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勝宇 ]——(2009-11-16) / 已閱5706次
網絡游戲服務合同的成立與終止
王勝宇
網絡游戲業屬于娛樂行業,其目的既非出賣虛擬財產也非出賣游戲本身,而是向玩家提供網絡游戲娛樂消費服務,從中收取服務費用,獲取利潤。游戲供應商通過廣告等宣傳方式向市場推廣自己的游戲產品,吸引玩家注冊消費。玩家購買游戲軟件,下載客戶終端,注冊ID,從而與游戲供應商建立服務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筆者認為玩家和網絡游戲服務商之間就提供游戲服務所達成的一系列協議,應該就是玩家和網絡游戲服務商之間達成的關于網絡游戲服務的合同。雖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分則中并沒有明確規定調整這種服務合同的法律,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這種服務合同屬于《合同法》中規定的無名合同。
1. 網絡游戲服務合同的成立
網絡游戲服務合同在游戲開始運行,玩家建立游戲賬戶開始游戲時成立,在玩家交費成為合法用戶時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服務商在其主頁提供游戲客戶端、公告游戲規則、說明收費方法及數額的行為應視為要約,雖然要約原則上應向特定人發出,但法律并未嚴格禁止要約向不特定人發出。一方面,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律允許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的邀請具有要約的效力;另一方面,要約人愿意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并自愿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在法律上也是允許的。由此看來網絡游戲服務的對象雖然是不特定的,但也是符合要約構成要件,在玩家建立游戲賬戶并付費以行為做出承諾時合同生效。
當網絡服務商的網絡游戲注冊信息或注冊協議以某種形式輸出在玩家的終端屏幕上時,則成立合同訂立的要約階段,表明了游戲服務提供商愿接受玩家參與游戲并向其提供游戲服務的意思表示。但需注意的是,游戲服務商的這種要約行為常常表現為格式合同形式,即只能按照游戲商預先設定的注冊格式進行合同訂立。當然,這種格式合同也會有必備條款與可選條款的區別,前者如注冊名稱、密碼等項目,后者如QQ號、個人愛好等項目。而當玩家進行注冊信息輸入時,則是玩家的承諾階段,而且基于網絡數據交流的即時性,玩家的這種承諾效力往往會與合同的成立同時完成。即當玩家將其注冊信息提交,電腦后臺程序會自動將玩家信息寫入游戲數據庫時就完成了玩家的承諾以及合同的訂立。而其最直接的效果就是玩家獲得了一個獨一無二的ID賬號,以后玩家就是憑此ID進行游戲的,而且以后玩家在游戲過程中產生的任何關于游戲人物的諸如財產、等級等信息也都會依附于這個ID之下, ID項下的信息都會存儲在游戲服務提供商的服務器、硬盤等存儲介質中。
2. 網絡游戲服務合同的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簡稱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權利和合同的義務歸于消滅。網絡游戲服務合同于游戲服務器的永久關閉或服務商的倒閉或玩家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示不再續費游戲時終止。在合同終止后,服務商應將玩家預交的費用退還,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玩家的個資料。服務商違反上述合同終止后的義務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