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武 ]——(2009-11-23) / 已閱5555次
奉新上富強化立審執兼顧理念
蔡武
立案、審判、執行分離是我國的一項法定制度,但法庭身為方便群眾,對此卻是例外。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上富法庭明確要求辦案人員做到立、審、執兼顧,通過三者之間的有效銜接,為案件順利執行創造良好的條件。要求加強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的協調配合,使審判成為執行的基石,執行為審判增添后勁,形成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合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在受理案件的同時,必須對當事人進行訴訟風險的提示,對其可能遇到的風險進行釋明,并明確提示原告若勝訴,可能面臨的執行風險,促使原告增強積極主動地收集被告的財產線索。針對執行風險,立案人員在審查立案過程中,根據案件實際,就依法追加訴訟當事人、申請訴前及訴訟財產保全等內容作必要的釋明和告知,對訴訟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贍養等案件,如等到判決生效后才執行,原告的生活生產或經營將受到嚴重影響,適時運用先予執行措施。這些舉措,為案件的順利執行創造了條件。
審理中,要求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前提下,強力推進訴訟調解。在調解環節上實行“三步調解”,即“庭前、庭中、庭后三步調解,通過訴訟調解,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自覺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內容,有效緩解了執行工作壓力。
精心開展訴調對接工作,與轄區的鄉、鎮、場建立了訴調對接機制,將調解工作前移,以立案庭和派出法庭為依托,成立了兩個“民事案件調解指導中心”。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時,告知當事人可以選擇人民調解員先對案件進行調解,當事人同意的,將案件轉到民調中心,由人民調解員做相應的調解工作。雙方達成協議需要法院確認的,立案后按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經調解息訴或達成協議后即時清結的,不再立案。通過訴調對接,在訴前調解和立案調解過程中化解了一部分民事糾紛,促使部分案件在調解時當場履行完畢。
在案件宣判后,由案件承辦人員對當事人的疑問負責答疑和釋明,提高當事人的服判率和自動履行率;對法院內部審執配合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注重做好平衡協調工作,穩妥處理審判與執行中的各種矛盾;執行人員講究執行藝術,靈活運用執行方法,大力推進執行和解,促進案件順利執結。
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 蔡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