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君錢 ]——(2009-12-23) / 已閱9178次
廣西龍勝洪大媽涉濫伐林木罪之續研!
龍君錢
在拙文(資料3)中,筆者認為龍勝林農洪大媽涉嫌濫伐林木一案之犯罪要件不齊全,因而無罪。經《東方法眼》率先發表后,我們也收獲不少參考性觀點,借此感謝這些有遠見的網編。
有觀點認為,對這種環境犯罪應適用嚴格責任(即無過失責任)。筆者不贊同這種觀點,理論界尚有呼聲,但筆者卻從未見有過先例。何謂嚴格責任,即“一切單位或個人,只要對環境造成了破壞,導致了嚴重的危害后果,不論其主觀上出于故意過失,都要擔刑責”(概念可詳見周珂教授之著作)
我們廣西的某公司違法排污,使“水質發生了變化”等情況,“主觀惡意極大,應從重處罰”,后來我區環保局也就在今年7月29日對其開出了62余萬元的高額“罰款”(詳見:南國早報的《廣西開出環境違法最高罰單》)。而本案中,58歲的文盲農婦洪大媽,為了生存、為了自己及癱瘓臥床十余年丈夫擺脫病魔的糾纏,不得已而伐林19.9立方米。卻受到有罪6個月緩1年的“重刑”和1000元的“罰金”。 罰款罰金,孰重孰輕?我們是否應當反思?這壹仟元的罰金無異于讓這個原已很不幸的家庭逼向死亡的絕境,也不禁給人一種逼良為娼的感覺。我們也有理由相信,這不是立法者所希望看到的。
我國自古以來就提倡“慎刑”,現代也有“謙仰性”刑法思想,甚至這兩年還有“去罪化”思潮。如最高檢在07年8月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其中就規定了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不大的老年犯罪嫌疑人,可作不起訴處理。(當然本案洪某無任何惡性,詳見資料3)這難道不正是去罪化浪潮在中國司法過程中的表現嗎?
若用環境犯罪的嚴格責任來追究本案洪大媽的刑責。我們認為這些司法者是極不道德的,不但受到眾人的譴責,還應受到法律的追究。因為我國《刑法》根本就沒有關于“嚴格責任”的相關規定。因而在本案適用嚴格責任是非法的、是不成立的。
綜言,本案文盲林農洪大媽是無罪的。除了筆者在資料3所言其對愛情的忠貞,對家庭的關愛。還有就是她對生活的熱愛(想到我同窗蒙澤軍先生七月份在《桂林晚報》發表的《病魔纏身農婦夜臥車底自殺》,當然這些人是不能和洪大媽所能比的。)洪大媽無不感動著我們每一位龍勝人,她也是我們心目中高大的農村母親形象。
洪大媽,我們祝福你,未來一定很美好。ㄍ辏┒亮璩,龍于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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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龍君錢:《廣西龍勝:貧困林農砍伐責任山林是否構成濫伐林木罪》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0912/20091213084317.htm 《東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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