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心愿 ]——(2010-1-4) / 已閱7011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適合用于定醫療事故罪
心愿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根據刑法,醫療事故罪的定罪依據由兩個方面組成:其一,必須是醫務人員嚴重不不負責任。其二,必須造成嚴重后果,即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二者缺一不可。
醫療事故分為技術事故和責任事故。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只對醫療技術方面是否有差錯進行鑒定,或者說只對技術事故進行鑒定,對于與技術無關的問題不在鑒定之列。技術上的差錯往往同個人的技術水平和經驗有關,由于技術水平低或者經驗不足而造成的醫療事故是不能定為醫療事故罪的,我們必須把醫療事故和醫療事故罪嚴格區分開來。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定為醫療事故的,不一定構成醫療事故罪。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屬于行政鑒定,是為醫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提供技術服務的。目前,醫學會的鑒定部門及其專家庫中的專家均未到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故不具有合法的身份。因此,由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用來作為醫療事故罪的定罪依據,只能用來解決一般醫療糾紛問題。
醫療事故罪,關鍵要看醫務人員在醫治過程中是否存在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即是否屬于責任事故。只有屬于責任事故,而且是嚴重的責任事故才能定罪。責任事故不屬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范疇,所以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在這方面為醫療事故罪提供定罪依據,而只能通過司法鑒定來解決。
全國人大《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實行登記注冊制度。目前,還沒有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組織列入法定管理機構的范疇。故已經實行登記注冊的司法鑒定機構是合法的鑒定機構,只有合法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鑒定結果要求確定醫方是否有過錯,其過錯與患方的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并對醫方責任的大小作出判定。從司法鑒定的結果中我們不難看出,司法鑒定不僅能為醫療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提供技術服務,而且也能為涉嫌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訴訟”提供技術服務。
綜上所述,一方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為醫療事故罪提供醫方責任大小方面的鑒定依據。另一方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組織和專家沒有實行到國家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注冊而不具有合法地位,故其所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適合用于定醫療事故罪。