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靚 ]——(2009-12-23) / 已閱31603次
淺析我國地理標志保護的現狀及完善
林靚
[摘要]地理標志是一種標示商品基本來源的重要標識,它象征商品的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與其來源地的密切關系,地理標志的保護可以促進當地及國家經濟的發展,可以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地理標志保護已經成為了國際社會關注和重視的問題。本文從“金華”商標與“金華火腿”地理標志的糾紛談起,介紹了我國目前對于地理標志保護的現狀,即采用雙重保護模式(工商總局的商標保護和質監局的地理標志保護)。在總結我國地理標志保護所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相關的完善建議。
[關鍵詞]地理標志;地理標志保護;現狀;完善
一、問題的提出
馳名中外的金華火腿是我國浙江省金華市的特產。1915年,金華火腿就曾榮獲過“巴拿馬萬國商品博覽會”金獎。之后,它就被稱為世界上最著名的三大火腿之一。金華火腿是以生產于金華的中國名豬“金華兩頭烏”的后腿為原料,再加上金華地區特殊的地理氣候和民間留傳下來的傳統腌制、加工方法,具有獨特的地方性。它特定的品質離不開金華這個地方特定的自然環境和獨特的加工技術。
1979年,位于金華的浦江縣食品公司申請了“金華火腿”的商標注冊。從1983年開始,位于杭州的浙江省食品公司以“三統一”的行政關系為由,將浦江縣食品公司注冊的“金華火腿”注冊商標無償地轉移到了自己的名義下。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權利人有權制止他人未經許可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因此,未經浙江省食品公司的許可,其他火腿生產商包括原商標注冊人和金華地區的其他火腿生產商都無權使用該商標,也就是說,整個金華地區存在著的眾多火腿加工企業,卻不是“金華火腿”商標的權利人。
2002年8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稱質監局)經過認真審查,宣布對以原金華府轄區為準的現東陽等15個縣、市(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生產的“金華火腿”,實施國家原產地域產品保護,之后有55家企業經過批準取得了使用“金華火腿”原產地域產品名稱的資格。這樣,金華市的火腿生產商生產的火腿只要滿足國家質監局的產品質量要求,就可以在其生產的火腿上標示“金華火腿”字樣了。但是,標注著某某商標和“金華火腿”原產地域標志的某企業卻被浙江省食品公司告上了法庭,從而引發了我國首例地理標志和注冊商標的爭議。后來,法院以被告不侵權的判決結束了這場爭議。而“金華市金華火腿”證明商標也在2007年獲得了核準注冊,至此20年的商標之爭戰火平息。
但是,從這個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國在保護地理標志方面還存在著諸多不足和問題,如果不及時解決,我國的地理標志將得不到有效的保護,那將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
二、我國地理標志保護的現狀
我國《商標法》第16條第2款將“地理標志”定義為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一)立法現狀
我國是一個擁有豐富資源的發展中國家,多樣的氣候和地理條件以及悠久的歷史傳統和民族文化,共同造就了眾多的地方名優特產,其中還有許多是在世界上享有盛譽的,比如絲綢、茶葉、瓷器等。但是我國法律也是在近幾年才有了關于地理標志保護的專門規定,地理標志的保護在我國還是一個比較新的知識產權課題。目前,我國在地理標志的保護上同時存在著工商和質檢兩個部門、兩種模式的保護,即工商部門的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保護與質檢部門的地理標志產品及原產地標記的保護。除此之外,地理標志還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其他法律以及《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部門規章的一般性保護。
1.商標保護
2001年10月27日,我國對《商標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商標法》確立了對地理標志的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保護。其第16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結合《商標法》的修改,之后國務院頒布了新的《商標法實施條例》,該條例第6條規定,地理標志可以通過申請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予以保護。而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新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中,也對地理標志申請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條件、申請部門、使用管理等作出了詳盡的規定。
2.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1999年8月17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這是我國開始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最重要的部門規章。同年12月7日,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頒布《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
2001年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和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頒布的《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主要是針對原產國的規定,但是其中也有一部分是關于原產地域產品的規定。
2001年4月10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并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年質監局頒布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將原產地域產品改稱為地理標志產品,取代了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在兩方面有所改變:一是刪除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中關于原產國的規定;二是明確《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中關于地理標志的內容,與《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不一致的,以該規定為準。這個規定有效規范、協調了國內關于地理標志與原產國的有關規定,有利于執法。
3.其他法律對地理標志的一般保護
除了上述《商標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法律對地理標志進行專門的保護外,《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也為地理標志提供了一般性的保護。之所以說是一般保護,因為這些法律并沒有從保護地理標志的角度來提供保護,而是為了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對產品產地進行規范,這些產品產地就包括了地理標志。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規定“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一,第9條禁止經營者對商品的產地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產地的情況。第19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產品質量法》第5條規定:“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第53條規定,偽造產品產地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存在的問題
上述法律從整體上來看,基本符合了TRIPS協議的最低保護要求,但是部分法律法規之間存在嚴重的矛盾和沖突,給我國的地理標志保護帶來了一系列問題。
1. 立法方面的問題
首先,地理標志保護混亂,法律法規相互沖突。目前,我國關于地理標志的法律、規章很多,但存在相互沖突、互不協調的問題。有從商標角度規定的,如《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有從反不正當競爭角度規范的,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有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規范的,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上面這些規定只有《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的內容涉及到本文所論述的地理標志問題,其他的都是關于產地標記或來源標記的規定。這其中又只有商標法系列是從知識產權的角度來規范地理標志的。
其次,地理標志保護方式不切實際,帶來權利上的矛盾和沖突。我國現行法律從多角度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這一制度造成的一個負面影響是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管理權限的沖突。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多年來一直承擔著原產地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注冊和管理工作。而質監局于2005年頒布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中規定,質監局為地理標志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進行審核、確認保護地域范圍、產品品種注冊登記管理工作。兩個行政部門之間管理權限的爭執和沖突給實際工作帶來消極影響:一方面,不同行政審批程序造成所有人權利沖突,質監局注冊登記的地理標志大多是與既定注冊商標重疊,如貴州茅臺酒、紹興黃酒等等,形成同一產品同一標志的所有人不一致;另一方面,企業和行業協會在實踐中的操作遇到極大的障礙,如既定的證明商標是否必須再到質監局注冊登記方為有效,被許可使用人依據證明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獲準的產品標志使用權是否必須再到地方質監局注冊登記才能合法使用;那些帶有原產地因素的產品究竟是以證明商標注冊,還是申請地理標志保護,不同的注冊程序產生的保護效力有什么區別,企業和行業協會無從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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