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建昆 ]——(2009-11-2) / 已閱9490次
中國古代律令中的中的城管公物警察權條款
劉建昆
中國古代當然沒有建立起現代意義上的道路公物制度,但是作為具有公共利益屬性的道路,一直都處在封建統治者的權力保護范圍之內。目前,我國城市道路與公路實行城鄉二元化的管理模式,城市道路由建設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進行管理,公路則由交通行政部門實施分級管理,但是在本質上,二者并無根本性的區別。
古代城市尚不發達,一些規定的主要適用范圍甚至只局限在京城,但損壞和侵占道路作為傳統的違法始終存在。國家對這些違法行為進行打擊是必然的。當然,我國古代法的特點決定了,這種打擊主要體現在刑律上。在近代法理上,由于出現刑法和行政法的分工,保護道路公物的“公物警察權”主要是屬于行政法、公物法。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刑法對此完全不聞不問。
二○○九年十一月一日
附錄:一《唐律疏議》
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種植墾食者,笞五十。各令復故。雖種植,無所妨廢者,不坐。
“疏”議曰:“侵巷街、阡陌,謂公行之所,若許私侵,便有所廢,故杖七十。“若種植墾食”,謂于巷街阡陌種物及墾食者,笞五十。各令依舊。若巷陌寬閑,雖有種植,無所妨廢者,小坐。
其穿垣出穢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論。主司不禁,與同罪。
“疏”議曰:其有穿穴垣墻,以出穢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無罪。“主司不禁,與同罪”,謂“侵巷街”以下,主司并合禁約,不禁者,與犯罪人同坐。
大歷二年五月,代宗對長安城市管理出臺了補充規定:“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墻、接檐造舍等。先處分一切不許,并令毀拆”。
太和五年七月,文宗再次下令對違章建筑予以整治,“百姓及諸街鋪守捉官健等舍屋外,余雜人及諸軍諸使官健舍屋,并令除拆。所冀禁街整肅,以絕奸民”。“所拆侵街舍,宜令三個月限移拆”。
二《宋刑統》卷26《諸侵巷街》同唐律。
北宋時期,作為都城的開封城,隨著商品經濟的繁榮,人口的增加,房屋侵占街道的所謂“侵街”行為,非常嚴重。如宋太祖時期,曾作坊使的魏丕,“撤本坊舊屋,為舍衢中,收僦直及鬻死馬骨,歲得錢七千余緡,工匠有喪者均給之”(《宋史·魏丕傳》)。當然,宋廷不能容忍這種現象,曾頒布有“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宋刑統》卷26《侵巷街阡陌》)的法律條文,但是“侵街”行為屢禁不止。開寶九年(976年),宋太祖“宴從臣于會節園,還經通利坊,以道狹,撤侵街民舍益之”(《續資治通鑒長編》(下簡稱《長編》)卷17)。太宗太平興國五年(980年)七月,“八作使段仁誨部修天駟監,筑垣墻侵景陽門街,上怒令毀之,仁誨決杖,授崇儀副使”(《長編》卷21)。宋真宗咸平五(1002年)二月,“京城衢巷狹隘,詔右侍禁閣門侯謝德權廣之。德權即受詔,則先毀貴要邸舍,群議紛然。有詔止之,德權面請曰:‘今沮事者,皆權豪輩,吝屋室僦資耳,非有它也,臣死不敢奉詔’。上不得已,從之。德權因條上衢巷廣袤及禁鼓昏曉之制,皆復長安舊制,乃詔開封府街司,約遠近,置籍立表,令民自今無得侵占”(《長編》卷51)。看來,在謝德權的以死相爭下,宋廷這次可謂是痛下決心:拆除權貴的侵街邸舍,恢復舊有的禁鼓昏曉制度,同時按照一定的距離豎立表木,作為道路“紅線”,嚴禁建筑位。當然,現實是復雜的,表木的豎立并非意味“侵街”現象的終結,這場斗爭還在繼續。據《長編》卷79記載,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十二月“詔:前詔開封府,毀撤京城民舍之侵街者,方屬嚴冬,宜俟春月”。仁宗天圣二年(1024年)六月,“京城民舍侵占街衢者,令開封府榜示,限一歲,依元立表木毀拆”(《長編》卷101)。此后在仁宗景祐元年(1034年)十一月甲辰又“詔,京舊城內侵街民舍在表柱外者,皆毀撤之。遣入內押班岑守素,與開封府一員專其事,權知開封府王博文請之也”(《長編》卷115)。神宗元豐年間,“京師并河居民,盜鑿阪以自廣”(杜大《名臣碑傳琬琰集》卷13),居然出現了“侵河”現象。正是由于多年的“侵街”行為,導致了開封城內“坊無廣巷,市不通騎”的局面。至北宋末年,從張擇瑞《清明上河圖》上看,沿街建筑鱗次櫛比,應是多年“侵街”行為的結果。宋廷所立之“表木”,盡管并未制止住“侵街”行為,但是為“侵街”建筑的認定及拆除,提供了標識與范圍。并且,從謝德權“約遠近,置籍立表”來看,北宋東京街道上應有不少起著道路紅線作用的“表木”,為時人所關注。宋廷在虹橋角下豎立四根“表木”,起到防止“侵街”與“侵河”雙重作用,張擇端將其入畫,以代表宋東京城內眾多的“表木”,是頗具匠心的。
三《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三十 工律 河防》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復舊。其穿墻而出穢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論。
纂注:大曰街,小曰巷,道路則人所通行之稱。侵占以起房屋、為園圃者,杖六十,復還舊地。街巷貴于潔凈,故穿穴出穢者笞四十,仍令塞之出水則不論。
條例
一、京城內外街道,若有作踐掘成坑坎、淤塞溝渠、葢房侵占或傍城使車、撒放牲口,損壞城腳及大明門前御道、棋盤并護門柵欄、正陽門外御橋、南北本門、月城、將軍樓、觀音堂、關王廟等處,作踐損壞者俱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
一、東西公生門朝房官吏人等,或帶住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貨柜、開設卜肆、停放馬騾、取土作坯、撒穢等項作踐,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
四《大清律 工律 河防》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通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拆毀修筑]復舊。其[所居自己房屋]穿墻而出穢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穿墻]出水者勿論。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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