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紅良 ]——(2009-12-14) / 已閱10274次
現行“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的若干法律建議
楊紅良
隨著2008年12月30日上海市《關于征收2009年度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的通告》的發布,針對該“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的征收是否合法的話題,廣大市民特別是廣大車主展開了一輪比以往更激烈的討論,其中絕大部分都持反對的態度,認為該項收費沒有法律依據,應當廢除。
近日,上海市就該收費項目2010年度的征收工作發出了通告,宣布從12月1日起至明年3月31日征收該項費用,這又必將引起各方面人士的激烈討論。
那么,收費總額巨大、影響非常廣泛的這項“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以下可簡稱“車輛通行費”),其法律依據究竟如何呢?
一、該項收費出臺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根據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有關負責人于2009年1月在《關于本市繼續征收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的若干問題答記者問》(《解放日報》2009年1月11日第2版)中的回答,根據交通部、財政部等國家有關部門于1988年1月5日發布的《貸款修建高等級公路和大型公路橋梁、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的規定》,經市政府批準,上海市于1993年開征了車輛通行費。這項收費主要是用于償還新建和改建越江隧道、橋梁、高架道路,以及高等級公路的貸款。之后,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市實際,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2號令的形式,于2001年修訂并正式頒布了《上海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
所以,當初上海市設立并征收車輛通行費,是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2008年底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發出之后,上海市宣布取消了“六費”的征收。正是在這“六費”被廢除這一變化的襯托下,“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的“繼續征收”,一下子顯得極為扎眼,以至有的車主認為該項收費自始都是非法收費,這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
二、費用性質與收取范圍、形式的矛盾
上海市的“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近期事實上還將繼續,但應當著力解決費用的性質和具體征收的范圍、形式之間的矛盾問題。
正如有的公眾質疑時指出的一樣,“貸款道路建設通行費”這一名稱本身已經說明了該項收費的性質和相應的收費對象和范圍!渡虾J匈J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中也明確,征收“貸款道路建設通行費”系“用于歸還新建改建高等級公路、市區高架路、橋梁、隧道等建設項目(經市政府另行批準的項目除外)的貸款”。
那么,根據權利和義務一致的基本原則,只有讓使用“貸款道路”的車主支付“貸款道路建設通行費”才符合邏輯,也體現公平,否則,就等于讓極少或從來沒有使用“貸款道路”的車主為那些經常使用“貸款道路”的車主買單。
于此,其他地方的做法值得借鑒。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3月5日發出《湖州市區本地車輛通行費收繳辦法》,明確規定,車主可自愿選擇以統繳方式一次性繳納車輛年通行費或以過站繳費的方式按次繳納車輛通行費。
三、法律建議
第一,依法就“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正式制定位階更高的法律文件,必要的話上報國家交通部、財政部等部門核定;
第二、公布本市“貸款道路”的名單及其借、貸款主體、總額和余額、償還年限、擔保情況等具體信息;
第三,改統一征收為過站繳費征收,即僅對實際通過“貸款道路”的車輛收費;
第四,公布本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歷年的收取和支出、使用情況;
第五,隨著“貸款道路”貸款余額的變化,調整相應路段的收費額度,并確!百J款償還結束,即停止收費”。
2009年12月13日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 楊紅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