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謙 ]——(2009-11-9) / 已閱15641次
若傷殘經過后續治療后能得到明顯好轉,則進行后續治療應無異議;但若傷殘沒有治療的必要,或雖經努力治療仍無法起到比較明顯的效果,其后續治療的合理性和價值就不太大。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就個案的特殊情況做出靈活的判決,切忌一刀切。
當然,若賠償義務人支付了必要的后續治療費用,也可賦予其在以后要求重新對受害人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的權利以作適當的平衡,以確定其真正的殘疾程度,然后再依據傷殘評定結果調整相應的殘疾賠償金,這樣才更客觀、更公平,否則就可能出現重復賠償等加重賠償義務人負擔的問題。
事實上,解決爭議最為有效的是有權機關對相關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也唯有如此,才可以從法律上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亦最大限度地平衡各方權益。
【戚謙,開物律師集團(鄭州)事務所律師,商都法律網www.shangdufalv.com首席律師;服務專線:13837159892,E-mail:qq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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