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錢貴 ]——(2009-11-16) / 已閱8899次
洗錢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錢貴
洗錢(MONEY LAUNDERING),本意指把骯臟的錢清洗干凈。據說在二十世紀初期,美國舊金山市一家飯店的老板,看到自己飯店里日常流通的一些硬幣沾滿了油污,他怕弄臟顧客所戴的白手套而影響飯店的生意,便用洗滌劑將收到的硬幣清洗一遍,于是被清洗之后的硬幣就象新的一樣干凈了,這就是洗錢的最早來源(i)。到了二十世紀20年代,美國芝加哥出現了一個以魯西諾為首的龐大的有組織犯罪集團,他們利用美國經濟發展中使用的現代化大規模生產技術,發展自己的犯罪產業,謀求巨額的經濟利益。起初,該組織以開洗衣店做掩護,在為顧客洗衣服的同時,向顧客收取現金,然后將這一部分現金連同其販賣毒品的收入一起向稅務機關申報,這樣就把毒品收入也變成了合法收入。這就是現代意義上“洗錢”一詞的淵源。后來,人們用它來稱謂把非法收入合法化的過程。最初的洗錢,實際上是毒品交易的一部分,據聯合國統計,每年約有來自毒品交易的5000億至6000億美元流入正常的經濟流通領域,這樣,在國際金融系統中流通的“毒”錢大約有一萬多億美元((2)。現在把對販毒、走私、搶劫、盜竊、詐騙、貪污、賄賂、逃稅等犯罪收入的清洗,都視為洗錢。關于洗錢的概念,目前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中表述也不盡相同。
1988年12月19日聯合國大會在維也納通過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以下簡稱《聯合國禁毒公約)))中將毒品犯罪及其洗錢行為規定為國際犯罪。該公約將洗錢定義為:為隱瞞或掩飾因制造、販賣、運輸任何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所得非法財產之來源、性質、所在,而將該財產轉換的即為洗錢。該定義范圍較為狹窄。
1990年2月7日,歐洲和北美的15個國家在巴黎召開會議共同研究對付洗錢問題,并為此組建了“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該組織給洗錢所下定義為:凡隱瞞或掩飾因犯罪行為所取得財物的真實性質、來源、地點、流向及轉移,或協助任何與非法活動有關的人規避法律應負責任者,均屬洗錢行為。該定義從寬規定洗錢范圍,突破了毒品交易所得的局限,將其擴大、延伸到凡是對由犯罪行為所得財物加以隱瞞或掩飾的行為。
1986年,美國國會通過的《洗錢控制法》對洗錢犯罪規定為:1、就法律指定的犯罪種類而言,從事與犯罪相關聯資金的金融交易,如果明知其非法性質,并以協助犯罪實施為目的,或者明知交易旨在掩護款項的性質、方位、來原、所有權或控制權,構成聯邦刑事犯罪。2、就法律指定的犯罪種類而言,與金融機構從事一刃美元以上犯罪贓款的交易,構成聯邦刑事犯罪。3、促使一國內金融機構不予提交,或者提交有重大遺漏或失實的貨幣交易報告,重構與一個或多個金融機構之間的任何交易,構成聯邦刑事犯罪。所謂重構交易,是指犯罪分子和洗錢者對一萬美元以上的款項,故意拆零,分別與多個金融機構或一個金融機構的多個分支機構交易,以使每一筆均在報告金額界限以下,從而規避報告的行為。
1991年6月10日,歐共體發布的《關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統進行洗錢活動的法令》把洗錢定義為:明知是犯罪財產而故意擁有、轉移、隱藏、或幫助犯罪分子逃脫法律制裁的行為。
1995年4月聯合國發布的《禁止洗錢法律范本》對洗錢做了如下定義:直接或間接參加來自于犯罪收益的財產的交易;接受、擁有、隱匿、掩蓋、處理犯罪收益財產或將犯罪收益財產帶入所在國;明知或者有理由表明財產來自于非法活動或者間接非法活動變現而來,沒有合理的理由,不采取合理的步驟確認財產是否來自于非法活動或者直接或間接從非法活動變現而來。
臺灣于1996年通過了《洗錢防制法》。該法規定,洗錢是指:掩飾或者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性利益;收受、搬運、寄藏、購買或為他人買賣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提供中介。重大犯罪是指刑法規定最低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以及偽造、變造債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罪、指使他人賣淫罪、拐賣罪、賭博罪、奴役罪、欺騙他人向境外出走罪、隱蔽賣淫罪、詐欺罪、常業重利罪等贏利性犯罪,還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槍炮管理條例、懲治走私條例、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破產法、毒品犯罪法律所規定的重大犯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對洗錢的規定是:任何人明知或有充足理由懷疑資金、財產或投資為犯罪所得而幫助一些團伙犯罪組織收藏或管理那些資金所進行的犯罪。
我國是《聯合國禁毒公約》的締約國,承擔了在國內實體法中規定洗錢為犯罪的義務。事實上,1990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第四條第一款就規定: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財物的,掩飾、隱瞞出售毒品獲得財物的非法性質和來源的,處7年以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罰金。雖然未明確規定洗錢的概念和洗錢犯罪,但這一規定己充分表明我國己將參與洗錢的人或組織列入犯罪并予以處罰之列。我國新《刑法》第191條首次明確了洗錢罪的罪種,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特定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我國學者對洗錢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洗錢,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提供資金帳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轉帳結算等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及以其它方法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意圖使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避免法律制裁的行為。①
二、洗錢,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非法來源和性質,而實施的各種清洗行為。②
三、洗錢,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幫助犯罪分子掩飾、隱瞞其非法來源和性質,轉移違法所得的行為。③
四、洗錢,是指明知是毒品、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實施法定行為之一,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④
五、洗錢,是指將犯罪所獲黑錢或者贓錢變得干凈,是一種犯罪的便利行為。⑤
六、洗錢,是指將犯罪收入通過金融中介機構加以轉移、兌換、購買股票證券或者直接投資,隱瞞、偽裝非法所得黑錢的來源、性質和所有人等,從而把黑錢洗凈,轉為合法收入的一種行為。⑥
從國內外法學界的研究現狀來看,盡管各國對洗錢犯罪的法律規定不盡一致,對洗錢含義的理解也不統一,但通過對各種觀點的綜合分析可以看出,作為法律意義上的洗錢行為,一般都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利用合法金融體系洗錢。不法分子通過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清洗贓款。特別是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證在銀行開設多個賬戶,用以轉移和隱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二、利用地下錢莊進行洗錢。一些犯罪嫌疑人通過地下錢莊將贓款轉移出境。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洗錢。不法分子利用網上銀行轉移贓款,有的還通過網上賭博進行洗錢。
四、通過現金走私進行洗錢。如,不法分子隨身攜帶或將大量現金藏匿于交通工具出入境。
五、通過投資進行洗錢。不法分子通過投資興建賓館、開設公司等方式進行洗錢,有的甚至在境外開設公司,為其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
六、利用進出口貿易進行洗錢。犯罪嫌疑人通過虛報進出口價格或偽造有關貿易單據的方式跨境轉移贓款。
七、利用證券期貨市場進行洗錢。有些不法分子將資金存入支票,用其買入股票后,將股東賬戶和其中的股票轉托到其他的證券公司,然后將股票賣掉,提取現金。
洗錢之所以受到眾多國家和國際組織超乎尋常的關注,是因為它本身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首先,洗錢為犯罪者安全、自由地支配犯罪贓款創造了條件,為司法部門調查和檢控犯罪設置了障礙,從而在事實上起著為各種惡性犯罪,尤其是有組織犯罪推波助瀾的作用。其次,洗錢容易引發其他多種犯罪和嚴重的社會問題。為達到順利洗錢的目的,犯罪分子和洗錢者常常千方百計拉攏、利誘政府官員和銀行職員做內應,由此導致賄賂橫行、社會風尚沒落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最后,洗錢為金融危機埋下隱患。洗錢是具有特定目的的非正常金融活動,涉及金額大,資金轉移快,突發性強,極易誘發金融機構資金流動困難;一些金融機構受利益的驅使,與犯罪分子和洗錢者同流合污,大開方便之門,甚至直接從事洗錢,一旦真相暴露,即可引發公眾的信任危機,后果不堪收拾。因此,一些受國際犯罪和洗錢嚴重困擾的國家甚至將洗錢的危害定位為“擾亂整個社會經濟的運行秩序,威脅到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