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君錢 ]——(2009-12-26) / 已閱9896次
關于廣西龍勝洪大媽涉濫伐林木罪之“再次續研”
-兼與《桂林晚報》作者:蔣偉華、廖德超、吳列軍諸君商榷
龍君錢
對于涉嫌濫伐林木罪的行為犯而言,如果不能證明被告人“明知”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話,就將其行為定罪顯然缺乏刑法上關于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
在判決某一罪時,也不要一頭栽倒在刑法分則的某個條款上。還須綜合刑法總則的規定予以考慮,如主觀要件及正當化事由等,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冤錯案的發生。例:饑渴難忍的迷途驢友孫行者走進深山且無鎖的龍某家,吃掉上千元的鮑魚(僅有此食物)和上百元的礦泉水。如果我們僅緊盯住其“竊”之行為及損害后果,不加以考慮其主觀因素及阻卻事由,就根據刑法246條定盜竊罪的話,極有可能枉及無辜。
濫伐林木罪的構成包括了行為、對象、罪責。該“罪責”用司考教材的原話即“其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濫伐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作為全國性的司考教材應值得參考,陳興良教授和前不久到我們廣西講學的張明楷教授也參編。這些觀點是實務界和理論界的結晶,是達成共識的而且是沒有爭議的。如徐平先生在法制社的《環境刑法研究》第84頁就支持上述觀點。武大韓德培教授也在法律社的《環境保護法教程》第411頁倒數2段認為破壞環境犯罪“主觀上都是故意,過失實施的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當然我們也不勉強極個別頑固分子認同這種觀點)。本案中,58歲的文盲林農洪大媽并不“明知”伐林行為會侵害國家的林業管理活動而故意實施這種行為。其目的也具有正當性,因而是無罪的(詳見資料4)。
回到昨天《桂林晚報》這篇《大媽為生計砍樹獲刑 千元罰金牽動網友心》文章上來,文中“longqian”的本意及主題均層層拷問本案洪大媽是否有罪?而該文章卻很刻意的規避此話題而大談罰金刑。甚至在談到減免罰金刑時,要這位“丁字不識”(該詞引自《家庭困難砍樹賣 無證采伐被判刑》)的貧困林農洪大媽“提交書面申請”及證明材料,可笑哉!作者認為,正因為洪大媽為了生存“不求人”才伐林,要不然早就為了生存放下尊嚴帶上癱瘓的丈夫去龍勝縣城乞討咯!也不會撈到如今“犯罪”的下場!
綜言,除非本案非法適用了嚴格責任,否則龍勝文盲林農洪大媽是無罪的。我們也時刻感受到洪大媽是積極樂觀的。希望她能在未來的日子里能雪恥,而不是下輩子才得以洗冤。也在平安夜的洋節日里,祝福所有貧農平平安安!祝愿龍勝洪大媽闔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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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洗冤錄之一:《廣西龍勝:貧困林農砍伐責任山林是否構成濫伐林木罪》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0912/20091213084317.htm《東方法眼》 作者:龍君錢
4.洗冤錄之二:《關于廣西龍勝洪大媽涉濫伐林木罪之續研》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0912/20091222134052.htm《東方法眼》 作者:龍君錢
龍君錢 苗族林農 廣西龍勝人 平安夜初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