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呂春野 ]——(2009-12-1) / 已閱6031次
行政追償與行政賠償的區別
呂春野
1、行政賠償性質上是一種救濟手段,目的主要是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違法行政侵權行為所受的損害得到彌補;行政追償的主要目的是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行政賠償的行政機關、其他行政組織或者它們所屬的行政人員通過責令其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方式予以懲戒,而不是試圖通過行政追償來彌補國家行政賠償費用的損失。
2、行政賠償的對象是受以違法行政侵權行為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行政追償的對象則是符合法律條件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和國家行政工作人員。
3、行政賠償的前提是行政機關、其他行政組織以及國家行政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民、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而行政追償的前提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者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超出法定范圍和標準給付賠償。
4、行政賠償發生在行政侵權行為違法并切實造成損害之后,而行政追償則發生在行政賠償義務和機關履行完結行政賠償義務之后,行政賠償是行政追償的先決條件。
5、行政賠償可適用(在排除主動賠償的情況下)司法程序,而行政追償只能按行政機關的內部程序處理;行政賠償可由賠償義務機關報主動或依受害人的請求而進行,而行政追償則依照自上而下的“責令”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