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儲濤 ]——(2009-11-25) / 已閱9198次
附加險漲價保險公司講的什么理?
儲濤
1999年9月,汪先生替兒子向保險公司訂制了一份保險計劃,其中包括3個主險和兩個附加險,即“個人住院費用醫療保險”和“個人住院費用補貼”。其中,3個主險保費2137元,個人住院費用醫療保險保費288元,個人住院費用補貼保費72元,保單期限至2042年。
由于連續3年投保附加險,汪先生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保證續保協議”。2005年,就在續保扣款前,汪先生突然收到保險公司發出一份通知函稱,汪先生投保的個人住院費用醫療保險,保費上漲了100%。對此,汪先生表示,2001年9月,保險公司曾經上調過附加險保費。“當時漲了40元,這次一下漲到656元,上調幅度達100%,實在太過分了”。
保險公司則表示,根據合同條款有關規定,“保險人保留調整本保險費率的權利”,且保險公司在提價前發出告知通知書,“保險公司沒有過失”。此外,公司方面稱,近年來,醫療費用、醫療水平不斷增加,保險公司理賠金也隨之增加。為了保證公司盈虧平衡,公司考慮通過上調保費從而提高公司償付能力。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對某一險種的調價都經過了中國保監會備案,以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費率的厘定。對于調價,保險公司的態度是:保費增長并非針對個別保戶,而是該險種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調價。
但為了不造成保單損失,2005年10月26日,汪先生向保險公司繳納了656元附加險保費。然而,直至汪先生打來投訴電話,保險公司仍未給出一個令人滿意的答復。
汪先生不禁擔憂:從288元到656元,附加險保費7年內漲了368元。如果一直投保至2040年,附加險保費究竟還要漲多少?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附加險與主險的關系,附加險保費調整的依據及其限制問題,下面做逐一討論。
一、附加險與主險的關系
附加險是相對于主險而言的,顧名思義是指附加在主險合同下的附加合同。附加險依附于主險,否則就不能稱之為附加險。雖然附加險依附于主險,但兩者是有較明顯的區別。在人身保險中:主險保險期間都比較長,如分期繳納保險費,每年保費都是固定的;附加險保險期間都比較短,一般是一年,保費不固定。
由于主險保險期間較長而附加險保險期間較短,故附加險到期后需要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一致續保附加險才能續存下去,否則,附加險將終止。在主險期間,附加險到期后,投保人會根據自己的需要及經濟情況確定是否再續保,投保人續保的,只要符合續保條件,保險公司一般都不會拒保,附加險保費與主險保費同時繳納。投保人終止附加險合同不會影響投保人對主險享有的權益。
二、附加險保費率變化的理論依據及法律依據
保險費率厘定的基本原則包括公平合理原則、充分原則、相對穩定原則和促進防災防損原則。充分原則是指收取的保費在支付賠款、營業費用后,仍有一部分結余。充分原則要求厘定的保險費率應確保保險人的償付能力。風險環境、保額損失率、利率等總是不斷變化的,當這些因素發生變化而增加保險公司風險成本,從充分原則出發,保險公司調整保險費率,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例如,保險業的營業稅率、銀行五年期存款年利率1999年分別為8%和2.88%,而2009年分別為5%和3.6%,同一疾病在1999和2009年治愈所需的費用是不一樣的。由于附加險與主險在厘定費率時參考的因素和方式不一樣,故不能像主險一樣在保險期間費率保持不變。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健康保險產品實際賠付經驗,及時修訂新銷售的健康保險產品費率,并按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或者備案”。該規定為保險公司調整費率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當然立法不支持保險公司隨意增加費率。
三、保險條款賦予保險公司單方調整附加險費費率的合理限制
從上述分析可知,保險公司調整費率有理論依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及其法律依據。雖然立法也要求保險公司及時調整費率,但決不是說保險公司可以自由的調整(常常是增加)保險費率,必然造成權利濫用,顯失公平。
保險公司調整費率應受到多重限制:首先,保險費率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原則,即保險公司所收取的保費應當與其承擔的風險相當,應當與險種、保險期限、保險金額相關聯,不能為追求利潤而制定過高的費率。《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即公平合理的費率也是法律的要求。其次,費率應當遵循相對穩定原則,即在一定期限內應保持費率穩定,不得頻繁調整費率。《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保證續保條款是指,在前一保險期間屆滿后,投保人提出續保申請,保險公司必須按照約定費率和原條款繼續承保的合同約定”。即在保險續保期限內(平安附加住院日額醫療保險保證續保期間是五年)投保人要求續保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原費率承保。也即在保證續保期間,保險公司不得增加保險費率,當然降低費率,投保人是積極支持的。最后,費率調整應當有上限,即保險公司調整費率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范圍。《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可以進行費率浮動。費率浮動是指,保險公司銷售產品時,在基準費率基礎上,在費率浮動范圍內,合理確定具體保險費率”。另外,《精算規定》對保險公司附加費率的上限做了明確規定,以限制保險公司保單的費率。
費率經保監會備案,但保監會并不實際審核保費的公平合理性,會計師事務所是保險公司自己委托的其更多是從保險公司利益出發,這些都不能說明保險公司頻繁提高費率是公平合理的。
【案件思考】
費率調整本是一件正常現象,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中規定有增減或降低費率的權利也無可厚非,但結果是保險公司頻繁增加費率,這是典型的權利濫用,歸根結底還是制度不完善,畢竟就中國目前的保險市場而言,市場競爭機制使保險公司降低費率的力度還有限。
由于費率調整是保險公司單方行為且直接影響到投保人保費的支出,故應保障投保人下列權利:1、保險公司調整費率時,無論投保人是否承諾續保,投保人都有權利終止附加險合同;2、投保人終止附加險的,不影響其主險權益;3、保險公司調整費率的,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未另行書面同意續保的,保險人不得認為投保人同意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