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雪靜 ]——(2009-11-1) / 已閱40968次
結束語
我國現行的違憲審查制度是經過幾代人的努力建立起來的,是一個相對完善并適合我國國情的制度,有著其自身產生的土壤和發展的空間,是具有中國特色的違憲審查制度。從目前來看,雖然存在主體多元,程序欠缺,制裁措施不當等問題,但我們完全可以在現有制度的框架內,保障多元主體發揮作用,完善其操作程序和制裁措施,而沒有必要通過修憲改革。從長遠來看,在具備條件和進一步修改憲法的基礎上,由專任的司法機關進行違憲審查是現代法治的要求,也是中國法治走向全球的發展趨勢,[4]但要注意循序漸進,適合國情,把握民意。
注 釋
[1]特別是20世紀末以來,東歐、蘇聯境內諸加盟共和國以及東南亞等許多國家在建立 或者改進違憲審查制度方面進展比較迅速,形成一道引人注目的新憲政主義風景線;
[2]甄樹清,《憲法監督專門機構新議》[J],載《河北大學報》(哲社版),1996年第4期;
[3]李步云,《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刻不容緩》[J],載《法制日報》2001年12月2日;
[4]黃學賢,《完善我國憲法監督機制的探討》[J],載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編《憲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2-355頁。
參考文獻
[1].張千帆,《憲法學導論》[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陳力銘,《違憲審查與權力制衡》[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9月;
[3].林廣華,《違憲審查制度比較研究》[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4].陳云生,《憲法監督司法化》[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
[5].揚海坤、,《從行政訴訟走向憲法訴訟—中國實現憲政的必由之路》[J],
《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年第1期;
[6].季衛東,《合憲性審查與司法權的強化》[J],《中國社會科學》2002年2月;
[7].陳云生,《民主憲政新潮——憲法監督的理論與實踐》[M],人民出版社;
[8].劉嗣元,《憲法監督司法化若干問題的理論探討》[J],載《法商研究》2002年第3 期;
[9].湯嘯天,《治黨從嚴與憲法訴訟》[J],載《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02年第2期;
[10].李樹忠,《論憲法監督的司法化》[J],載《政法論壇》2003年第2期。
[11].陳云生,《走法治必由之路-論憲法和法律監督的制度化》[J],《比較法研究》1997年第1期;
[12]. 金永鍵,《違憲審查比較》[M],載《憲法比較研究文集》,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李雪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100191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