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紅良 ]——(2009-12-26) / 已閱10206次
行政訴訟是“門檻高”還是“沒門”
楊紅良
行政訴訟向來被稱為“民告官”,言下之意自不待言。惹上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往往感嘆其“門檻高”,“告官”實在不容易,而如果“民告官”本來就“沒門”,則相應的“民”權根本無從實現。試以我辦理過的一“串”行政訴訟案件為例。
本市中心一小區竣工于1998年,隨后業主紛紛入住。可是2004年,開發商在小區內原本規劃為停車場的地方開始建造一幢小樓房,并告知前來詢問的業主他們建造的是“社區活動樓”。但該三層小樓于次年建成后,開發商并沒有將其移交給業主們使用,而是自行入住辦公。業主們自然不滿意。后經業委會查實,該小樓已由開發商于2005年獲得產權證。
由此,業委會開始了漫長的維權歷程。《新聞坊》曾幾次曝光,區有關部門領導幾次專程召開協調會,但都無果而終。無奈之下,業委會只得以房地局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認為“社區活動樓”應屬業主所有,請求撤銷被告向開發商頒發產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訴訟中,被告房地局拿出了小樓規劃圖紙的復印件,原告向法庭表示要求查看原件,但被告知“已經看到過,不用看了”。最后,法院認定被告審核的開發商提交的材料齊全,手續完備,頒發房產證并無不當,駁回了業委會的訴訟請求。值得一提的是,庭審間隙,法官提示業委會“這個規劃看來有問題,你們可以起訴規劃的。”
業委會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業委會“提起本案訴訟系認為被訴登記行為侵犯了小區全體業主對系爭房地產享有的所有權,上訴人該主張涉及房屋權屬爭議問題。在該權屬爭議未解決之前,上訴人直接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系爭產權登記行為,尚缺乏依據。”據此,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業委會的上訴請求。
業委會還是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再審申請。在申請中,業委會明確提出,房地局頒發產證時,本市與本案焦點直接相關的有位階同等的《房地產登記條例》和《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兩部地方性法規,但后者后于前者施行,故應以后者的規定為準,而依該法規,則對小樓不應頒發產權證。對此,二審法院并無作出任何回應。二審法院也沒有舉行聽證,基本觀點與二審階段并無二致,最后駁回業委會的申請。
業委會向高級法院提起再審申請。審查后,高級法院認為,業委會和業主都沒有證據證明其對小樓享有產權,所以,業委會主張撤銷房地局頒發產證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于是再次駁回業委會的再審申請。對業委會提出的房地局頒證時存在的兩部地方性法規一事,高級法院同樣不作任何回應。但同樣只得一提的是,聽證過程中,看了業委會拿出的沒有小樓的小區規劃圖原件和有小樓的小區規劃圖復印件,法官同樣提示業委會“這個規劃有問題,可以嘗試起訴規劃或開發商。”
起訴房地部門已近乎陷入絕境,小區內八戶業主決定按照兩級法院法官的幾次提醒,共同起訴規劃部門。今年12月15日,業主們向法院遞交了行政訴訟材料,請求確認規劃部門對小樓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行為違法。收到材料后,法官表示要研究以后給答復。12月24日,法官給業主們打來電話說,行政庭經過慎重研究后認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行為不是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所以要把材料退回。業主代理律師連續三遍請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書,以保留上訴權。但態度熱情的法官對這一請求“充耳不聞”,左右而言他,就是不接話茬,然后匆忙掛斷了電話。三天以后,業主們收到了法院郵寄回來的訴訟材料。
幾個春秋幾個輪回下來,還是顆粒無收。至此,讓業委會和業主們頗費思量的是,“民告官”究竟是“門檻高”,還是本來就“沒門”?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 楊紅良律師
200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