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錢貴 ]——(2009-11-12) / 已閱9548次
我國刑法中洗錢罪的犯罪構成
錢貴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按照我國刑法犯罪構成的一般理論,犯罪必須具備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和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四個共同要件。洗錢罪的犯罪構成也不例外。
一、犯罪主體
所謂犯罪主體,是指實行犯罪行為,依法對自己的罪行負刑事責任的人。就洗錢犯罪而言,新修訂的《刑法》將洗錢罪的主體要件明確規定為自然人和單位,即對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和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進行掩飾和隱瞞的個人或單位。洗錢罪的主體只能是“上游犯罪”行為人以外的與之沒有共犯關系的自然人或單位。
新《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并未包括洗錢罪,故已滿14周歲不滿:6周歲的人不能成為洗錢罪的主體。
二、犯罪的主觀要件
犯罪的主觀要件,即罪過,是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時所持的心理態度。從我國《刑法》的規定看,洗錢罪的主觀要件,一般認為應是故意,即行為人實施洗錢犯罪行為,主觀上明知清洗的是“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并且以掩蓋、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為目的。
三、犯罪客體
任何犯罪行為,都指向一定的客體。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洗錢犯罪侵害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它的本質特征是通過金融手段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其直接后果是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次,它妨礙了國家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它對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性質和來源的掩飾和隱瞞,無疑給犯罪的偵查設置了障礙。
四、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定的、構成犯罪在客觀上必須具備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和由這種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洗錢犯罪是一種行為犯,根據新刑法的規定,行為人構成此罪須在客觀上實施了法律規定的行為,具體包括:
1.提供資金帳戶。即為黑錢提供銀行帳戶,或把本單位的帳戶提供給犯罪分子使用。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金融票據。即將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從實物或票據形式兌換成現金或者將現金通過證券市場等兌換為金融票據。
3.通過轉帳或其它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即通過匯票、本票、支票、匯兌等金融結算業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性質和來源。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即提供各種便利條件,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或清洗過的錢匯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來源。即通過以上4種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進行洗錢,包括將清洗過的錢放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進行再投資的行為。例如用清洗過的錢從事證券、期貨、房地產等投資或者成立商事公司等活動。
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五種行為方式中的任何一種,不管犯罪分子是否達到了掩飾、隱瞞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目的,都構成洗錢罪。
從洗錢的過程和手段上講,洗錢活動大致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放置階段”(placement)。這是洗錢的第一步,也是風險最大,最為暴露、最易被警方發現的階段。其主要手段是通過金融機構或者非金融機構處置、轉移黑錢,在最初的環節上掩蓋黑錢的來源去向,將其轉換為合法的形式;第二階段是“離析階段”(LAYERING)。即反復使用多種交易方式,將處置過的黑錢或用黑錢購買的資產、金融證券進行再處置,使其非法來源更具隱秘性,難以偵查;第三個階段是“歸并階段”(工NTEGRATION)。即將經過漂洗的犯罪收益“融合”到其他合法生意或者先前的正當積累中,完成黑錢的漂白清洗過程。
在洗錢過程中的不同階段,犯罪分子都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以及國家在金融管理方面的漏洞。比如,在比利時、美國,陸續出現了一些所謂的“電信金融公司”或“票據交換公司”,專門利用現代電子系統,精心設計出巧妙的轉帳技術。這些公司每天可經手上萬億美元的資金轉移,其速度之快,在輾轉之間,使人無法再查出最原始的票據簽發人和受益人身份,大大助長了洗錢犯罪活動。1995年底,香港審結了一起涉及9350萬美元的洗錢大案。此間,警方聘請了富有調查洗黑錢經驗的資深會計師帶領30名專業會計,花了整整一年的時間,才將堆積如山的銀行文件、帳目清理出頭緒。ciz>據國際刑警組織提供的最新資料,“事實證明犯罪分子試圖在法律還不完備之前,利用新技術開始進行上網洗錢交易。我們必須在犯罪分子之前想出對策,以打擊這類犯罪活動。”根據司法實踐及國外偵查洗錢犯罪的成功經驗歸納之,洗錢主要有以下幾種具體方式方法:
一、利用儲蓄機構,將犯罪收入以現金方式直接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一般用來清洗數額不是很大的贓錢。
二、通過開設日常需大量使用現金的飯店、歌舞廳等娛樂場所,將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之中。
三、用非法獲取的現金購置不動產,以不動產訂購業務為名,制造表面看來有合法收入來源的假象。
四、利用證券業務。犯罪組織通過證券業務活動可將非法資金轉換為高流動性的資產,同時通過不記名支票的手段可以達到隱匿姓名的目的。
五、購買黃金、珠寶等對犯罪所得加以轉換或掩蓋。藝術品、郵票等其他收藏品也成為洗錢者將大量的現金轉換為不惹人注目資產的載體。
六、利用發展中國家監管不完善的金融市場進行洗錢。由于發展中國家資金短缺,對資金流動的監管比較薄弱,黑錢以投資的名義很容易進入這些國家,然后再以公開方式提走。
七、在銀行保密制度較嚴的國家開設帳戶,存入現金。
八、投資開辦公司、實體等作為洗錢的工具。
九、利用對外貿易,以高昂的價格購買某種劣質產品或者廢品、廢料等,將錢匯往境外的“賣主”,將非法資金轉移出去,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
十、利用專業人員。洗錢者以各種手段利用和收買證券經紀人、金融顧問、會計師和律師為他們提供咨詢和包括訴訟在內的專業服務,其中某些專業人員甚至直接參與洗錢犯罪。
十一、利用國際匯兌業務。隨著國際匯兌業務的電子化,國際匯兌變得越來越方便、快捷。但由于國際間金融業務的規范尚不統一,洗錢者往往可以尋找空隙,利用國際匯兌業務轉移黑錢。
十二、利用賭博、購買彩票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