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2-8) / 已閱10092次
法經濟學的方法、對象與目標
龍城飛將
前段時間,我在博上發了幾篇關于法經濟學基礎問題的小文章,討論法經濟學的方法、對象與基礎等問題 ,近日又在思考這個問題,現在對這個問題再梳理一下:
法經濟學的方法、對象與目標
簡單說來,法經濟學的真諦可以概括為幾個關鍵詞:方法、對象與目標。
方法:經濟學方法。數學可以做為經濟學的方法,即方法的方法在對法的現象的研究中發揮作用。
對象:法學問題與法律問題,包括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對經濟活動、民事行為等的法律現象的經濟學研究。
目標:目標是法經濟學研究所期望的成果。夢想比較虛幻,理想比較現實,而目標則更強調實踐。沒有目標會活得很累,因為目標是動力,沒有動力的人不會輕松。
法經濟學的方法:經濟學的方法
法經濟學的方法就是經濟學方法。再具體一點,包括經濟學的幾個學科或分支。其一、古典政治經濟學。主要的概念包括經濟人、供求關系、成本效用、廠商理論等。其二、制度經濟學:主要的概念包括交易成本。其三、福利經濟學:主要概念包括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社會福利。其四、信息經濟學:主要概念包括道德風險、逆向選擇。其五、投入產出經濟學: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動態平衡。其六、博弈論:博弈的基本理論,包括多方博弈等。熟悉經濟學的其它門類,也可以用來進行法的分析。
數學方法可以用于法學。數學是研究數量、結構、變化以及空間模型等概念的一門學科。透過抽象化和邏輯推理的使用,由計數、計算、量度和對物體形狀及運動的觀察中產生。數學家們拓展這些概念,為了公式化新的猜想以及從合適選定的公理及定義中建立起嚴謹推導出的真理。從這個角度看,數學實質上可以看作是公式化的推理方法,是一種數字化的邏輯學。
數學方法應用于法學,可以通過兩個路徑。其一、直接應用于法學領域的研究。其二、透過經濟學的方法,即作為經濟學的工具而進入法學。
法經濟學的基本工具:成本——效用分析
與研究實物經濟的方法一樣,法經濟學研究法的現象也是直接使用成本——效用工具。在不同的法經濟家的研究中,使用的方法不同。邊沁提倡以最小的花費或代價,取得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波斯納則是以最小的代價或花費取得最大的財富,即財富最大化。人們對他們倆人都提出不少批評,但許多批評者并沒有讀懂他們倆人。包括波斯納對邊沁也有批評,恰好是他也沒有完全讀懂邊沁。
實際上,他們倆人的觀點是殊途同歸,即邊沁的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并不僅僅是哲學和倫理道理概念上的幸福概念,而是經濟學角度的效用最大化的概念,邊沁在多個場合針對人們的誤解做過這種解釋。而波斯納的財富最大化也不能簡單地理解為物質財富的最大化,它是包含物質利益與精神利益在內的全部利益相關的概念。
法經濟學的對象:交易成本——法律成本
法經濟學仍是法學,是以經濟學的方法研究法律問題的法學。所以它的對象與其它法學一樣,仍是法、法的現象及法的本質規定。大到法律制度、小到法條都可以進行研究。可以對憲法、民法、經濟法、商法、訴訟法、刑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等的一些大的原則進行分析,也可以對其中的一些具體的法條進行分析。具體到法律制度,抽象到立法思路。對擬立法的原則與內容可以預先進行法經濟學的研究。既可以研究現行法律制度,又可以研究司法實踐。
具體來講,法的成本就是法律成本,它屬于交易成本的大范疇內。研究法的各種現象,實際上就是研究它們的各種條件或情況下的法律成本。
法經濟學的目標:效用最大化——交易成本最小化
法經濟學的目標是效用最大化。在波斯納那里,是“財富最大化”。在邊沁那里,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法經濟學目標的計量工作是交易成本。交易成本這個范疇首先出現在制度經濟學,用到法的研究領域,它可以具體化為法律成本。
法律成本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研究。以一個法律為例,可以研究其立法成本,也可以研究該項法律的實施成本,受它影響的人的成本及發展方向與規律等。
法經濟學的目標效用最大化,實質上就是使得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最小,從而提高社會活動的效率。效用最大化與法律成本最小化是同義語,是同一個事物的不同表示方法。
2009-12-7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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