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09-11-23) / 已閱13488次
你的公司章程健全嗎?—公司章程自檢指南
陳召利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是規范公司行為的內部制度,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具約束力。章程對于公司的作用猶如憲法對于國家的作用。因此,可以說,除了《公司法》外,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組織形式和行為準則的最重要文件。公司規范運作模式的形成以及對公司、股東、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有效保障,均有賴于一個比較完備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章程。可以毫不夸張地說,一個考慮不周、條款不全的公司章程,必然將公司引入麻煩不斷的深淵,甚至直接影響到公司的正常運營。
在《公司法》于2005年修訂以前,公司章程往往是工商管理部門提供的填空式的標準文本,幾乎是法律條文的原搬照抄,其內容千篇一律,導致公司內部的制度結構“千人一面”,公司章程的作用根本無從談起。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新《公司法》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法律賦予公司章程較大的靈活性,“由公司章程規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的條文比比皆是,這賦予公司股東對公司的諸多事項擁有選擇權或者決定權,公司股東在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時應予以特別注意。
公司法修改后,經常會有公司股東詢問,我的公司章程健全嗎?除了《公司法》第25條的規定外,以下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記載和可以記載的事項,供參考。
一、應當記載的事項
1. 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
2. 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董事會還是股東會決議。
3. 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4. 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5. 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董事任期,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6. 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具體比例,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7. 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的期限。
8. 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還是董事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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