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09-12-8) / 已閱11995次
無證據證明孫某劉某系履行職務擔保,認定孫、劉系職務擔保的作法違法。本案不存在職務代理的基本事實,是典型的無權代理,所謂劉、孫的擔保行為公司從不知情,公司自始不予追認,對公司不產生效力。
根據一般的交易觀念和經驗法則,相對方公司不能出示此前關于劉、孫二人與其交易中履行職務的證據,依據公司法關于法定代表人、經理等職責規定,擔保并非公司管理人員的職務范圍,因而原審認定擔保為職務代理的判詞違背法律規定。擔保簽名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孫、劉個人承擔。原審及再審將孫及劉的行為認定為替代公司職務擔保,該認定缺乏證據支持。法律規定職務代理是基于行為人的工作職責進行的代理。任何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可將擔保行為列為職務范圍,擔保并非職務行為帶來的后果,依據擔保法規定,公司對外擔保必須有書面授權,是經授權的代理行為,并非職務行為,原審及再審將與公司沒有關系的劉、孫認定為職務擔保的作法缺乏法律依據。
附相關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五十三條(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1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2)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3)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第186條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第210條 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別情況處理:(2)具有本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第211條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開庭日期,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該證人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二款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第四條 二款 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分別執行第一審審理期限的規定。第六條 第五款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巡查件,應當在作出再審裁定的次日起立案。第八條 案件審理的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對原判決的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具體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所依據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基本事實。第十三條 原判決適用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一)適用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二)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五)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六)明顯違背立法本意。第十五條 原審開庭過程中審判人員不允許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利,或者以不送達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發現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的,應當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但原審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實,化解糾紛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原審程序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且無法達成調解協議,以及其他違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審程序中直接作出實體處理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民事再審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1 再審申請人以外的原審其他當事人是否可以提交新證據材料 再審申請人在申請再審和再審期間提交新證據材料的,原審其他當事人可以在再審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予以反駁、抗辯。提交的證據材料與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無關的,法院再審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再審申請人同意質證或者法院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除外。15 原審已質證的材料,再審時法院一般不組織質證,但原審當事人或追加當事人對原審部分證據材料的質證、認證提出異議的,法院應就相關證據材料組織質證,并結合原質證意見綜合認定。18 一審再審案件,查明原審準許撤回起訴裁定、按撤訴處理裁定有錯誤的,可由再審合議庭繼續審理,依法作出再審裁判并在再審裁判中一并撤銷原錯誤裁定。
張生貴 北京市天依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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