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閔濤 ]——(2009-11-9) / 已閱9847次
對少年法庭“集中審理、指定管轄”改革的思考
閔濤
早在1999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盧灣、南市等四個區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移送至長寧區法院審理,隨后,在全國各地法院也參照“集中審理、指定管轄”模式,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我省的雞西市、牡丹江市等法院也適用此模式多年,而得到一些有益經驗。
一、“集中審理,指定管轄”的作用和意義
近年來,雖然少年法庭取得了不少成績,但也暴露出許多問題:
對少年法庭的重視程度存在較大的地區差異和基層司法機關領導的人為因素;少年刑事案件數量有限決定了具有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多數人員人均受理案件數量明顯偏低,如我院2004年至2006年的三年時間里共受理少年犯案件34件,審判人員年人均審不足6件;缺乏法律規范導致少年法庭在案件審理程序上規范不一和量刑出現區域不平衡;少年法庭組織機構和人員不穩定且專業化審理程序不高等等。“集中審理、指定管理”模式對于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的發展具有積極的作用和深遠的意義。
第一,有助于提高辦案效率。自1997年修訂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施以來,刑法根據青少年承擔刑事責任的特殊規律,相應縮減了青少年負刑事責任的范圍,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重大盜竊罪的,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收案數大幅度下降而導致少年法庭審判任務嚴重不足的局面,如實行了“集中審理、指定管轄”,那么,提高辦案效率,講求訴訟效益,在符合公平、正義的前提下,以最少的訴訟投入來獲取最大的訴訟效益,是審判方式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因此,少年法庭通過調整機構設置,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無疑是順應了司法制度的演進的正確方向。
第二,有助于解決適用法律不平衡的問題,推進統一執法,維護司法公正。適用法律不平衡現象的存在原本是刑事審判領域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只是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中,這一問題較為突出。原因在于,就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而言,目前尚無專門的法律制度,未成年人刑事審判與成年人刑事審判適用同樣的實體法、程序法。在實際工作中,對于如何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適用法律、如何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如何把握從輕、減輕的幅度等問題,一方面缺乏明確的法定標準,另一方面,各司法機關、司法人員在具體適用法律的活動中還往往存在主觀認識上的差異。所以,適用法律不平衡現象的存在,成為當前未成年人刑事工作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在實體方面法律適用不平衡包括:罪與非罪的界限,如對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性質,實施了輕微暴力的強索案件,是否以搶劫罪定罪;對于未成年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某些法定情節成立的條件,如未成年人實施的搶劫案件中“多次搶劫”情節的成立條件,自首、立功等情節的成立條件等等。
在程序方面法律適用不平衡包括:證據能否成立,證據是否充分的界限,抗辯雙方出示證據,法庭調查。其中與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特色相關的環節,包括法庭審理時間的長短,氣氛寬嚴、庭審程序的繁簡,調查報告的形成方式,調查報告與審判關系等等。
在“集中審理,指定管轄”的情況下,我們通過集中審理各類案件,得以及時發現問題,歸納出普遍存在的問題,同時通過審判活動與各區有關部門之間的交流協調,使得上述適用法律不平衡的問題得到解決,或者趨于解決。
第三,有助于強化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的專業化程序。
現階段由于少年法庭管轄區域狹小,案件數量過少,少年法庭自身的發展空間受到限制;而由一個少年法庭管轄數個(縣)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件來源充足。飽和的工作量,使審判人員能夠通過辦理大量案件提高業務能力,積累經驗,探索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特殊規律,不斷地將少年法庭工作取得的諸項成果推廣提升,從而為專業化程序的提高奠定理論上的基礎。同時,在“集中審理、指定管轄”的條件下,少年法庭的管轄范圍突破了行政區劃的限制。一方面,此項改革對于貫徹司法獨立原則具有積極的意義;另一方面,它將促使少年法庭在更大的范圍、更高的層次拓展少年法庭特色工作的輻射面。
二、改革中將存在的問題
少年法庭機構設置改革,不可避免地將會遇到一些問題和困難。例如,目前檢察院尚未做到集中起訴,仍分別向所在地法院移送案件,并要求避免異地出庭支持訴訟,被指定管轄的法院少年法庭要到起訴檢察院所在地法院開庭;卷宗贓物移送,難以保證安全保存;送達法律文書、法定代理人到庭不能及時;異地押解被告人等涉及人力、物力、財力等,這些都是在改革前進中將會出現的問題和困難,但也會在加快改革前進的步伐中消失。
三、解決問題的建議
為了最大程度地解決少年法庭管轄范圍作出新調整后所暴露出來的新矛盾,更是為了使改革后的少年法庭真正符合法律的本意,早日得到法律的確認,在一段時期的實踐基礎上,建議立法機關修改或制定有關法律予以確認少年法庭可以跨地區受理案件,以解決機構改革的法律依據問題。
第一,關于跨區域開庭難問題。主動與管轄范圍內的公訴機關、法院聯系,互相配合,解決開庭難,可以說服公訴人到自己法院所在地開庭,難以溝通的,也可直接到公訴機關所在地開庭,對公訴機關所在地法院法庭比較緊張的,應通過自己法院與對方法院接觸,協商解決法庭緊張問題,一般而言,提前一周時間通知對方法院開庭時間,安排法庭問題應比較容易解決。
第二,關于卷宗贓物移送,必須與相應檢察院對此問題協商,可以要求對指定管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卷宗、贓物直接向指定管轄法院移送,以保證卷宗和贓物不遺失。
第三,送達法律文書可以委托兄弟法院或郵寄送達,而對于異地押解被告人的問題也將會在道路暢通無阻的條件下,迎刃而解的。
少年司法機構設置的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單就法院系統內部進行改革,難以取得規模效應,必須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制訂全盤規劃,出臺配套措施,才能取得實效。因此,從長遠角度看,必須進行下列改革:
第一,必須設立統一的未成年人刑事偵查機構與未成年人檢察機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與法院系統少年庭機構設置相對應,以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減少磨擦,形成一條服務,提高少年司法的專業化程度,提高少年司法的質量與效益。例如,就檢察機關而言,可以進行未成年人檢察機構的相應改革,與法院少年庭的設置相對應,成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檢察科,統一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起訴。與此同時,公安機關也可以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刑事偵察科,專門承辦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司法行政部門還可設立專門的未成年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力度。
第二,必須穩定少年審判隊伍,培養專家型少年審判法官。少年審判的特殊性與專業性,需要專家型少年審判法官與之相適應。審判過程中寓教于審原則的貫徹,審判之外的種種審判延伸工作等,均需要少年法官具備相應的專業審判知識與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因此,必須保護少年審判隊伍的穩定,加大少年審判的培訓力度,培養專家型少年審判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