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奚正輝 ]——(2009-11-5) / 已閱17217次
縱上所述,筆者認為購房者向發展商購買房屋并支付了部分房款,不管其是個人還是單位,也不管支付了多少房款,若發展商因自身債務問題或工程質量問題等原因導致不能交房,只要發展商銷售該房屋時通知了抵押權人,那么購房者對所購房屋就具有優先權,而且優先于承包人的優先權,也優先于債權人的抵押權。
附注:
[1]《我國物權法應選取的結構原則》崔建遠 載《法制與社會發展》,第1995(3)
[2]《優先權制度研究》郭明瑞 仲相 司艷麗 第15頁
[3]《物權法》楊立新 程嘯 等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第372頁
奚正輝
上海中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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