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2-29) / 已閱12705次
第二步,法律委員會審議,提出表決稿:“法律解釋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審議、修改,提出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 。
第三步,表決通過,公布:“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
法律解釋的效力如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
五、 在中國法官沒有解釋法律的權力
上一節的內容主要引自《立法法》,它的規定非常清楚,對于刑事法律,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有解釋權,顯然法官沒有解釋的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事立法的司法解釋的效力等同于法律。這種解釋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由符合法定條件的主體提請。
有一種觀點認為,法律必須被解釋,我上面所說的解釋權是最終解釋權。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做法律解釋是基本活動,就算按著法律的規定進行司法活動,也是解釋活動的體現。
這種觀點不能成立。因為,立法法對刑事法律只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的權力,其它任何機構、任何人的解釋都是無效的。法律并沒有賦予法官以解釋權,因而法官解釋法律的行為是違法的,至少是無效的。
法官所從事的司法活動,不是法律解釋的活動,而是查清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相應的判決,是遵從法律的活動。如果法官有解釋法律的權力,中國的刑事司法就會出現更多的冤假錯案。這種觀點是非常有害的。
提出這種觀點的人可能是受了某些法理文章的影響。他們學了很多的東西,生搬硬套到中國。他們說,“外國的法官可以造法”,但是他們沒有想到,中國的法官不可以造法。即使是外國法官可以造法,也僅僅是就民事行為,對刑事領域,他們給我們的精神財富就是現在也寫入我們刑法和刑訴法的基本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罪刑法定、當事實不清或法律適用不明時應當有利于被告。他們說,“外國的法律對某個案件怎么判決”,但是中國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不要在中國去遵從外國的法律。
六、 法治不能淪落為口治,法官和學者不能任意解釋法律
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又想給犯罪嫌疑人定罪時,應當到公意上尋找法的本意,而不是法官和學者個人任意解釋法律。任意解釋法律就是使專家學者的口水大于法律,口治取代了法治。
以許霆案件備受爭議的“秘密竊取”為例,何為秘密竊取,有著名專家說就是公開的。顯然這種解釋不顧中國的法治語境。許霆案件是公開還是秘密,不能是某位專家說了算,應當是法律規定說了算。在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時候,應當理解為中國大多數老百姓常用的語言所表示的概念,而不是某位專家玄而又玄、不切實際的高深理論所表示的概念。
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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