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衛洲 ]——(2013-12-1) / 已閱11774次
關于國家征收集體土地的審批權限,筆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簡單的分析并對相關法律進行解釋,希望對農民朋友理解征地批準權限有所幫助。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征地批準機關為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國務院批準征收。
(一)1、征收基本農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農田的。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審批權限的問題規定為“基本農田”但是實際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經國務院批準應當一并由國務院批準而不是只有基本農田部分由國務院批準,所以在土地征收時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農田就應當由國務院來批準。
2、什么類型的土地是基本農田。
基本農田是特殊的耕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一般在基本農田集中地地方會設有的基本農田的保護區。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基本農田應當占省級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也就是說在省級行政區域內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耕地屬于基本農田。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基本農田主要包括下列類型耕地: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此外,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鐵路、公路等交通沿線,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周邊的耕地,應當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類型的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即征收土地若超過七十公頃無論是什么類型都必須由國務院來批準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時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下,兩項之和超過70公頃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農用地轉用應當有國務院批準,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故在征收農用地的若用地項目屬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則征地審批實際上也應當由國務院批準。
二、省級人民政府的征地審批權限。
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下的,包括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頃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省政府批準征地的同時需要報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