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啟喆 ]——(2009-11-4) / 已閱9029次
淺談規范律師與基層法官的交往關系
趙啟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2008年11月27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征求律師意見和建議座談會上向全國法院提出了要求。他說:“人民法院要深入研究基層法官與律師關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完善的基層法官和律師交往規范以及合乎各自職業特點的活動準則,形成互相尊重、互相監督的良性互動關系,共同塑造良好的職業形象”。現階段,由于諸多因素,律師與的基層法官的關系存在著很多新情況新問題,有的甚至相當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嚴格規范律師與基層法官的交往關系。
一、正確認識律師與法官的關系
在法庭訴訟過程中,法官處于絕對中立的地位。主要工作就是主持法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出裁判。律師在訴訟代理活動中,總是為其中一方的利益進行訴訟代理。在訴訟中律師則會針對案件和證據,把所有對自己有利的法條都給法官找出來,擺到法官面前替法官做了查找法律依據的工作。這就是法官與律師兩者之間的業務關系。
律師與法官在法庭下的關系應是一種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對獨立與互相監督的關系。他們同為法律人,具有一體化的知識結構和對法律的公正價值的共同追求。不同點在于律師為私,法官為公。
二、律師與的基層法官的關系現狀
辦案前,少數基層法官與律師探討案件,甚至探討到怎樣把官司打勝。在案件辦理以及執行中,基層法官接受當事人委托律師的宴請和財物,有的替律師說情打招呼,泄露案件的有關秘密。所以,某種程度上,訴訟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雙方律師水平所決定的,而基層法官卻是要在案件的最后來收拾殘局。法庭之上,基層法官可以不尊重律師的執業權利,可以不聽取訴訟當事人的庭審意見,基層法官輕視律師、排斥律師,對律師的意見置若罔聞,律師的發言被經常打斷或制止,更惡劣者有當庭呵斥、間接、變相報復律師的;反過來,基層法官的“權威”也難以得到尊重。
三、導致律師與基層法官關系不規范的原因
。ㄒ唬┥贁祷鶎臃ü俜栏芰Ρ∪酢N覈s有25萬名基層法官,而基層法院的基層法官占到這龐大隊伍的近70%,基層法基層法官審判工作最重、條件最差。又要直接面向人民群眾,體現司法公正。而目前,基層法官防腐能力薄弱;鶎臃ü賾撚辛己玫牡赖缕焚|,能夠體現公正司法的司法良心,在基層法官中還有這樣一種觀點有一定的市場:“只要不接受當事人賄賂,吃一餐飯,喝一餐酒,自己堅持公正審理案件,算不了腐敗”。理由是同學、朋友請吃、說情,是礙于情面,同時又可讓同學、朋友去做工作,既不得罪人,又能夠處理好案件,而這些同學、朋友中大部分在從事律師這個行業。使基層的律師與基層法官關系失去規范,不符合正確的規范。
。ǘ┓煞ㄒ幉唤∪!堵蓭煼ā芬幎蓭熓恰盀樯鐣峁┓煞⻊盏膱虡I人員”,揭示了律師的服務性,而對律師的司法性、獨立性未作界定,沒有反映出律師的本質特征。同樣,《基層法官法》對基層法官獨立中立的特性也未作界定。《律師法》、《基層法官法》雖然都規定了律師、基層法官不應為的行為,但過于簡單,缺少監督和追究程序,在實踐中不好操作,從部門的角度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針對基層法官和律師的職業道德以及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置,都制定了很多的規章制度,但是相互之間缺少協同,各管各的一塊,對律師和基層法官之間的關系定位及如何處理未作深入研究。
(三)“襟帶關系”影響嚴重。中國是人情社會,這種人情在每一個角落都不難覓其蹤跡。如果親屬中有人擔任了基層法官,那么他的親戚朋友中人去當律師。雖然法律上明文規定了回避制度,即如果律師有直系親屬擔任某法院基層法官,該律師雖不能承辦那個法院審理的案子,但可以間接的施以力量。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不過是不能直接承辦,“回旋”的余地和空間依然不小,這就構成一種“襟帶”的關系。由于基層地域小,人口少,這種“襟帶關系”在基層表現的尤為突出。
(四)部分律師及基層法官素質不高。一是業務素質整體不高。對于基層法官來說,高素質是其公正裁判,體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條件。但是長期以來,由于基層法官選任機制不盡合理等原因,基層法官整體質欠佳且參差不齊,造成部分基層法官投機心理嚴重。律師的準入起點雖然較高,但是非法律專業人員占了不小比例,加之由于隊伍發展較快,出現了良莠不齊的現象,少數律師素質非常低下,影響了整個隊伍的形象。職業道德素質也待加強。當前的律師隊伍從學歷上看是比較高的,但從職業道德素質看,相當多的律師是不合格的。在基層的訴訟過程中,很多代理人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律師,而是司法助理或者沒有律師資格的法律工作者。他們在訴訟中充當律師的角色,在處理與基層法官的關系時就更加欠范。
(五)少數基層法官“官本位”思想濃厚,不能正確認識律師的作用。不少群眾和基層法官非?粗鼗鶎臃ü僮鳛閲夜倮舻纳矸荩鴽]有真正認識到基層法官的權威來自法律。在“官本位”思想的指導下,少數基層法官對于作為社會法律工作者的律師擺不正位置,高高在上,頤指氣使,輕視律師的工作,甚至到現在還有人認為律師是“訟棍”,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對律師不信任。
四 、規范基層法官與律師關系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自律,職業者而言,從業者的自律更是保持其高尚人格和道德良知并使法律得到誠摯信守的人性保障。只有真正實現了自我約束、自覺完善和自主發展的群體,才能有資格成為社會的精英和楷模。律師和基層法官要以身作則,嚴格自律,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與基層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建立起一種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對獨立、互相監督的良性互動關系。
二是依法規范。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都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對基層法官和律師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目前,制度我們都有,但是過于原則,缺少可操作性,應當進一步細化,增加程序性條款,使有關部門在發現違法違紀行為后,能夠及時按章處理。
三、 加強監督。行業監督、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當事人監督、社會輿論監督等各種監督手段有效地結合起來,綜合運用,協同作戰,構成廣泛的、長效的監督網絡和機制,使律師違紀違法行為無可遁形。
四、及時嚴格懲戒。懲戒不僅要嚴格,更要及時有效,決不能讓任何一個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逃脫制裁。懲戒除了實體內容之外,因涉及當事人利益,必須有合理科學的程序作保障,做到依規而行,讓當事人心服口服。
結語
律師與基層法官作為法治社會的重要力量,作為法律職業者,應當并且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成為整個社會的模范守法者和公平正義的維護者。
西吉縣人民法院 趙啟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