一題涉及到有關貪污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觀題。我們了解到,很多考生都因不了解兩者而丟分。
其實被案情敘述“經集體研究決定私分”的情節所迷惑的,除了考生外,少數司法人員也無法辨別。他們都沒有抓住本案的行為方式是套取國有資產而予以非法占有這一根本特征,從而得出錯誤的結論。如資料1的《中國法院網》的工作人員都出現這樣低級的錯誤,實屬罕見,我們也無不遺憾。吾不知道是“公分不犯法”“法不責眾”的傳統思想在作崇,還是由于業務素質方面的原因釀成此錯。目前有關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討論在我國理論界也不夠深入。我們真誠希望刑法學界人士能對此問題深入研究探討。
在貪污犯罪中,行為人取得財物的行為構成犯罪。這種取得財物的行為方式,在刑法第382條已有明確的規定。這些方式包括騙取、竊取、侵吞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在該財物取得行為已經構成貪污的情況下,就應當以這種取得行為定罪。舉個簡單的例子,某兩弟兄從某女處搶劫得2千元后,把錢給母親作醫藥費或者將錢分給他人。 我們不能就以此認為2兄弟沒有犯搶劫罪,而誤認為是分贓或者其它罪名吧。當然,兩兄弟將劫到的財物如何處分,可以在量刑中予以考慮。
而在私分國有資產罪中,被私分的國有資產本來就是處在共同犯罪人員的控制之中,然后打著合法的“幌子”以集體研究決定、再以單位的名義私分給個人的行為。可詳見陳興良教授的有關資料三第607頁.筆者贊同這種觀點,私分國有資產就是將處于自己控制的國有資產利用職務之便,通過披著合法的外衣違反國家規定私分給個人的卑鄙行為。如果將騙來的、偷來的、搶來的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那末就應當分別以貪污罪等定罪,而不能像本案一樣認為是私分國有資產。
本案中廣西龍勝扶貧辦犯罪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利,采取“虛開購買苗木發票,提高價格報賬套取扶貧款17.19萬元”(引號來源資料1)的行為,已經構成貪污罪,且貪污的客體為“扶貧款”屬于刑法283條之情節嚴重,應從重處罰。
本案亦暴露了刑法第396條有關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嚴重不足。沒有讓貪腐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如貪污和挪用扶貧搶險等資金的,刑法都有“情節嚴重”“從重處罰”的規定,且一般都處以5年以上或者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但是有關私分扶貧救災等物資的,我國刑法卻無明確規定屬加重情節及處罰情況。無疑給貪腐分子有機可乘。筆者認為,該法條有待完善,立法機關應引起重視。
綜言,正確區分貪污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意義深遠重大。由此貪腐者也不僅匿藏不了,而且終究會葬送自己的一切,遭到人們的唾棄和法律的嚴懲。(完)2009-10-30龍于陋室
。ê笥洠罕景笍谋砻嫔鲜抢寐殑罩惴欠椤按蠹摇敝\利益,實質上卻觸犯了貪污的罪名。當然本案中的會計人員是否違反《會計法》第21、26條和違反其他如《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等規定我們日后繼續研討。
資料
1、《廣西龍勝縣扶貧辦紀檢組長套取國資發福利》作者:廖一平、賴海寧
網址: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9042 《中國法院網》
作者最后登錄時間:2009-10-31 20:53
研討之一《本案應認定為貪污罪》 作者:龍君錢
網址:http://www.lawbook.com.cn/lw/lw_view.asp?no=10398 (法律圖書館)
2、“套取”的套字譯為“以計騙取”
來源:《新華詞典》第963頁第8種解釋 商務印書館 108圓
3、《判例刑法學》 陳興良 中國人大社 168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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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龍君錢(苗族)廣西龍勝人 法學交流: longlong-16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