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喬鐵軍 ]——(2009-11-12) / 已閱6590次
關于毒品犯罪在國際上的爭議
喬鐵軍
毒品犯罪既是困際公約規定的一利-國際犯罪,也是各國國內法規定的犯罪,是一個外較廣的概念。就毒品犯罪的定義而言,有學者認為,毒品犯罪既然在國際公約中被列為犯罪,那么就用1 988年l 2月l 9同聯合國通過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第3條的規定,凡是故意違反《l 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及經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或《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規定的各種行為稱為毒品犯罪。但有學者認為,這一條的規定沒有界定什么是毒品犯罪。當我們考查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刑法和有關禁毒立法時,均未有毒品犯罪概念的界定,而只是對毒品犯罪的種類作了具體規定,同樣我國l 997年《刑法》分則第6章第七節雖然規定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但也沒有對毒品犯罪下定義。在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毒品犯罪的定義進行探討。
關于毒品犯罪定義的不同觀點包括:第一種觀點認為,毒品犯罪通常是一種跨國性的犯罪,對國際上的毒品犯罪定義,主張援用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第3條的規定,認為,在中國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關于毒品管制法規,從事與毒品有關的危害社會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動,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第二種觀點認為,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禁毒法規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以及從事與上述毒品犯罪直接相關的或者與毒品有關的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論者還認為毒品犯罪也是國際公約規定的國際犯罪。①第三種觀點認為,毒品犯罪是指違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法規,非法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使用毒品以及與非法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使用毒品直接相關的破壞國家禁毒活動的行為。@第四種觀點認為,毒品犯罪是觸犯《關于禁毒的決定》,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害生命,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第五種觀點認為,所謂毒品犯罪,就是指違反毒品管理法規,非法走私、販賣、制造、使用毒品,種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與此直接有關的破壞國家禁毒活動、危害公民身心艱苦和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第六種觀點認為,毒品犯罪是指以毒品或者多犯罪有關的人和財物為犯罪對象,走私、運輸、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提供毒品,窩藏毒品,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窩藏毒品犯罪所得財物以及走私用于制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物品的行為。@第七種觀點認為,所謂毒品犯罪,是指違反禁毒法規,破壞禁毒管制活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綜觀上述七種觀點,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將毒品犯罪劃分為困際上的毒品犯罪和中國的毒品犯罪,并將毒品犯罪的定義關鍵強調在與毒品有關的危害社會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動上,其不足之處在于,它沒有概括出毒品犯罪的全部。⑦第二種觀點將毒品犯罪分為三類,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與其直接相關的犯罪,以及其他與毒品有關的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這種界定,從表面上外延涵蓋了所有毒品犯罪,但實際上沒有周全外延,對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直接相關以及其他與毒品有關的犯罪行為,其范圍和犯罪種類仍不能確定。例如,盜竊毒品,搶劫、搶奪毒品的犯罪,非法持有毒品是否是屬于直接相關的犯罪或者與毒品有關的犯罪?以毒品犯罪行為方式出發概括毒品犯罪定義,無法周延所有毒品犯罪。第三種觀點認為毒品犯罪是違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箭理法規,jf:強調陽內法不再足行為足否具有刑事犯罪違法性的唯一根據,J e局限在1t毒品犯罪是違反了《刑法》及有關禁毒法規的刑事違法性,在定義的表述J二,以列舉毒品犯罪方式界定毒品犯罪顯得冗長且無法包容所有毒品犯罪。第四種觀點的根本缺陷在于其反復強調所有毒品犯罪都必須觸犯《關于禁毒的決定》,這將導致我國所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所規定的,我國有義務予以管轄而《關于禁毒的決定》未予規定的國際毒品犯罪被排除在毒品犯罪的范圍之外。第五種觀點在界定毒品犯罪時出現了一個表述失誤,即”非法走私、販賣、制造、使用毒品,種植毒品原植物”中,一非法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使用毒品”是毒品犯罪的一種,顯然是不妥當的。第六種觀點用全部列舉毒品犯罪的方法界定毒品犯罪定義,缺點在于,沒有揭示毒品犯罪的本質特征,而且忽略了毒品犯罪的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的特征。第七種觀點雖然概括出毒品犯罪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的特征,但概念中毒品犯罪的違法性僅指違反一禁毒法規一,這顯然不能全部概括出毒品犯罪所違反的法律和法規:而且一禁毒法規一是刑事法規或者是行政法規,或是一項專門法規,它是否應包括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公約和我罔《刑法》中有關毒品犯罪的條款,及1987年、1988年我國頒和的《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如此界定無法確定這一問題,使毒品犯罪的違法性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