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09-11-23) / 已閱13485次
新規四:商品房竣工驗收備案新變化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2009年10月19日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78號)作了修改,名稱修改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商品房竣工驗收備案發生新變化。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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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こ炭⒐を炇請蟾?⒐を炇請蟾鎽敯üこ虉蠼ㄈ掌,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ㄈ┓、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四)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ㄎ澹┦┕挝缓炇鸬墓こ藤|量保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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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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