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相希 ]——(2009-12-7) / 已閱14928次
韓國法律市場“自由貿易協定”下的“開放”與“防范”較量
杜相希
韓國法律市場的開放主要是基于韓國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東盟、印度、美國等國際組織或國家締結的自由貿易協定(FTA)相關約定。2009年9月26日正式生效的《外國法律顧問法》(《外國法咨詢師法》)是韓國法律市場走向開放的基本法律依據。韓國法律市場開放分為三個階段,并通過對《外國法律顧問法》進行修訂的方式來確立不同階段開放進程的法律依據。韓國的外國法律顧問制度目前僅限于與韓國締結自由貿易協定國家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面對法律市場開放的大趨勢,韓國及至韓國法律界通過修訂《律師法》,律師事務所合作化專業化轉型及倡議亞洲地區律師事務所聯合等來應對即將或終將到來的法律市場開放所帶來的沖擊和影響。
一、自由貿易協定與法律市場開放
韓國《外國法律顧問法》確立了“適應國際法律市場開放趨勢”的國內法法律依據和基礎。自由貿易協定在第一階段法律市場開放之前通常要求“制定或實行促進開放的國內法依據”。因此外國法律顧問能否進入韓國法律市場最終還要取決于韓國與相關國家的自由貿易協定是否生效及是否有法律市場開放的約定來確定,因此,韓國《外國法律顧問法》的通過和實施并不意味著外國法律顧問同時可以進入韓國法律市場。
目前韓國已與智利(2004年4月生效)、歐洲自由聯盟(EFTA)(2006年9月生效)、東盟(ASEAN)(2009年5月生效,服務領域)締結了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TA)。韓美自由貿易協定(2008年10月提交國會)和韓國與印度(CEPA)協定(2009年8月)已提交國會等待批準。韓國與歐盟(EU)自由貿易協定尚在談判階段(2009年7月開始)。
韓國法律市場開放分為三個階段。原則上分為允許外國法顧問進入韓國法律市場、允許與外國律師事務所開展業務合作(協定生效后2年內)、允許通過設立合資律師事務所形式雇傭韓國內律師(協定生效后5年內)等三個階段。目前生效的《外國法咨詢師法》屬于第一階段協定內容。
根據韓國與相關國際組織及國家達成的自由貿易協定內容來看,《韓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未對法律市場開放事宜予以規定,而不適用于《外國法律顧問法》; 韓國-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允許實施第1階段法律市場開放;韓國-印度自由貿易協定則提出了第1階段法律市場開放方案等待批準;韓國-東盟(ASEAN)自由貿易協定允許法律市場開放至第2階段;韓國-歐盟(EU)自由貿易協定預計會對法律市場開放至第3階段進行磋商中;韓國-美國自由貿易協定擬對3個階段全面開放。
以《韓美自由貿易協定》為例,韓國法律市場應在協定生效后5年內分三個階段進行開放。在韓美自由貿易協定生效的同時開始的第一階段開放中,允許美國法律顧問從事有關“美國法律及美國締結的條約、普遍承認的國際習慣法”的咨詢及美國律師事務所在韓國設立分所!俄n美自由貿易協定》生效后2年內開始的第二階段開放中,允許美國律師事務所和韓國律師事務所之間提供業務協助,從第二階段開始韓美兩國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共同受理存在韓國法律和美國法律適用爭議的案件和分配收益。實事上等于打開了美國律師事務所受理韓國內案件的大門!俄n美自由貿易協定》生效后5年進行的第三階段開放中允許美國律師事務所和韓國律師事務所進行合伙(同業),而且具備一定條件的合伙(同業)律師事務所可以雇傭韓國內律師。
目前(截止2009年9月),韓國法律市場將面向瑞士、挪威、列支敦士登和冰島4國(第1階段開放)及新加坡、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越南、緬甸、菲律賓、老撾、柬埔寨、文萊、泰國等10個國家(允許第1和第2階段開放)進行開放。
二、外國法律顧問法促進背景與主要內容
2005年8月,韓法務部設立外國法律顧問法制定特別分科委員會開始著手“外國法律顧問法”相關內容的討論和制定事宜以確立韓國與美國、東盟達成的分階段開放法律市場的國內法依據,促進韓國法律服務國際化和適應法律國際化發展大趨勢,防止法律市場開放帶來的混亂和保護法律業務委托當事人權益。2006年11月22日,韓法務部公布了《外國法律顧問法》草案內容并對立法背景等進行介紹。2007年7月17日進行立法預告。2008年10月向國會提交《外國法律顧問法》草案。2009年3月2日,韓第281次臨時國會第11次大會通過了《外國法律顧問法》!锻鈬深檰柗ā凡⒃诠贾掌6個月后即2009年9月26日正式實施。 主要內容如下:
1、引進外國法律顧問制度
韓《外國法律顧問法》引進了外國法律顧問制度(FLC : Foreign Legal Consultant),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韓國內設立分所,允許外國律師以外國法律顧問身份在韓國從事外國法律相關咨詢業務。目前韓國的外國法律顧問制度僅限于與韓國締結自由貿易協定國家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2、設定外國法律顧問師業務范圍
韓《外國法律顧問法》規定,外國法律顧問師可以外國法律顧問事務所的成員或所屬外國法律顧問師、國內律師事務所所屬的外國法律顧問師的身份從事法律業務。目前外國法律顧問師的業務范圍僅限于有關“原資格國的法律及原資格國締結的條約、普遍承認的國際習慣法”的咨詢及適用“原資格國的法律”的國際仲裁案件的代理業務等。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法庭辯護等韓國內法事務。
3、明確外國法律顧問師的資格認證和登記事項
韓《外國法律顧問法》規定,外國律師要想在韓國從事業務活動應首先取得法務部長官資格認證并在大韓律師協會進行登記。要想獲得韓法務部長官認證,申請認證者應具有在本國從事3年以上法律事務的經歷。在韓國從事有關原資格國法律的調查、研究、報告等事務的經歷可以計算入前述所要求的“3年以上法律事務經歷”時間內,但最長只能為2年。在國外從事相關業務的最多可計算為3年!锻鈬深檰柗ā吠瑫r對外國法律顧問拒絕登記和登記取消的事由予以具體規定,對輕微的違法行為以罰款的方式進行懲處。
4、外國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所的設立和運營
為貫徹世界貿易組織(WTO) 多哈發展議程(DDA:Doha Development Agenda)法律服務協議案規定的僅允許代表律師事務所形式的商業存在和維護韓國法律市場秩序,阻止不符合條件的外國律師的個人事務所開業,韓《外國法律顧問法》目前只允許設立與現有外國律師事務所有關聯的分所模式的外國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所。
5、規范外國律師和外國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韓《外國法律顧問法》明確規定“外國律師”的名稱改為“外國法律顧問”!巴鈬深檰枴笨梢愿阶⒃Y格國家名稱和律師字樣。比如“美國法律顧問”可以同時標注“U.S. Attorney-at-law(美國律師)”字樣。外國法律顧問在韓國內設立的事務所“外國法律顧問事務所”改為“外國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所”。在韓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在本所名稱后可附注“外國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所”名稱。
6、規定外國法律顧問的義務
為確保外國咨詢師忠實履行業務和保護委托當事人,《外國法律顧問法》規定外國法律顧問1年內在韓國時間應不少于180日以上,同時不得侵害或泄露與業務有關的秘密以確保外國法律顧問師忠實履行業務和保護委托當事人權益。禁止同國內律師、法務士、注冊會計師、稅務士、關稅士進行收益分配、合伙(同業)及雇傭等業務合作。此外,韓《外國法律顧問法》還規定了外國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所合伙人應加入事務所運營損害賠償責任保障保險以促進對法律業務委托當事人的保護。
7、外國法咨詢師與外國律師區別
外國法律顧問與使用“○國律師”、“國際律師”等名稱在國內開展業務的外國律師相比存在諸多的差異。
外國法律顧問可直接向韓國國民或企業為提供本國法律或本國締結或參加的條約或國際慣例,并可代理國際仲裁案件。此外可以自己名義直接制作并向法律提交相關文書。而目前的外國律師是指企業或國內律師事務所以普通職員形式雇傭,只向雇主提供有關外國法律的調查結果并提供法律意見,而不得向包括企業在內的普通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法律服務,而不能向法院等機構提交以自己名義制作法律文書。
違反前述情形,此前會以違反《律師法》為由予以處罰。2009年9月26日起,違反上述規定的,可同時依《外國法律顧問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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