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在禎 ]——(2009-12-9) / 已閱13588次
培育優良銀行文化,促進規章制度建設—談談銀行文化建設與規章制度建設的關系
張在禎
一、銀行文化建設與銀行規章制度建設關系問題
(一)廣義的銀行文化包括銀行規章制度。“文化”的定義已有上百種之多。就廣義而言,文化是指人類在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凡是人類活動所創造的一切,包括物質的、經濟的、政治的、制度的等等都屬文化的范疇,是同自然物相對應而言的。從這種意義上講,制度也是文化的一種,文化包括了制度。而每個群體或者社會都有自己的文化。每個文化都包括更小的亞文化,如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價值觀念與行為規范的總和就構成了企業文化。企業的規章制度當然也是企業文化的組成部分。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作為企業的一種,其規章制度也屬于銀行文化的組成部分。本文在認同這種觀點的同時,更多的則是從銀行文化與銀行規章制度并列的角度開展討論的。
(二)狹義的銀行文化并列銀行規章制度。我們經常在另一種意義上使用“文化”的概念,如“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培育先進企業文化,建立健全企業規章制度”等等,這是從制度與文化平等、對等或并列的角度,把制度與文化作為兩個不同的管理層次和兩種不同的管理方式來討論的。從這種意義上講,銀行的文化管理不同于規章制度管理。規章制度更多地強調外在監督與控制,是銀行倡導的“文化底限”,即員工必須做到的最起碼要求;而銀行文化更多地強調價值觀、理想信念和道德的力量,強調內在的自覺與自律,是“制度之上的道德規范”。規章制度主要是抑制人性惡的一面,銀行文化主要是引導人性善的一面。銀行文化管理帶有更多“柔性”引導,而規章制度更多的是“硬性”規定。因此,銀行文化與規章制度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三)銀行文化與規章制度建設關系問題。在企業管理中,我們對“文化與制度關系”的認識經常陷入一種誤區:或把二者對立起來,或把二者混為一談,難以把握二者在企業管理中的地位與作用。如果只注重柔性的企業文化建設,不重視規章制度建設,可想而知,規章制度又怎能得以執行?反之,只是硬性地推行規章制度,效果也不盡人意。在從事銀行規章制度建設工作中,筆者經常反思:為什么銀行規章制度建設這項基礎而重要的工作開展起來是如此吃力?為什么有些違規行為屢查屢犯、屢禁不止、十案十違規?答案是,在推行“制度治行”的同時,也應倡導“文化興行”;銀行要做到有章可依、有章必依、執章必嚴、違章必究,就必須高度認識并充分發揮優良文化對規章制度建設的促進作用。
二、優良銀行文化對規章制度建設具有促進作用
(一)優良銀行文化促進規章制度的制定。沒有優良的銀行文化,就不可能制定出優良的規章制度。一部好的規章制度必然蘊涵著優良的文化理念。光大銀行董事長唐雙寧曾形象地比喻銀行的“業務是葉、管理是枝、體制是干、文化是根、外部環境是土壤。”可見,規章制度作為管理工具屬于“枝干”的范疇,“銀行文化是銀行規章制度之根”。文化理念是制定規章制度的指導思想,規章制度要反映文化理念的要求。銀行規章制度的制定,一般涉及總行多個有關職能部門,還需要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的熱情參與。如果有了“銀行規章制度是全體員工集體智慧結晶”的文化理念,負責組織起草的部門就會廣泛征求并盡可能采納其他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及全行員工提出的的寶貴意見和建議,廣大員工也會踴躍參與全行的規章制度建設工作,形成良性循環。總行部門之間如果沒有“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的優良銀行文化,就難免發生對某項事情“好管的,都爭著去管”、“難度大的,誰都不去管”、“有的規章制度已經重復”而“該有的規章制度還仍然缺失”等現象。分支行的營銷經理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分行或總行沒有相關規章制度,如何處理?難道就不做這項業務了嗎?筆者認為,如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沒有明確限制,就完全可以做!邊做邊總結經驗,同時積極主動與分行、總行相關部室溝通,并建議總行盡快制定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當然,這是以“和諧奮進”的優良文化理念作為支撐的。否則,很簡單:“還沒有規章制度,不能做!”
(二)優良銀行文化促進規章制度的執行。沒有“令行禁止”的優良文化理念,再好的規章制度也難以施行。有個小故事,可以說明。印第安原始部落一位叫納瓦霍的學生,第一次走進都市豪華火車站時,看見墻上貼著醒目標語“請勿隨地吐痰”,但低下頭時卻看到地上仍然有許多痰跡。后在奧克蘭市熱情接待他的恩賽德太太家,看見到處干干凈凈,心想她家里一定貼滿了“請勿隨地吐痰”標語,四處尋找,一張標語也沒找到。可見,規章制度就像標語,只是一種生硬約束,那些沒有遵章守紀的文化修養、不從心底里像愛家一樣熱愛公共衛生的人,照樣我行我素。大量事實證明,一家銀行失敗或發生案件,往往不是由于缺乏規章制度,而是缺乏“有章必依、執章必嚴”的優良文化。資料顯示,從2006年6月到2008年1月,法興銀行的11種風險控制系統,針對科維爾的各種交易自動發出了75次警報;某銀行雙鴨山市分行四馬路支行案發前,上級分行曾對該支行進行過54次各種檢查,但在歷次檢查中均未發現已經存在的問題;某銀行廣東南海九江支行營業部員工涉嫌挪用980 萬元備用箱現金一案,作案時間長達近4 年之久,其上級行對該支行先后進行過35 次庫款檢查,都沒有發現其中的問題;此等案例,不勝枚舉。再好的技術、再完美的規章制度,在實際操作層面,也無法取代人自身的文化素質和責任心。
(三)優良銀行文化促進規章制度的完善。沒有優良的銀行文化,規章制度難以得到有效維護與持續完善。規章制度永遠是落后于實踐的。法國思想家盧梭曾言“為人類制定法律,簡直是需要神明。”因此,再詳盡、周到、嚴密的規章制度,也不可能囊括銀行經營、管理、服務的所有要求。倘若有人要鉆規章制度的空子,那是防不勝防的。但是,優良文化像是“無聲的命令”,從靈魂的深處發出呼喚,引導人們在一定時間、地點、情況下,必須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形成了無形的、非正式的和許多不成文的行為規則,對人們的行為起著約束作用,如同“判例法”確定的原則可以彌補“成文法”具體規定的不足一樣,直接彌補了規章制度的不足;另外,規章制度發布之后,除了由起草部門或相應的主管部門持續進行檢查監督、應用解釋、組織修改、定期清理、匯編編纂等動態維護工作外,分支機構及其全體員工可以結合實際經營管理情況中出現的經驗與教訓,對規章制度中存在的問題,積極主動地向有關部門提出修改、補充、廢止等完善規章制度的合理化建議,就顯得至關重要。
三、規章制度建設對優良文化建設具有保障作用
(一)規章制度以具體規定落實優良文化。“和”是中國文化傳統的基本精神,也是優良文化的一項重要準則。但是,人的本性難免有感情用事的毛病,優良文化還須靠規章制度來具體落實,而不能以信任代替管理、以習慣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紀律。在這方面監管規章對內部控制的要求,與有些傳統的文化理念也存有“沖突”。古人云“小智治事,大智治人,睿智立法”。實際上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就是“企業立法”。亞里士多德在講到法治勝于人治時指出“法律恰正是全沒有感情的。”著名的分粥故事,可以說明制度是何等重要:有七個人曾住在一起,每天分一桶粥。每天的粥都是不夠的。開始,他們抓鬮決定誰來分粥,每天輪一個。每周下來,他們只有自己分粥的那一天是飽的。后來,他們推選出一個道德高尚的人分粥。大家都挖空心思去討好他,搞得整個小團體烏煙瘴氣。然后,大家組成三人分粥委員會及四人評選委員會,待相互攻擊扯皮下來,粥都全涼了。最后,采取輪流分粥的方法,分粥的人要等其他人都挑完后才拿剩下的最后一碗,為了不讓自己吃到最少的,每人都盡量分得平均,結果大家快樂和氣。可見,如何制定科學的規章制度是個關鍵問題。更何況銀行業素有“鐵賬本、鐵算盤、鐵規章”的“三鐵”之稱。正如總設計師鄧小平所認為的,制度的問題很重要,“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所以,銀行應從規章制度建設入手,通過制定科學適用的規章制度,使優良的銀行文化理念真正“落到實處”,從而對員工行為產生指引、預測、評價作用。例如,誰都知道“服務質量是企業的生命”是優良文化理念,如何落實呢?據悉,麥當勞的作業手冊有560頁,其中僅對如何烤牛肉餅一項就有20多頁。
(二)規章制度以獎勵措施倡導優良文化。一般說來,企業文化更多的表現為倡導性的理念口號,就內容而言與企業道德相關,其要求往往比規章制度要求高。作為金融企業的銀行文化理念要求應比一般企業高。我們銀行員工的行為規范或職業道德標準應比一般企業員工高。筆者以為,可以參照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標準。為什么呢?試想:醫生的責任有多重?病人把生命托付給他;銀行人的責任有多重?客戶把財富托付給您!至于規章制度的內容,則是對優良文化中必須落實的最低要求,屬于基本標準。當然超過了標準則不限制,如同要求八時上班七時早到。由于個人的價值取向的差異性、對組織目標認同的差異性,要想使個體與群體之間達成協調一致,光靠優良文化引導是不行的。所以,比較規范的規章制度對超過一般標準的優良行為就設定了獎勵措施,倡導、鼓勵員工實踐優良文化要求。例如,負有組織制定某項規章制度職責以外的營銷或管理人員,如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章制度制定議案的;對規章制度征求意見稿經常提出修改建議并被采納的;對規章制度中存在的問題,經常向總行提出修改、完善等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的,理應受獎。這是在規章制度規定的考核指標以外,為全行甚至是行業發展奉獻個人寶貴經驗。本質上,規章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傳承經驗。佛教宗師星云有言,將自己的技術、才能、經驗傳授給人,實在是功德無量。
(三)規章制度以處分措施捍衛優良文化。對企業而言,規章制度不是萬能的;然而,沒有規章制度又是萬萬不能的。偉大的哲學家羅素有一句名言:“人們之所以有道德,是因為他們受到的誘惑太少。”《沒有借口》也指出,不管你有多么優秀,訓練方法如何先進,都得有嚴厲的規章制度加以保證。在商場的殘酷競爭中,沒有切實有效的規章制度、紀律和規定,以及員工們配合遵守,就無異于自殺,這是任何一個公司不可動搖的鐵律。因為必要的規章制度,可以遏制與優良企業文化相悖的不良行為,消除影響優良企業文化形成的各種消極因素。企業文化與規章制度的重要區別之一就是規章制度除了規定獎勵措施外,還規定紀律處分措施,以捍衛優良文化。否則,就如美國政治學家威爾遜和犯罪學家凱琳所揭示的“破窗效應”:“如果有人打壞了一棟建筑物上的一塊玻璃,又沒有及時修復,別人就可能受到某種暗示性的縱容,去打碎更多的玻璃。久而久之,這些窗戶就會給人造成一種無序的感覺,在這種麻木不仁的氛圍中,犯罪就會滋生蔓延。小破壞帶來大災難。所以,比較規范的規章制度或制度體系都規定或包含了紀律處分措施。
總而言之,有企業的地方就有企業文化,至于有什么樣的文化,則另當別論。而銀行的行業特點要求我們必須培育優良的銀行文化。企業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多種多樣,而“規章制度執行難”則是大多數企事業單位面臨的難題。我們國家缺少執法和守法的傳統,法制觀念與人們的文化素質有關。大力培育優良的銀行文化,有利于促進銀行規章制度建設。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銀行文化建設還是規章制度建設,依法合規非常重要,也是兩者共同的核心要求。其實,遵守銀行規章制度,就類似遵守交通法規,別把違章不當回事,發生交通事故,悔之晚矣。依法合規不僅是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基本要求,更是對廣大員工合法權益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作者簡介】張在禎,男,1962年生于山東省青州市。華東政法學院(現為華東政法大學)1988屆法學學士、1993屆法學碩士。中共黨員,高級經濟師,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專業委員會仲裁員,上海銀行總行合規部副總經理。業務專長:擔保業務、信貸合同、存款業務、銀行法務、金融立法和商業銀行規章制度建設。
上海銀行合規部 張在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